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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羊股份: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4-26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确保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监督

机制科学、持续、稳定、透明,建立和健全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回报机制,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制

定《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重大投资安排、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既要重视对投

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

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

    三、本规划的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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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

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

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未来三

年(2021 年—2023 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三)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2,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且超过 3,000 万元。

       (四)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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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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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

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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