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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羊股份:法律意见书2023-03-3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Tel:0731 8295 3778
                                                           Fax:0731 8295 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水羊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4-1-1-1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

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

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四)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

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证机构(以下合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

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

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

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

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

出判断。

    (五)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

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4-1-1-2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或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某

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

性、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法定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及

本所律师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

及本所律师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及其他

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目的。




                                4-1-1-3
                                                             目        录

释    义 ...................................................................................................................... 6

引    言 ..................................................................................................................... 11

正    文 .....................................................................................................................16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6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2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23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2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1


                                                          4-1-1-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2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2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33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 ............................................................................................34




                                                    4-1-1-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水羊股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御家汇股份有限公
                       指
        份                  司、湖南御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水羊股份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
     本次发行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湖南御家汇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御家汇化妆品
    御家汇有限         指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御家投资          指   湖南御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长沙御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御投投资          指
                            股东
                            长沙御投贰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御投贰号          指
                            系发行人股东
                            长沙御投叁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御投叁号          指
                            系发行人股东
                            长沙汀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汀汀咨询          指
                            行人股东
     前海投资          指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御泥坊           指   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南水羊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御家科技有限公
     水羊科技          指
                            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南水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师夷家化妆
     水羊电商          指
                            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小迷糊           指   长沙小迷糊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南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汇美丽电子商
     湖南家美          指
                            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花瑶花           指   湖南花瑶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南御泥坊男士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
    御泥坊男士         指
                            司
     湖南御家          指   湖南御家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水羊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御家化妆品制
     水羊制造          指
                            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1-1-6
湖南水羊生物   指   湖南水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水羊制造全资子公司

海南水羊科技   指   海南水羊科技有限公司,系水羊制造全资子公司

上海水羊生物   指   上海水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水羊制造全资子公司
                    湖南御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御家韩美管理
 湖南御美      指
                    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Yujiahui Korea Corporation,系湖南御美在韩国设立的
御家汇韩国     指
                    全资子公司
                    湖南好美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系湖南御美控股子公
 好美好美      指
                    司
 水羊信息      指   长沙水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水羊咨询      指   上海水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御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水羊咨
 上海御约      指
                    询控股子公司
 香港御约      指   香港御约投资有限公司,系上海御约全资子公司
                    上海御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水羊咨
 上海御合      指
                    询控股子公司
香港御合投资   指   香港御合投资有限公司,系上海御合全资子公司
上海御泥坊     指   上海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惟尔尔     指   上海惟尔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长沙御合      指   长沙御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水羊网络   指   上海水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水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系上海水羊网络全资子
水羊国际控股   指
                    公司
                    香港水羊国际有限公司,系水羊国际控股间接控股子
香港水羊国际   指
                    公司
                    香港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香港水羊国际全资子
水羊国际贸易   指
                    公司
                    香港御家韩美科技有限公司,系水羊国际贸易全资子
香港御家韩美   指
                    公司
                    长沙水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水羊国际贸
长沙水羊网络   指
                    易有限公司,系水羊国际贸易全资子公司
                    上海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长沙水羊网络全资子
上海水羊国际   指
                    公司



                           4-1-1-7
     香港御强          指   香港御强有限公司,系香港水羊国际全资子公司
     湖南御强          指   湖南御强化妆品有限公司,系香港御强全资子公司
     上海御强          指   上海御强化妆品有限公司,系湖南御强全资子公司
     御家国际          指   香港御家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薇风          指   香港薇风科技有限公司,系御家国际控股子公司
     长沙薇风          指   长沙薇风化妆品有限公司,系香港薇风全资子公司

