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家汇: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9-18
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御家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
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
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内容表示认可,同
意将关于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收购北京茂思商贸有限公司 60%股权所需向银行申请的并购贷款,
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戴跃锋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具体内容以后续签订
的协议为准。公司已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
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不会出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陈爱文 杜 晶 胡 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