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家汇: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2
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就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
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
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爱文(签字):
胡 硕(签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本页无正文,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 晶(签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