    御泥坊日本         指   UNIPLUS JAPAN 株式会社,系御家国际全资子公司

     香港御美          指   香港御美水羊有限公司,系香港御强全资子公司
     香港御合          指   香港御合有限公司,系香港御强全资子公司
                            香港水羊堂科技有限公司,系香港水羊国际全资子公
    香港水羊堂         指
                            司
    水羊堂科技         指   长沙水羊堂科技有限公司,系香港水羊堂全资子公司
    水羊堂贸易         指   长沙水羊堂贸易有限公司,系水羊堂科技全资子公司
                            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具有重要影
                            响(占比超过 5%)的子公司,其中境内重要子公司包
                            括水羊制造、御泥坊、小迷糊、御泥坊男士、湖南御
  发行人重要子公司     指   家、花瑶花、水羊科技、水羊电商、好美好美、长沙
                            薇风、长沙水羊网络、上海水羊国际、湖南御强、上
                            海御强;境外重要子公司包括御家国际、香港薇风、
                            香港御家韩美、水羊国际贸易、香港御强
   境外法律意见书      指   境外律师就发行人境外重要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阿里巴巴集团下属综合性 B2C(Business-to-
       天猫            指
                            Consumer)网上购物平台(www.tmall.com)
                            VIPSHO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唯品会           指   系上市公司,其拥有综合性 B2C 网上购物平台唯品会
                            (www.vip.com)
                            JD.COM.INC,系上市公司,其拥有综合性 B2C 网上
       京东            指
                            购物平台京东商城(www.jd.com)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工商局       指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工商局高新分局   指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1-1-8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发行方案》       指
                             债券方案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募集说明书》      指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
                            业字[2020]13731 号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审计报告》       指
                            [2021]8703 号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2022]17739 号 2021 年度《审计报告》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评委函字
    《评级报告》       指   [2022]2852D 号《2022 年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
    《鉴证报告》       指   业字[2022]27007 号《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水羊集团股份有限
                       指
        告》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业字[2022]33936-1 号《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
   《法律意见书》      指   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华泰证券、保荐机构、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天职所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根据文意需要,亦可包括本所
     本所、启元        指
                            指派经办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签字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4-1-1-9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公司法》         指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证券法》         指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第
  《可转债办法》       指   9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2020 年 6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第 5
 《注册管理办法》      指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




                                  4-1-1-10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湘司律(94)59 号文批准于 1994

年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430000G00383802M,总部

位于长沙,设有深圳分所、上海分所。本所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发行与上市、

公司收购与兼并、企业重组与改制、企业合资与合作、企业与项目融资、资产证

券化等法律服务。

       本所具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鼓励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下列条件: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有 20 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 5 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本所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邮政编码:410000

       主页:http://www.qiyuan.com              电子邮箱:qy@qiyuan.com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签字的律师为朱志

怡律师、谭闷然律师、柳滢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

下:

                                     4-1-1-11
    朱志怡,本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310152544,拥有长达 21 年

的公司、证券、金融法律服务执业经验,曾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股票发行与上

市、并购重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等证券法律业务。主要经办项目有统联

精密、华文食品、御家汇、岱勒新材、九典制药、科创信息、江苏广信、上海海

顺、益丰大药房等十余家公司 A 股 IPO 上市,并长期担任湖南省兵器集团、湘

投金天集团、步步高集团、三一重工、湖南股权交易所、长沙智能制造总院、财

信高新创投等 20 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基金公司、孵化器、互

联网领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朱志怡律师具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鼓励律师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下列条件:

    (1) 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 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电话:0731-82953778           E-mail:zhuzhiyi@qiyuan.com



    谭闷然,本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410614410,毕业于韩国庆熙

大学法学院,拥有长达 10 年的公司、证券、金融法律服务执业经验,作为广信

材料、爱威科技、维克液压、艾布鲁等首发上市项目的主办签字律师提供了全程

法律服务。为湖南黄金、亚光科技、博云新材、张家界、广信材料、唐人神等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再融资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谭闷然律师具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鼓励律师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下列条件:

    (1)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电话:0731-82953778           E-mail:tanmenran@qiyuan.com




                                 4-1-1-12
    柳滢,本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2211454535,毕业于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法学院。

    柳滢律师具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鼓励律师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下列条件:

    (1)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最近 3 年以来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电话:0731-82953778                E-mail:liuying@qiyuan.com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具体核查工作及其过程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有关

