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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9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07-12)单元


                Tel.:862085277000/01Fax:862085277002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数据”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公司拟实施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本所仅就与奥飞数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问题,均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内容引述。该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也不具备对其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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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奥飞数据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4、本所律师同意奥飞数据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飞数据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奥飞数据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广州实讯通信科
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8 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4 号《关于核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1,632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37 号文件同意,公
司股票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奥
飞数据”,股票代码为 300738。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67653410D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 8 号 1508 房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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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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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19,971.3960 万元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技
                     术进出口;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
     经营范围
                     除外)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
                     明内容为准)

     营业期限        2004 年 9 月 28 日至长期


    注: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2,024,808 元,目
前尚未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
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依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
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
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
自愿参加的原则,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前述内容符合《指
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参加对象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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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公
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符合标准的人员。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
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
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若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融资金额
与自筹金额的比例不超过 1: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
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
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五)条第
一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拟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前述内容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五)条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标的
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一款关于持股期
限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按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
上限 5,000.00 万元和以公司股票 2020 年 12 月 14 日收盘价 35.82 元/股作为股票
平均买入价格进行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买入股票的上限数量为 139.59 万股,
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66%,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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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行管理或
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管理的方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
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
出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事宜,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则,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
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员工享有标的股票权益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
规定;公司可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
理,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该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文件。前述内容符合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规定。

    (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下列事项作
出了明确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员工持股计划
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事项;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和展期的情形及决策程序;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及处置办法;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
办法;一致行动关系和关联关系说明;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其他重要事
项等。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
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信息披露
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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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
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及讨论,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2、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由于公司董事黄展鹏、何宇亮、唐仲良、林卫云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为关联
董事,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第(十一)条以
及《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2020 年 12 月 15 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 2020 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
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
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
司可持续发展;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员工持股计
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以及《信息披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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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第 4 号》第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4、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广东
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鉴于
关联监事陈剑钊、肖连菊、黄选娜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全体监事人数
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意见如下: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加、风险自担的原则,员工自愿参
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监事会已
对有资格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拟定的员工名
单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
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以及《信息披露指
引第 4 号》第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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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
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2020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二)尚待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一步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本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实
施情况等。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信
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尚需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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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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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卢跃峰)


                                      经办律师:


                                                            (卢旺盛)




                                      经办律师:


                                                            (倪洁云)



                                      经办律师:


                                                                (陈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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