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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3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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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 86 20 8527 7000/01   Fax: 86 20 8527 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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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

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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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

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刊登了《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

083),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

道 136 号裕通大酒店 4 楼澳门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康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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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11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合计

32,28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9.460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4 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2,2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49.459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

代表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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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1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 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 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15%。其中现场出席 0 人,所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0 股;通过网络投票 1 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 股。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的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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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

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32,281,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1,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上

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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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飞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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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卢跃峰

                                                        经办律师:


                                                                               倪洁云



                                                        经办律师:


                                                                               陆炯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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