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1-11
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21-003
债券代码:123087 债券简称:明电转债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0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11 日
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南环路
32 号 F 栋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佩珂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02,676,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79,312,900 股的 72.56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所持股份 202,675,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2.56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所持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004%。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共 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 0.0004%。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02,676,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02,675,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郭耀森律师、邓舒怡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
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