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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300738               证券简称:奥飞数据            公告编号:2020-080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2 号)核准,广东奥
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飞数据”)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2,310,84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99 元 /股 , 募 集 资金 总 额 为 479,999,963.52 元 人 民 币, 扣除 发 行 费 用
9,950,216.33 元人民币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70,049,747.19 元人民币。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华
兴所(2020)验字 GD—08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白云支行、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民生证券”)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白云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元人民币)
               上海浦东发展银 82050078801800000934
 1                                                        126,250,247.19
               行广州白云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 9550880210948300374
 2                                                         83,789,500.00
               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奥
      飞数据 平安银行股份有     15000105128948
 3                                                         80,000,000.00
      科技股 限公司广州分行
      份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
       公司                     391160100100188103
 4             限公司广州番禺                              80,000,000.00

               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901013301219030
 5                                                        100,010,000.00
               限公司广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民生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白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82050078801800000934,截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2625.02471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慧红、刘思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二)公司、民生证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9550880210948300374,截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8378.95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慧红、刘思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协议项下的监管费用为人民币/元整。
    在监管资金划转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汇划费,乙方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直
接从监管资金中扣收。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公司、民生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5000105128948,截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8000.0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慧红、刘思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不收取监管费。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督导期为证券上市
当年和之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后失效。
  (四)公司、民生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91160100100188103,截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8000.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   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慧红、刘思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公司、民生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8110901013301219030,截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壹亿零壹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慧红、刘思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