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数据:《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2018-04-18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内容公
告如下:
序号 原《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条款 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奥飞数据科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 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
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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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独立董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事工作细则。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
无 增加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包
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2 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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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情形的人员; 附属企业内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五)目前或最近一年内为公司或其附属
附属企业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 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管理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六)目前或最近一年内为公司或其附属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4 务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
(七)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任职的,或在该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任职的,或在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八)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违反 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
(九)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 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
任职独立董事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 情形的人员;
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九)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违反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人员;
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规定的人员; (十)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
(十)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 任职独立董事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
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规定不 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得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人员;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知》(中纪发[2008]22 号)规定的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
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规定不得
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人员;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
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认定的与公司
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无 增加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
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
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5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
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
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全部兼任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任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 发表意见,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核实, 选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并作出说明: (一)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
(一)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亲自出席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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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的; 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
(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 的二分之一的;
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
(三)已在五家以上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
事的; 事实不符的;
(四)所任职的中介机构最近一年为公司 (三)已在五家以上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及公司的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的;
务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 司提前免职的;
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
(六)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 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行职
(七)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行 责的其他情形。
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
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
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
响及应对措施。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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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内容。 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及不符合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并提请股东大会 本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的,应
予以撤换: 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
(一)连续出现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议的; 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
(二)出现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 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一)连续出现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 的;
8 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出现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外,独立董事 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被免职的独立董 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声明。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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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 的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
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
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
职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拟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立董事审查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事审查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务所;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五)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集投票权。
10 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经二分之一以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上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征集投票权。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上述第(一)、(二)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递交董事会讨论;上述
第(三)、(四)、(六)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上述第(五)项需经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公司的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
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
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并按照本细
则第十二条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应根据有关
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11 意见: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
股权激励计划; 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收欠款; 款;
(五)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外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益的事项;
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
其衍生品中投资等重大事项; 见的事项;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
(七)聘用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八)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独立董事对审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十一)公司申请撤销其因被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
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被证券交易所对股
票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的,独立董事需发表独
立意见显示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
(十二)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十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
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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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