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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阳电路: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05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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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 1


第三章   监督检查 ................................................... 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 5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 6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 7


第七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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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
质询和调查,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
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七条 监事会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监事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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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第九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 拟聘该候选人的原因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
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报
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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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
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八)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九)对董事会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的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并对董事会的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十)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或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经
公司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十一)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监事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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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为监事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监事发送财务报表、
经营管理信息等资料,确保监事及时、全面掌握公司财务和经营信息,有效履
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信息传递、日常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
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
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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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
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
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
大会报告;
    (三)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
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
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参照上述程序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信息传递、日常联
络等工作;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上下半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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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以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及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
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通知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邮寄通知的方式,
也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电子交换数据等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提案,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形下,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和投票意向在规定的时限内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至证券部,在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
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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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
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包括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
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及会议形成的决议(说明具体的
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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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经
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
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均
含本数; “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
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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