规定,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

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的具体工作内

容和过程如下:

    (一)核查范围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着重核查和验证了发行

人的如下法律事项:

    1、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的设立;

    5、发行人的独立性;

    6、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7、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1-1-13
    8、发行人的业务;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发行人的税务;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审查。

    本所律师采用了包括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

进行核查和验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本法律意见书有关

的所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律师

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其中:

    1、对有关政府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出具的批文、证书、函

件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只作形式审查,即核查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在

《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引用;




                                 4-1-1-14
    2、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

中介机构文件,本所律师只作资格审查,并就该等文件中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

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

其陈述和结论,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引用;

    3、对因发行人行为形成的文件,本所律师从内容、形式、程序诸方面进行

审查,其中,没有原始资料可以验证的,本所律师直接走访有关的经办人员和负

责人,并根据其证言、陈述作出判断和结论。

    (二)进行的主要工作

       接受发行人委托后,本所律师进行的工作主要有:

       1、指定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法律服务的经办人员,包括签字律师及律师助

理,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

       2、参与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保荐机构召开的协调会,就有关问题提出律师意

见;

       3、对于发行人各项守法情况及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

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书面询问,进而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对有

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书面说明以及由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或类似文件,其中,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考察,并

就有关问题咨询了有关部门;

       4、对本所律师收集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包括与其原件的核对,询问

发行人的有关管理人员等;

       5、起草、参与讨论并审查本次发行的若干重要文件等。

       本所律师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草稿后,提交本所证券业

务内核小组进行讨论复核,内核小组讨论复核通过后,本所律师根据内核小组

的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定稿。




                                  4-1-1-15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已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对本次发行所涉相关事项作出决

议,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

行已经获得内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

    (二)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

及决议、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本所认为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



                                4-1-1-16
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并在《募集说明书》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方案,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

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1、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与华泰证券签署《保荐协议》,约定华泰

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等资

料以及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

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

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天职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619.20 万元、

13,588.64 万元以及 21,512.79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1,906.88 万元,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不超过 70,000.00 万元,同时参考近期债券市场

的发行利率平均水平并经过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和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已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为水羊智造基地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并规定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发行人本次


                                 4-1-1-17
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

五条第三款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尚未有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记录,

对其他债务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十

七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无犯罪记

录证明,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等进行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

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

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天职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

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天职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

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

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

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

项的规定。




                                  4-1-1-18
    4、经本所律师核查天职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归

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

计)分别为 13,588.64 万元、21,512.79 万元,发行人最近二年盈利,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财务

性投资合计 798.70 万元,占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47%,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六)项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天职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

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

明,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等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

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

项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说明,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等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本次发行不

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

的情形。

    9、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通过公开

信息网站检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不存在

                                 4-1-1-19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

形。

       10、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具体详见本章节“(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

法》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的规定。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天职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

水平,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相符,发行人的现金流量正常反映了发行人的资

产负债状况以及日常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2、发行人尚未有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记录,对其他债务没有违

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具体详见本章节“(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

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

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水羊智造基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14、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确定期限、面值、利率、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

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且发行人已委托具有证券市

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的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就本

次发行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

定。



                                    4-1-1-20
    15、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

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

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16、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

到期日止,转股期限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17、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

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和《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为转股期限,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和《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4-1-1-21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

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

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本次发行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并约定了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时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向下修正的幅度,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本次发行约定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亦约定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及附加回售条款,其中,有条

件回售条款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附

加回售条款约定,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

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发行的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

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与华泰证券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已聘请华

泰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约

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

                                4-1-1-22
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明确根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符

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相关处

理,包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

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

转债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的纠纷。

    (三)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计、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4-1-1-23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

