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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4月)2023-04-27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
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并
监督公司 ESG 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 ESG 相
关报告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做好决策的准备工作,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研究、审议,并将讨论结果
及相关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