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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暨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2-01-28  

                        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暨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近

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袁红波先生

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袁红波先生申请辞去所担任的

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以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辞去

在公司下属机构中担任的一切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袁红波先生的辞职不会导

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袁红波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袁红波先生持有公司 180,000 股股份。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袁红波先生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2021 年 5 月 13 日-2024 年 5 月 12 日)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1/4
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及董事会向袁红波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

示衷心感谢!

    鉴于公司董事袁红波先生申请离职,为更好保证公司及董事会运

行,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综合考虑卢嵩先生个人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对行业及公司的理

解,以及此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期间的勤勉敬业和

突出贡献等情况,根据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董事会同意提名卢嵩先

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该议案尚须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聘任卢嵩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任

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本次补选和聘任属于高管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情形。卢嵩先生离任后至今合计减持其

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28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卢嵩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225,660 股。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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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聘

任公司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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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卢嵩先生:1971 年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中国国籍,

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4 年至 2007 年历任丽珠集团丽珠试剂厂财务

科长,丽珠集团深圳中南药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丽珠集团福州福兴

医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2008 年至 2021 年历任科顺股份董事、

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卢嵩先生持有公司 4,225,660 股股份,与公

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列

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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