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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2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


         Tel.: 86 20 8527 7000/01   Fax: 86 20 8527 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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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

见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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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2023 年 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中

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平台等刊登了《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

告编号:2023-008)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

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23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 1 号南

方通信大厦 9 层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何宇亮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4 日上

午 9:15 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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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2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1 人,代表股份合计

274,622,11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9.743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 8 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5,582,764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6.596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东均登记在册,股

东代表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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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29,039,34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3.146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 2,462,31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3564%。其中现场出席 1 人,所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27,576 股;通过网络投票 11 人,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34,739 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1.00                    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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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1 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587,5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反对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7,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48%;反对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46%;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6%。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经

有权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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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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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马章凯)


                                      经办律师:


                                                           (倪洁云)



                                      经办律师:


                                                            (郭俊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