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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3月)2021-03-03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科顺防水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监事按照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
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
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3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人,
职工代表监事1人。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任期3年,可
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大会
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人员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提出审核意见,提出审核
意见应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
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但在保障监事知情并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
字。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及其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在召开10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有紧
急事项时,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
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按照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
送出;以传真方式送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
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
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
决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拟订、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