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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4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
项。
    二、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
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
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事项。
    三、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目
的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
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
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
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切实可行,且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的实现作
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项。


                                          独立董事:罗翼、李进一、陈敏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