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御家投资                  95,904,214      23.30%
   2                    汀汀咨询                  44,523,000      10.82%
   3                     戴跃锋                   38,586,611      9.37%
   4                    御投投资                  16,991,115      4.13%
   5                     刘海浪                   5,051,454       1.23%
   6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4,281,073       1.04%
   7                    御投叁号                  3,387,715       0.82%
           恒识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恒识辰
   8                                              2,880,000       0.70%
                 瀚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戴开波                   2,618,947       0.64%
           国寿养老策略 4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
  10                                              2,324,747       0.56%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前十大股东不包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1-1-24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御家投资持有发行人 23.30%的股份,为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戴跃锋直接持有发行人 9.37%的股份,同时通过控制御家投资、汀汀

咨询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 34.12%的股份,戴跃锋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

43.49%的股份,且戴跃锋为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系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

    根据戴跃锋确认,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

他人代为持有或将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御家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戴跃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

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设立以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戴跃锋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38,586,611 股,

其质押股份数量为 17,220,000 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数量的 44.63%,占发

行人总股本 4.18%。发行人控股股东御家投资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95,904,214 股,

其质押股份数量为 40,230,000 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数量的 41.95%,占发

行人总股本 9.77%。发行人的股权较为分散,除控股股东御家投资、实际控制人

戴跃锋及汀汀咨询外,不存在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上述股权质押情形对公司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4-1-1-25
       (二)发行人境外重要子公司均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报告期内

未曾因不合规或违法行为而被调查、检控及/或处罚。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近三年未发生变
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 发行人目前的主要关联方参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之(一)关联方”。

       (二) 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之(二)关联交易”。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均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

合法有效,所约定的条款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

联交易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共计 45 家,

发行人直接投资的境内参股公司共计 11 家,境外参股公司共计 2 家。

       (二)土地使用权

                                     4-1-1-26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 3 处

土地使用权,除因生产经营所需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被采

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 32 处房产的所有权,

除因生产经营所需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

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境内商标共计 1,025 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境外商标共计 214 项,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商标权”。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不存在被

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

    (五)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计拥有 136 项境内专利权、10 项境外专利权,具体情

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权”。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被

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

    (六)软件著作权




                                4-1-1-2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 35 项,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

告“附件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软件著作权,不存

在被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纠纷。

    (七)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登记的作品著作权共计 67 项,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

报告“附件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品著作权”。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作品著作权,不存在被质押、被采

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域名共计 119 项,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十: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域名”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域名,不存在被质押、被采取司法

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在建工程

    根据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

346,724,568.07 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在建工程已办理现阶段应当办理的各项审批、备

案手续,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4-1-1-28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未经审计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373,520,233.26 元,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

营机器设备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

他等,其中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为 313,268,204.06 元,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38,971,141.96 元,办公设备账面价值为 11,063,018.97 元,运输工具账面价值

3,240,025.13 元,电子设备及其他价值为 6,977,843.14 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设备所有

权,不存在被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租赁的房屋

    根据公司提供的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相关房屋产权证

书,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租赁房屋共

计 11 处。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子公司租赁房屋的上述主要用于办公、门店等用

途。发行人子公司签署的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

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除《审计报告》、《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重大关联交易”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1-1-29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而发生或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

分所述的发行人股本变更事项外,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等事宜,亦不存在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的行重大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合法、

有效。

    (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改,发行人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

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提案、表决

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及签署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1-30
    (四)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以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正常的人事

变动与调整,上述变化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且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在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最近三年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本所认为:

                                4-1-1-31
    (一)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发行人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且已具有可供使用的相关的项目建设用地,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发行人不存在未经

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的持续

经营或本次发行具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1-1-32
    经核查,本所认为,《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

核业务指南第 3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规定

核查以下相关事项:

    (一)关注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备案或审批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募投项目部分项目涉及的备案及环评程序已完

成,发行人拥有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地的土地权属证书;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二)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不存在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不存在通

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

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三)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涉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

务等类金融业务,不存在将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符合《创业板再融资审核问答》问题 20 的相关规定。

    (四)关注发行人主营业务或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

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4-1-1-33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所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募投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发行人主

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五)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或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六)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水羊制造实施,实

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七)关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仲裁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

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申请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上市尚需经深

