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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8-01  

						证券代码:300738             证券简称:奥飞数据       公告编号:2020-060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以电话通知、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送达各位监事。应当参加会议监事 3 人,
实际参加会议监事 3 人,其中监事陈剑钊以通讯方式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剑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
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任期为三年,到期需进行换届选举。出席
会议的监事对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表决情况如
下:
       (1)提名黄选娜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提名肖连菊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经本届监事会提名的黄选娜女士、肖连菊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
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三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一届监事会前,现任监事将
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7 月 31 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黄选娜女士简历
    198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汕头大学计算机
应用专业,大专学历。曾任广东硅谷软件技术学院学术老师,广州合才(教育)
投资集团项目专员,广州尚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务助理、客服专员,北京蓝汛
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专员、客服工程师,广州奥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CDN
运营、客服主管。现任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运维部副总监,上
海永丽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监事。
    黄选娜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
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肖连菊女士简历
    198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
本科学历。曾任慧聪网音响灯光行业执行主编,广东省网商协会秘书长助理兼信
息部部长,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共事务经理。现任广东奥飞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高级总监兼总裁办主任。
    肖连菊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
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