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3-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科
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21年3月18日下午14:30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公司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法律意见书

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07,884,81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8.5370%。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256,946,281 股。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 3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938,538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

    2. 公司监事;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结果:307,884,81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307,884,81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07,884,81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04,151,984 股同意,3,725,135 股反对,7,7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7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