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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2018-04-18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内容公
       告如下:


序号          原《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条款                     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奥飞数据科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         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
       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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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独立董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事工作细则。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
       无                                                    增加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包
                                                        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2                                                      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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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情形的人员;                                  附属企业内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五)目前或最近一年内为公司或其附属
    附属企业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    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管理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六)目前或最近一年内为公司或其附属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4   务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
        (七)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任职的,或在该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任职的,或在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八)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违反      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
        (九)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    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
    任职独立董事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      情形的人员;
    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九)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违反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人员;
    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规定的人员;       (十)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
        (十)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      任职独立董事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
    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规定不      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得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人员;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知》(中纪发[2008]22 号)规定的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
                                                  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规定不得
                                                  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人员;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
                                               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认定的与公司
                                               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无                                              增加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
                                               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
                                               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5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
                                               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
                                               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全部兼任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任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   发表意见,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核实,   选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并作出说明:                                    (一)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
        (一)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亲自出席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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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的;                             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
        (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   的二分之一的;
    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
        (三)已在五家以上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
    事的;                                     事实不符的;
        (四)所任职的中介机构最近一年为公司        (三)已在五家以上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及公司的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的;
    务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       司提前免职的;
    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
        (六)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       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行职
        (七)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行       责的其他情形。
    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
                                                   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
                                                   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
                                                   响及应对措施。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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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内容。                                           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及不符合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并提请股东大会       本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的,应
    予以撤换:                                     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
        (一)连续出现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议的;                                         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
        (二)出现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       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一)连续出现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       的;
8   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出现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外,独立董事       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被免职的独立董       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声明。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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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       的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
     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
     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
                                                    职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拟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立董事审查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事审查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务所;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五)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集投票权。
10   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经二分之一以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上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征集投票权。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上述第(一)、(二)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递交董事会讨论;上述
     第(三)、(四)、(六)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上述第(五)项需经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公司的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
     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
     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并按照本细
     则第十二条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应根据有关
     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11   意见: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
         股权激励计划;                          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收欠款;                                    款;
         (五)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外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益的事项;
     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
     其衍生品中投资等重大事项;                  见的事项;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
         (七)聘用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八)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独立董事对审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十一)公司申请撤销其因被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
     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被证券交易所对股
     票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的,独立董事需发表独
     立意见显示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
         (十二)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十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
     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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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