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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12-1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07)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目 录



释   义 ....................................................... 2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 7

四、结论意见 ................................................. 12




                                  1
                                        释 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简   称                                      释   义
本所/大成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经办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指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上市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事宜
发行人/公司/奥飞数据      指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讯通信                  指   奥飞数据的前身广州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法律意见书》/本法
                               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
律意见书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保荐机构、华泰证券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指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
中国
                               行政区、澳门特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时的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报告期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法定流通货币单位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
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实施细则》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严格按照律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勤勉尽责,
诚实信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出具。本所及
本所律师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涉及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和财务分析等非法律专业

                                    3
事项发表任何评论。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问题,均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内容引述。该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也不具备对其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已全面地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
部事实和真实的材料,并且保证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书面证明、口头说明及对外
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无隐瞒记载、虚假信
息、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发行人或其他有关人士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承诺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已经尽到了法律专业人士应尽的
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并确保本所出具
的所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其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8、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使
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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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
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1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取消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
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

    2021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
董事会提交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二次修订稿,即《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

                                     5
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

    2021 年 7 月 8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37 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审议认为其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8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20 号),
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由发行人按照报送深
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
及授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除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上市交易外,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的前身实讯通信成立于 2004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以其 2014 年 3 月
31 日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并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经广州市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34 号)和深交所出具的《关于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18〕37 号),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说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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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
深交所上市,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
件及本所律师的必要核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报送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六年,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0Z0030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626,983,912.33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
万元,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2.3 条和《实施
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见下文。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
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


                                     7
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了独立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时根据市场、经营环境需要设置了内部管理部门,并对各部
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792.83 万元、
10,379.21 万元以及 15,659.88 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0,610.64 万元,参考近
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用于“新一代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产业园
(A 栋)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1)如上第(二)款第 1 项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
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的行为,也不存在《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
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公司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8
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510Z0017)及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财务报
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
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闽华兴所(2019)审字 F-133 号、华兴所(2020)审字 GD-009
号、容诚审字[2021]510Z0001 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无保留意见,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
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10,379.21 万元和 15,659.88 万元,扣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8,801.21 万 元 和
11,929.44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盈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款的规定。

     (6)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1]510Z0001 号),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
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容诚专字
[2021]510Z0009)、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有关
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市
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
公众信息,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本次发行上市的如
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9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新一代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产业园(A 栋)项目”以及“补
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前述项
目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运用”之“(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情况”)。

    (1)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如上第(二)款第 1 项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10
净利润分别为 5,792.83 万元、10,379.21 万元及 15,659.88 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
为 10,610.64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
别为 47.15%、57.79%和 55.77%;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为-6,168.93 万元、13,646.20 万元和 19,352.52 万元,2018 年发行人
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当期进行了较多的数据中心建设所
致。整体来看,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容诚专字
[2021]510Z0009)、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在巨潮资
讯网、深交所官网披露信息,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
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6、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对债券期限、面
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7、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1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可转债的转股期为自可转债发
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
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本次发行上市可转债的转
股期限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
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
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本次发
行上市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且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
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
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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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王 隽


                                              _____________________
                                                     倪洁云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结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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