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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8-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二〇二一年八月




                    1
                                                                                                              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科顺股份”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科顺股份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于强化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已向本所作出如下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

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

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函等文件资料进行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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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意见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或声明/承诺作出判断。

    本核查意见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行为及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

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 6 个月

至《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

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0 年 9 月 3 日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

易标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以及上述相关自然人

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

如下:

    (一)科顺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
下:



                                      3
                                                                        核查意见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1 年 5 月 26 日             1,042,052         股权激励授予
              2021 年 6 月 11 日               237,500         股权激励回购
科顺股份回    2021 年 6 月 16 日               237,500         股权激励注销
购专用证券    2021 年 7 月 20 日             1,916,400           回购买入
  账户        2021 年 7 月 23 日               627,640           回购买入
              2021 年 7 月 26 日               123,500           回购买入
              2021 年 7 月 27 日             1,134,688           回购买入

    科顺股份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科顺股份 2021 年 5 月 26 日

的股票变动系股权激励授予,6 月 11 日和 6 月 16 日的股票变动系股权激励回购

及注销,均是按照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实施,2021 年 7 月 20 日-7 月 27 日的股票变

动系按照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实施,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在 7 月 20 日、8 月 3 日分别披露回购进展公告。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

上述情况外,公司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

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董事长陈伟忠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陈伟忠         2021 年 1 月 29 日                23,600,000        买入

    陈伟忠就上述买卖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科顺股
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3315 号批文认购科顺
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
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
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三)上市公司监事徐贤军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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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意见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0 年 9 月 3 日                   1,200    买入

                  2020 年 9 月 3 日                   1,200    买入
   徐贤军
                  2020 年 9 月 4 日                     600    买入

                  2020 年 9 月 7 日                     500    买入

   徐贤军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担任科顺股份监事,在此之前,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
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
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
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
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
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
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监事陈泽纯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0 年 9 月 25 日                     900    买入

                 2020 年 9 月 25 日                  15,000    行权

                 2020 年 9 月 29 日                   1,000    买入

                 2020 年 10 月 16 日                  1,700    买入

                 2020 年 10 月 29 日                  3,600    卖出

                  2021 年 1 月 4 日                   3,300    买入

   陈泽纯         2021 年 1 月 5 日                     100    买入

                 2021 年 1 月 13 日                   2,900    买入

                 2021 年 1 月 18 日                     500    卖出

                 2021 年 1 月 19 日                   5,700    卖出

                  2021 年 2 年 2 日                   1,000    卖出

                 2021 年 2 月 24 日                   2,000    买入

                 2021 年 3 月 22 日                   3,300    买入


                                       5
                                                                  核查意见


                  2021 年 4 月 2 日                   3,000     卖出

                  2021 年 4 月 6 日                   2,000     卖出

   陈泽纯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担任科顺股份监事,在此之前,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
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
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除正常股权激励行权外,其他买卖科顺股
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
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
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叶吉及其配偶朱方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叶吉         2020 年 9 月 10 日                     100     买入

                  2020 年 9 月 4 日                     400     买入

                  2020 年 9 月 9 日                     200     买入

    朱方         2020 年 10 月 12 日                    400     买入

                 2020 年 10 月 16 日                  1,100     买入

                 2020 年 10 月 22 日                    300     买入

   叶吉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担任科顺股份副总经理,在此之前,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
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
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
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
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


                                       6
                                                                 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
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朱方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
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
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
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
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
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
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
行为。”

   (六)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段正之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0 年 9 月 9 日                 15,000     行权
   段正之
                 2020 年 9 月 10 日                  6,000     行权

   段正之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担任科顺股份副总经理,在此之前,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
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
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
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科顺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安排正常行权,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
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
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
的行为。”

   (七)上市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袁红波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7
                                                                    核查意见


  袁红波         2021 年 5 月 26 日                 100,000    股权激励授予


   袁红波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担任科顺股份董事、财务负责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