交所审核同意并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

份,本所留存壹份,其余伍份交发行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4-1-1-3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
      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朱志怡

                                          经办律
                              师:

                                                       谭闷然

                                          经办律师:

                                                       柳    滢




                                                        年        月   日




                               4-1-1-3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4-1-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Tel:0731 8295 3778
                                                      Fax:0731 8295 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水羊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羊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湖南启元律

   师事务所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


                              4-1-2-2
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235 号)(以下简

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湖南

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内

容进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

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2-3
                                                        目        录


正    文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 30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 ................................................................................... 41




                                                           4-1-2-4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品牌主要包括“御泥

坊”“小迷糊”“大水滴”“御”“花瑶花”“VAA”“HPH”等。发行人通

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对外销售,以线上销售为主,发行人软件著作权包括御

泥坊 APP、御家门店微信小程序软件、羊店潮装商城小程序软件等。公司所属

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是否涉及医美相关业务,如是,说明是否

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2)发

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

互联网平台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

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

经营者”,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子公司参与行业竞争是

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

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3)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

投项目业务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

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

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是否

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情况;(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21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

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

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

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

                                   4-1-2-5
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

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

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8)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

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

或减量替代要求;(9)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

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

别的高污染燃料;(10)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

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

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1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

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高污染、高环

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12)本

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

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

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3)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

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

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未违反《反垄断指

南》等相关文件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查阅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 修正)》等相关规定;



                                 4-1-2-6
    2、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清

单;查阅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3、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 APP、小程序、公众号收

集、存储个人信息的情况及对应的《隐私政策》、《用户注册协

议》;

    4、获取了发行人制定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信息安全合

规法务指引》《APP 小程序开发法律合规手册》《网络安全合规法务

指引》等制度;

    5、检索了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

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

文书网等网站;

    6、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及《“十三五”国家

药品安全规划》等相关产业政策;

    7、查阅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

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

法》等节能相关规定;

    8、获取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书、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批复;

    9、查阅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打赢蓝天保卫

战三年行动计划》《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范围的通告》等规定;

    10、查阅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高污染、高

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等规定;



                        4-1-2-7
           11、取得了发行人环保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整改说明。

   【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是否涉及医美相关业务,如是,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

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

           发行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涉及医美相关业

       务。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16 修正)》第二条,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

       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

       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

       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贴式面膜、非贴式面膜及水乳膏霜,适用于生

       活美容,产品使用方式是涂抹、贴敷,无需刺破皮肤使用,不具备创

       伤性或者侵入性。

           发行人开设有线下门店用于品牌宣传及线下销售,辅助提供面部

       护理等服务,并非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不属于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

       的医疗机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涉及医美相关业务。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

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

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子公司

参与行业竞争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

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1、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提供、参与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

(包括已下架业务),但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

                                4-1-2-8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网站、

           APP 等互联网平台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网站(域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使用的域名情况如

下:

序号      所有权人           域名                       备案证号              主要用途
 1        水羊股份      huayaohua.com          湘 ICP 备 12010901 号-7        品牌宣传
 2        水羊股份     syounggroup.com         湘 ICP 备 12010901 号-8        品牌宣传
 3        水羊股份        yujiahui.com         湘 ICP 备 12010901 号-3        品牌宣传
                                                   湘 ICP 备 2022009581
 4        水羊股份      yu-global.com.cn                                      品牌宣传
                                                            号-1
 5        好美好美       hphyimei.com          湘 ICP 备 19010415 号-1        品牌宣传
         上海水羊国     oceanantelope.co
 6                                             沪 ICP 备 18043413 号-1        品牌宣传
             际                m
         上海水羊国                            使用境外服务器,无需
 7                      syoungintl.com                                        品牌宣传
             际                                        备案
                                                   湘 ICP 备 2021004369      品牌宣传、
 8        水羊电商      syoungmall.com
                                                            号-1             分销商下单
 9         小迷糊        xiaomihu.com          湘 ICP 备 13002545 号-1        品牌宣传
 10        御泥坊         unifon.com           湘 ICP 备 13006696 号-1        品牌宣传
 11        御泥坊        unifon.com.cn         湘 ICP 备 13006696 号-1        品牌宣传
 12        御泥坊        yunifang.com          湘 ICP 备 13006696 号-1        品牌宣传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 APP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 APP(包括已下

