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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阳电路: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1-07-06  

                        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21-074
债券代码:123087           债券简称:明电转债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5 日以现场表决结合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等
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佩珂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6 人,实到董事 6 人,
其中孙文兵先生、南洁女士、王贵升先生、陈世杰先生通讯表决,公司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联合竞买及合作建设宝安区航城街道
A115-0236 地块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安排,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其
他 3 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宝安区航城街道 A115-0236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挂牌出让竞买并在该地块上共同合作建设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为
51,735 平方米,预计公司可持有的总建筑面积占比约为 14.97%(面积约为 7,745
平方米),联合竞买及合作建设保证金、地价款及建设费用由各方按照出资比例
分担,公司预计参与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及未来建设的总金额约 0.9 亿元(以上
价格为预估价格,具体发生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因实
际竞拍价格及建设费用目前尚无法确定,若该事项实际发生的金额达到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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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审议权限范围,则上述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将由董事会根据本次董
事会的审议及授权,及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上述事项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后实施。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1 年 7 月 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参与联合竞买及合作建设宝安区
航城街道 A115-0236 地块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张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财务总监张伟先生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告于 2021 年
7 月 6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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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财务总监张伟先生简历
    张伟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硕士学位。
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 FCMA 资深会员、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
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AIPA)等证书。曾先后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地区部财
务总监、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专家、深圳市有信网络技术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 年 3 月
至今,在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任职。
    张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
之情形;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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