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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18-04-18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公
       告如下:


序号       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条款                   修订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
       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1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担保,必须按照公司         (一)公司所有担保,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事先经董事会或股       度规定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应根据责任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
       会审批。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     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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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     保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公司可以在
       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是否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给予担保的意见。                             (三)公司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三)公司担保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担保符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担保符合下列标准的,需
       下列标准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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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规定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的其他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
                                           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对
    议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   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对公司的影响及存
4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     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   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
    和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          第十七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
    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   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有关责任人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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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   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
    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   到最小程度。同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
    时披露相关信息。                       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
    保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变化,对   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
    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   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
6   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营状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
    况。积极防范风险。                     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积极防范
                                           风险。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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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       无                                     新增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
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