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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1-06-2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07-12)单元


                Tel.:862085277000/01Fax:862085277002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数据”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
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
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问题,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报告的内容引述。该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也不具备对其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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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奥飞数据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
担。

    4、本所律师同意奥飞数据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飞数据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奥飞数据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广州实讯通信科
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8 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4 号《关于核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1,632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37 号文件同意,公
司股票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奥
飞数据”,股票代码为 300738。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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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67653410D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 8 号 1508 房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冯康

     注册资本        38,164.4654 万元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
                     技术进出口;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
     经营范围
                     商品除外)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载明内容为准)

     营业期限        2004 年 9 月 28 日至长期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1]510Z000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510Z0017 号,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飞数据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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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激励计划(草案)》内容包含释义;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计划的管
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激励计划的激励方
式及股票来源,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
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激励计划对公
司现金流的影响;实施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程序;公司与激励对
象各自的权利义务;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以及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
式;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附则等内容,其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前述情况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
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核实程
序,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核心业务人员等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骨干;公司已经制定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其他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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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前述情况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的规定。

    6、《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的确
定方法、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7、《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前述情
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8、《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和归属程序。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9、《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包括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的程序。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10、《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包
括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
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相关内容。
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12、《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
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前述情况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13、《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
的解决机制。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14、《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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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已经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
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广东奥
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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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文件,并申请公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次股东大会将审议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奥飞数据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主要如下: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
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
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
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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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已对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作出约定,包括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职务依据。

    (二)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已对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实作出约定。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公告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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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骨干的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形成‘着眼未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提升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
厚的回报”。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涉及的法定
程序”所述,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
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激励
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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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对
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审
议已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5、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7、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

   9、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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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卢跃峰)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倪洁云)



                                      经办律师:


                                                           (陈结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