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科顺防水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科顺股份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36 号核准,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55 号)同意,科顺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2,666,600 股,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1 月 2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科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总股本为 458,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610,666,600 股。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 票 期 权 注销 完成的 公 告 》, 本次回 购 注 销的 限制性 股 票 数量 为 2,943,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10,666,600 股 减至 607,723,600 股。 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 次 期 权 可 行 权 数 量 为 1,434,000 股 , 期 权 实 际 行 权 数 量 为 1,434,000 股,本次行权后,公司股本由 607,723,600 股增加至 609,157,600 股。 2020 年 7 月 4 日,鉴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共计 35 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本次实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61,000 股,本次回 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609,157,600 股减少至 608,696,600 股。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次期权可行权数量为 3,156,00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 期权实际行权 3,075,000 股,公司股本由 608,696,600 股增加至 611,771,600 股。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科 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331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2,360 万股。目 前投资者陈伟忠已经足额认购 2,360 万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份尚未 完成股份登记。 综上,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611,771,600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 307,372,628 股,占目前总股本的 50.24%, 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 304,398,972 股,占目前总股本的 49.76%。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及执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股份的股东,共计 8 人,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伟忠、 阮宜宝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智忠、陈作留、陈华忠、方勇、陈行忠、阮 宜静,前述 8 位股东共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 285,253,028 股、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46.63%;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及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中承诺如下: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会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转让给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届时仍在 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上述期 间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本人不 首次公开 陈伟忠、阮 股份限售 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 发行股票 宜宝 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原承诺锁定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锁定 6 个月。 3、自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 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 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违反上述持股承诺转让或减持股票的,则转让或减 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前, 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 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产 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5、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 则》、《新股改革意见》、《首发股东售股暂行规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 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 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发行人 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6、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 效。 1、本人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超过上述期限,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第 13 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股份限售 方勇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 承诺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及保证。自本人 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也按上述承 诺及保证予以锁定。 3、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本人所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 则》、《规范创业板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新股改 革意见》、《首发股东售股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 定及要求。 5、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 效。 本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陈智忠、陈作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留、陈华忠、 股 份 限 售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遵守中国证监会 陈 行 忠 、 方 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勇、阮宜静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 股份限售 股票等相关事宜,本人认购发行人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签署相关 方勇 认购协议,该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在 承诺 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三年。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保证采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 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陈伟忠、阮宜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在股 股份减持 宝、陈智忠、 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计划减持股份时,将结合自身财务规划,并 承诺 陈作留 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保证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若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 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积极敦促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 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发行人 未遵守《稳定股价预案》,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预案》, 并提议召开相关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有关议案投赞成 上市后三 票;在触发发行人回购股票的条件时,在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进 陈伟忠、阮宜 年内稳定 行表决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触发 宝 股价的承 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票条件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 诺 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则发行人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按照《稳定股价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届时本人所持 有的全部发行人股票(如有)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发行人 有权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享有 的 50%的薪酬和津贴(如有),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我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 担我各自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我将积极敦 促科顺防水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 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触发科顺防水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的条件时,如我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 具体措施,则: (1)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 上市后三 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年内稳定 方勇 道歉; 股价的承 (2)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 诺 (3)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 将我们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我们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公司有权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我们作为科顺防水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享有的 50%的薪酬和津贴(如有),以及除基本工资 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5)届时我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六个月(已过禁售期的股份将再次锁定六个月)。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依法承担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 陈伟忠、阮 赔偿或者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对公司按照《科顺防水科技 宜宝 补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的承诺 责任的承诺》约定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承担连带责任。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 依法承担 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陈伟忠、方 赔偿或者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致 勇 补偿责任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的承诺 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我们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我们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填补被摊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薄即期回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陈伟忠、方勇 报的措施 6、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如有),则拟公布的公 及承诺 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承 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 我们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我们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我们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自 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 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 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 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 未履行承 陈伟忠、阮宜 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 诺的约束 宝 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 措施承诺 (3)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公司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5)在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将不 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 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1、我们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 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 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未履行承 (2)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 陈伟忠、方勇 诺的约束 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措施承诺 (3)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4)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将不 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 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从事构成与公司 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2、本人愿意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不直接或者通 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 动。 3、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 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者拥有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 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者以其他任何形 关于避免 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者在该经济实体、 陈伟忠、阮宜 同业竞争 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宝 的承诺 4、未来如有在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 将会介绍给公司;如未来本人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公司相同或相似 的主营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 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5、本人将促使由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失。 