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安排认购公司的限制性股

票,认购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同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

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

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八)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刘杉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刘杉         2021 年 5 月 26 日                 60,000    股权激励授予


   刘杉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担任科顺股份副总经理。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安排认购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认购

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同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

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

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九)上市公司副总经理陈冬青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陈冬青         2021 年 6 月 15 日                  21,000        行权


   陈冬青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

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

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

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科顺股份股权

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正常行权,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8
                                                                  核查意见


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

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

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汪显俊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1 年 6 月 11 日                  10,000      行权
  汪显俊         2021 年 6 月 15 日                  10,000      行权
                 2021 年 6 月 17 日                  40,000      行权

   汪显俊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
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
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
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科顺股份股权
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正常行权,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
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
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一)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文东及其配偶黄敏君于自查期间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0 年 9 月 8 日                  1,900      行权

                  2020 年 9 月 9 日                  7.200      行权

                 2020 年 9 月 11 日                  8,900      行权

                  2021 年 2 月 2 日                325,500      卖出

   李文东         2021 年 2 月 2 日                  7,900      买入

                  2021 年 2 月 3 日                 21,200      卖出

                 2021 年 4 月 23 日                314,800      卖出

                 2021 年 4 月 26 日                251,100      卖出

                 2021 年 5 月 31 日                638,000      行权



                                      9
                                                                 核查意见


                   2020 年 9 月 10 日               3,800      行权

   黄敏君          2020 年 9 月 11 日               8,200      行权

                   2021 年 4 月 22 日              18,000      卖出

    李文东就上述买卖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
间为 2021 年 3 月 3 日(停牌公告前一日,接到董事会秘书通知要求提前了解并
购相关事宜,以及准备停牌相关资料),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的股票均系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期权行权后获得的股票,本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期权行权的统一安排,于 2020 年 5 月和 9 月共行权 656,000 股;同时根据公
司股权激励方案,考虑到 2021 年 5 月仍有 638,000 份期权需要行权,故本人在
避开年度业绩预计和年度报告的窗口期后选择于 2021 年 2 月和 4 月分别减持部
分股票(其中 2021 年 2 月 2 日的买入交易为误操作),以偿还部分借款及准备
5 月的行权资金。

    本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
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
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
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黄敏君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
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
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
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除正常股权激励行
权外,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后,系本人根据
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
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
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
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10
                                                                   核查意见


    (十二)上市公司法务顾问赵晶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0 年 10 月 16 日                   4,500    买入
    赵晶
                  2021 年 4 月 22 日                   2,000    卖出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赵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最早为 2020 年 8 月 12 日,关于筹划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公开时
间为 2021 年 3 月 4 日,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赵晶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
科顺股份股票系本人对规则理解有误导致(在 8 月 12 日本人参加的会谈中仅涉
及普通业务合作,未谈及股份收购问题),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交易的主观故意。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
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
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本人在意识到上述问题后,立即告知科顺股份,并承诺将
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含分红,如有)全部上缴科顺股份所有,
并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前不再买卖公司股票(科顺股份要求卖出上述股份除
外)。”

    (十三)上市公司原证券专员裴爽(2021 年 4 月 22 日离职)于自查期间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0 年 9 月 9 日                      100    买入

                  2020 年 9 月 10 日                     100    买入

                  2020 年 11 月 2 日                     800    卖出
    裴爽
                  2021 年 6 月 18 日                     100    买入

                  2021 年 7 月 19 日                     400    买入

                  2021 年 7 月 23 日                     100    买入

    裴爽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
易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3 日(停牌公告前一日),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

                                       11
                                                                核查意见


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
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
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四)交易对方杜海水之配偶杜平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1 年 5 月 7 日                     200    买入

                 2021 年 5 月 19 日                     400    买入

                 2021 年 5 月 25 日                     200    卖出

                 2021 年 5 月 31 日                     200    卖出

                 2021 年 6 月 18 日                     300    买入
   杜平
                 2021 年 6 月 24 日                     300    买入

