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8 证券简称:奥飞数据 公告编号:2023-020 债券代码:123131 债券简称:奥飞转债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4 号),同意广东 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广东奥飞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数据”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03,648,103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83 元人民币/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226,157,058.49 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4,666,230.84 元人民币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11,490,827.65 元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容诚验字[2023]510Z0009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奥 飞数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奥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 融科技”)、固安聚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聚龙”)分别在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白云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近日,奥飞数据、奥融科技、固安聚龙、民生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 白云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 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截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截至公告披露日存放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协议签署日存放余额 余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 82050078801900001883 187,200,000.00 187,200,000.00 广东奥飞 广州白云支行 数据科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2 股份有限 5810000010120100624570 100,000,000.00 100,000,000.00 公司广州分行 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3 15000109827532 30,000,000.00 30,000,000.00 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奥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4 科技有限 公司广东自贸试验 683477073509 324,290,827.65 324,290,827.65 公司 区南沙分行 固安聚龙 自动化设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5 441164670013002223333 570,000,000.00 570,000,000.00 备有限公 公司广东省分行 司 合并 - - 注 1:奥飞数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226,157,058.49 元人民币,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将扣除不含税主承销商费用及保荐费用 12,035,413.53 元人民币后的募集资金余额 1,214,121 644.96 元人民币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82050078801900001883,并于同日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验资且出具容诚验字[2023]510Z0009 号《验资报告》。 注 2:奥飞数据于 2023 年 4 月 6 日由募集资金专户 82050078801900001883 向募集资金专户 5810000010120100624570 、 15000109827532 、 683477073509 、 441164670013002223333 分 别 汇 入 100,000,000.00 元人民币、30,000,000.00 元人民币、324,290,827.65 元人民币、570,000,000.00 元人民 币。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奥飞数据、民生证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具体如下: 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白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 金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专 户 ) ,账 号为 82050078801900001883,截至 2023 年 4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18,72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所述的“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思超、李鹏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奥飞数据、民生证券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具体如下: 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 金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专 户 ) ,账 号为 5810000010120100624570,截至 2023 年 4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所述的“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思超、李鹏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奥飞数据、民生证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具体如下: 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 金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专 户 ) ,账 号为 15000109827532,截至 2023 年 4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3,000.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所述的“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思超、李鹏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奥飞数据、奥融科技、民生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 试验区南沙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州奥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二为甲方一全 资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 金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专 户 ) ,账 号为 683477073509,截至 2023 年 4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32,429.082765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说明书》所述的“数字智慧产业园(广州南沙 A 栋)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思超、李鹏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奥飞数据、固安聚龙、民生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 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固安聚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二为甲 方一全资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 金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专 户 ) ,账 号为 441164670013002223333,截至 2023 年 4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57,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所述的“新一代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产业园(廊坊固安 B 栋 和 C 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思超、李鹏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奥融科技有限公司、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安聚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