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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9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
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项,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项,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项,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
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目的和必要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 状况的
影响等事项。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
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 的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切实可行,且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的实现作
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我们认
为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关
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同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编制也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公司基于
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该规划。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
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事项,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翼、李进一、陈敏
                                                          202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