                 2021 年 6 月 29 日                     200    买入

                 2021 年 7 月 13 日                     600    卖出

                 2021 年 7 月 15 日                   1,900    买入
                 2021 年 7 月 23 日                   1,300    买入
                 2021 年 7 月 29 日                     500    卖出

    杜平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
易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9 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配偶杜
海水并协商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
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
易预案披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
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
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
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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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交易对方刘国欣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1 年 3 月 22 日                   1,300    买入

                  2021 年 3 月 31 日                   1,300    卖出

                  2021 年 5 月 18 日                   1,200    买入

                  2021 年 5 月 20 日                   1,200    卖出

                  2021 年 5 月 28 日                     900    买入

                  2021 年 6 月 2 日                      300    买入

                  2021 年 6 月 7 日                      600    卖出

                  2021 年 6 月 8 日                    1,000    买入

                  2021 年 6 月 9 日                    1,100    买入

                  2021 年 6 月 18 日                   1,500    买入

                  2021 年 6 月 18 日                   2,700    卖出

   刘国欣         2021 年 6 月 21 日                   1,000    买入

                  2021 年 6 月 22 日                     500    买入

                  2021 年 6 月 23 日                   3,000    卖出

                  2021 年 6 月 23 日                   3,000    买入

                  2021 年 6 月 28 日                   1,500    卖出

                  2021 年 7 月 1 日                    1,100    买入

                  2021 年 7 月 8 日                    2,100    买入

                  2021 年 7 月 12 日                   1,000    卖出

                  2021 年 7 月 14 日                     300    卖出

                  2021 年 7 月 23 日                   1,100    买入

                  2021 年 7 月 27 日                    1300    卖出

                  2021 年 8 月 3 日                    4,400    卖出

    刘国欣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
交易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9 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并协
商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
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
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

                                       13
                                                                   核查意见


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
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
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六)交易对方潘山林之配偶陈景红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1 年 7 月 7 日                      200    买入

                  2021 年 7 月 8 日                      200    买入

   陈景红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0    买入

                  2021 年 7 月 21 日                     400    卖出

                  2021 年 8 月 3 日                      200    卖出


    陈景红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

交易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9 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配偶

潘山林并协商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

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

交易预案披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

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

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七)交易对方张志勇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张志勇         2021 年 6 月 29 日                  1,400     买入


    张志勇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

交易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9 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并协

商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

                                       14
                                                                  核查意见


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

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

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

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

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八)交易对方李炯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1 年 7 月 9 日                     200    买入

    李炯          2021 年 7 月 16 日                    200    买入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0    买入


    李炯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

易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9 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并协商

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

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

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

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

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

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九)交易对方李卫群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1 年 7 月 21 日                  1,500    买入
   李卫群
                  2021 年 7 月 22 日                  1,600    买入


    李卫群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

交易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1 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并

协商交易事宜)。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
                                       15
                                                                   核查意见


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

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

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

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

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十)标的公司监事及交易对方徐瑞祥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1 年 4 月 14 日                     500    买入
   徐瑞祥
                  2021 年 4 月 15 日                     500    卖出

    徐瑞祥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
交易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3 日(停牌公告前一日),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
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
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
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
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
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十一)国元证券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2021 年 1 月 21 日                  16,100    买入

                  2021 年 1 月 27 日                   4,000    卖出

  国元证券        2021 年 1 月 29 日                   1,200    买入

                  2021 年 2 月 8 日                    1,300    卖出

                  2021 年 2 月 25 日                   6,000    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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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意见


                    2021 年 6 月 8 日            6,000      卖出


   国元证券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公司在上述期

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

避险投资、量化投资等,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

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

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

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

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赵晶在自查期间进行交易但涉及股份较少、金额较小,根据赵

晶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主观故意,并承

诺将所获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此外,根据其他人员出具的书面说

明及自查报告等资料,该等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核查意见正本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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