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数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12
证券代码:300738 证券简称:奥飞数据 公告编号:2021-087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1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年7月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2
日上午09:15至2021年7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 1 号南方通信大厦 9 层广东奥
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康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广东奥飞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32,301,08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66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2,301,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6660%。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98,52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8,52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4%。
3、部分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298,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76%;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298,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76%;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298,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76%;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倪洁云律师、陈结怡律师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