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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5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
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
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事项,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
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
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
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事
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目的
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
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
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切实可行,且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的实现作
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
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我们
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同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编制也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公司基
于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该规划。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
要求,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
监督。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翼、李进一、陈敏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