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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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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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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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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科顺
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科顺
股份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
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科
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科顺
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科顺股份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中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中伦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
件一致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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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科顺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就科顺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科顺股份系经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17〕2336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
公司,证券简称为“科顺股份”,股票代码为 30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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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顺股份现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6231959841B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陈伟忠,住所为佛山市顺德
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 38 号之一。

    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科顺股份目前的工商登记
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另经本所律师查阅科顺股份现时有效的《公司章
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出现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
任一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科顺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科顺股份已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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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
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予解禁的情形。

    2.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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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3.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59 人,包括:

    (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4.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2. 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540.0052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60,772.36万股的0.89%。其中首次授予480.6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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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本总额60,772.36万股的0.79%;预留59.4052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
数的11.0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0,772.36万股的0.10%。

       3.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480.60             89.00%             0.79%
     (业务)人员(259 人)


             预留                 59.4052             11.00%             0.10%


         合计(259 人)           540.0052            100.00%            0.89%


      注:(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
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 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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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3) 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各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
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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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首次授予解                                                                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除限售安排                                                                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限售期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限售期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限售期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排                                                                      比例


预留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 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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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 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10.2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10.2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 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① 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53 元的 50%,为每股 10.27 元;

    ② 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0.09 元的 50%,为每股 10.05 元。

    (3)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①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11
                                                               法律意见书

    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
                                                              法律意见书

    (2)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①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G、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予解禁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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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
度,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0年净利润比2019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0%;且2020年公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2020年和2021年两年净利润平均值比2019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40%;且2021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值比2019年净利润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不低于50%;且2022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0年和2021年两年净利润平均值比2019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预留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40%;且2021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值比2019年净利润
  预留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不低于50%;且2022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上述“净利润”指标中,2019年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即
363,361,528.13元,2020年、2021年、2022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
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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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
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和 E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D          E


  标准系数         1.0         1.0           0.8         0.6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A、B、C、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
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绩效考评结果为 E,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四)其他

    另外,《激励计划(草案)》中已对本计划的管理机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调整方法及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
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
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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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科顺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科顺股份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2020年5月12日,科顺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0年5月12日,科顺股份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如
下意见:

    1.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
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
项,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同意委托独立董事郭磊明先
生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2020 年 5 月 12 日,科顺股份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五)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披露监事会
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6
                                                                法律意见书

    公司尚需履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授予权益并完成公
告及登记等程序。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的相关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进
行公示,公司监事会对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之“(二)激
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并按规定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
意见、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现阶段的信息
披露义务。

    六、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
司承诺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及合法情


                                   17
                                                                法律意见书

况出具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
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须经出席公司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前述安排有利于公司股东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充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需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
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不存在需要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九、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科顺股份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
没有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需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以及不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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