7、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至本承诺人不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当日失效。 本人作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在此郑重承诺并保证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经济实体将尽可能地避免和 关于减少 陈伟忠、阮 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宜宝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 的承诺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审 议与本人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并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 同或协议,并确保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 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 诺。 五、如本人或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 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若违背上述承诺及保证,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由此所引发的 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 七、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至本承诺人不再为公司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如果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关于员工 上市之前存在的未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事由而受到 陈伟忠、阮宜 社保和公 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要求补缴相关款项的,本人愿意全额承担公 宝 积金的承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需缴纳的全部费用,不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诺 司受到损失。 鉴于本公司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顺防水"或"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就 2017 年度公司的盈利预测特此承诺如下事项:为帮助 投资者对公司及投资于科顺防水的股票作出合理判断,且公司确信 能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公司管 理层编制了 2017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17 年度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进行了审 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7〕8250 号"《审核报告》。根据经审核 盈利预测 的盈利预测报告,公司预测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193,371.37 万元, 陈伟忠 的承诺 较 2016 年增长 31.24%,净利润 21,691.89 万元,较 2016 年下降 17.97%。若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 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将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报刊 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愿意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 的警告等行政处罚。本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愿意受其约束;如本承诺内容被证明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鉴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发行人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陈伟忠、 阮宜宝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勇作为发行人的总经 关于严禁 理,卢嵩作为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特此承诺以下内容: 陈伟忠、阮宜 占用公司 报告期内,除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披露的情形以外,本人及本 宝、方勇 资金的承 人的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包括向公司拆借资金),或 诺 采用预收款、应付款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若因资金 占用而影响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本人将按照实际 发生的损失全额补偿公司。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 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包括向公司拆借资金)或其他资 产、资源。在未履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内部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坚决不 与公司发生任何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包括向公司拆借资金) 或其他资产、资源的行为。本人将依照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的规定,严格把控和执行公司的内控制度,杜绝一切违 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包括向公司拆借资金)或其他资产、资源 的行为。本人将促使本人的关联方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本 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 一切损失,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 年向 1、自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基 特定对象 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减持 发行股份 关 于 不 减 科顺股份股票的情形; 所作承诺 持 科 顺 股 2、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科顺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份 股 票 的 行股票发行登记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不减持所持 确 认 及 承 科顺股份股票,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诺 3、如本人及本人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人及 关联方承诺因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科顺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科顺股份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科顺股份利益, 切实履行对科顺股份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陈伟忠 公司控股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 股东、实 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科顺股份的相关制度 际控制人 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关于公司 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科顺股份修订相关制度,以 向特定对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象发行股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 票摊薄即 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 期回报采 果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 取填补措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施的承诺 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 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 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 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将忠 高级管理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 人员关于 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 公司向特 承诺: 陈伟忠、方 定对象发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勇 行股票摊 法权益。 薄即期回 2、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报采取填 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补措施的 3、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承诺 4、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 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科顺股份的相关制度 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科顺股份修订相关制度,以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 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 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 偿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 诺与上市公告书等公告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并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 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 年 1 月 25 日(星 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285,253,02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46.63%。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44,852,20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3.68%。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数量共计 8 户,全为自然人 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申请 序 股东名 所持限售条件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 解除限售 备注 号 称 股份总数 量 数量 1 陈伟忠 153,211,368 153,211,368 38,302,842 注1 2 陈智忠 40,383,950 40,383,950 21,263,950 注2 3 阮宜宝 40,054,738 40,054,738 40,054,738 注3 4 陈作留 23,438,684 23,438,684 23,438,684 注4 5 陈华忠 16,004,736 16,004,736 16,004,736 6 方 勇 8,496,394 8,496,394 2,124,098 注5 7 陈行忠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8 阮宜静 663,158 663,158 663,158 合计 285,253,028 285,253,028 144,852,206 注 1:股东陈伟忠现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 153,211,368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 股 153,211,368 股,无限售流通股 0 股,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中 76,540,000 股处于质押 状态。根据陈伟忠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事项中承诺:(1)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2)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 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3)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科顺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发行登记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不减持所持科顺股份股票,亦不安 排任何减持计划;如本人及本人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人及关联方承诺 因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科顺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陈伟忠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53,211,368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53,211,368*25%,即 38,302,842 股。 注 2:股东陈智忠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40,383,950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40,383,950 股,无限售流通股 0 股,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中 19,12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根据陈智 忠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 因此,陈智忠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0,383,95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40,383,950-19,120,000,即 21,263,950 股。陈智忠前述质押股份在解除质押后,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的情况下可上市流通。 注 3:股东阮宜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2,054,790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40,054,738 股,无限售流通股 2,000,052 股。根据阮宜宝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 的承诺,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 股份数量的 10%,因此,阮宜宝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0,054,738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份数量为 40,054,738 股。 注 4:股东陈作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3,438,684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23,438,684 股,无限售流通股 0 股。根据陈作留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如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因此,陈作留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3,438,684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3,438,684 股。 注 5:股东方勇现任公司董事兼总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8,627,194 股,其中首发前限 售股 8,496,394 股,高管锁定股份 98,100 股,无限售流通股 32,700 股;根据方勇在首次公 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作出的相关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方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8,496,394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8,627,194*25%-32,700,即 2,124,098 股 (五)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 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 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增+/减- 数量(股) (%) (%) 一、限售条件股份 307,372,628 50.24 -163,972,206 143,400,422 23.44 高管锁定股 15,460,597 2.53 121,280,822 136,741,419 22.35 股权激励限售股 6,659,003 1.09 - 6,659,003 1.09 首发前限售股 285,253,028 46.63 -285,253,028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04,398,972 49.76 163,972,206 468,371,178 76.56 总股本 611,771,600 100.00 - 611,771,60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科顺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违反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科顺 股份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车达飞 董江森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