架业务)情况具体如下:

 序
          公司名称       APP 名称                     主要用途             目前状态
 号
  1      御泥坊       御泥坊 APP           个人用户下单                   已下架
  2      水羊电商     水羊直供 APP         分销商下单                     已下架

               御泥坊 APP、水羊直供 APP 已下架,并停止服务。


                                         4-1-2-9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提供、参与运营网

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但不存在与客户共

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的情形。发

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水羊智造基地,募投项目建成后开展化妆品生产

业务,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

    2、发行人及子公司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

域经营者”中的“平台内经营者”

    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的规定:(1)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

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

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

态。(2)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

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3)平台内

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

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

品。(4)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

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并通过该等

线上平台进行销售的情形,同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存在通过入驻

天猫、京东商城、唯品会等第三方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的情形,

但是公司不存在作为第三方平台撮合商户及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的

交易,不存在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

下交互,不存在撮合交易、信息交流等情形,不涉及提供互联网平台

服务的经营活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属于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的经

营者即“平台内经营者”,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

经营者”。



                         4-1-2-10
       3、发行人及子公司参与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1)发行人及子公司参与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从行

业格局看,化妆品行业整体格局较为分散、国际品牌排名靠前。根据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 年我国化妆品类零售总额 4,026 亿元。报

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4.12 亿元、37.15 亿元、50.10 亿

元和 22.01 亿元,在相关市场中占有份额很小,行业内竞争者较多,

发行人不具备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

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参与行业竞争公

平有序、合法合规。

       (2)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订

的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与其他经营者

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不存在与交易相对人通过有关方式达

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不存在借助与

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

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亦不存在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情

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禁止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

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4-1-2-11
   相关反垄断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①以不公平的高价

   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

   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

   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

   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

   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首先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分析经营者在相

   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具体分析经营者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行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所处的行业参与者众多。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

   业收入分别为 24.12 亿元、37.15 亿元、50.10 亿元和 22.01 亿元,在相

   关市场中占有份额很小。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在相关市场中

   未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发行人不具备控制市场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的

   能力,不存在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是对条件相同的交

   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亦无法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

   关市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所处的行业均为市场化领域,各

   市场参与者之间能够具备平等的准入门槛,可以在领域内拥有充分的

   竞争空间,发行人未在任何一个相关市场内占据支配地位,也未被反

   垄断机构认定或者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根据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

   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

   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的竞争情形。

4、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

                             4-1-2-12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

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

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

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

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

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

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取得

EviDenS de Beauté SAS 控制权,2021 年度 EviDenS de Beauté SAS 的营业收入

为 1,972.65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 13,339.65 万元,本次收购不存在达到申报标

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无需履行申报义务。除此之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今,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通过收购股权或增资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的情

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

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业务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

业务,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

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

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情况;

       1、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但本次募投项目

不涉及直接面向个人用户




                                    4-1-2-13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存在

       直接面向个人用户销售的情形。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水羊智造基

       地,募投项目建成后开展化妆品生产业务,不涉及直接面向个人用户

       的业务。

   2、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三)/3、发

       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但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

       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关于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相关资

       质”中所述,发行人及子公司收集个人数据主要是为面向线上个人用

       户销售产品等,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

   3、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但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

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关于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相关资质

           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通过运营的 APP、小程

       序直接面向个人客户销售时收集、存储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况,但是不

       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和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子公司运营的 APP 收集个人客户数据情况

           御泥坊 APP(已下架)作为个人客户下单平台,在个人客户授权

       的范围内收集和存储个人信息。

           在登录阶段,客户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为手机号码;在下订单阶

       段,客户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收件人名称、收件地址及收货人电

       话。除此之外,客户可自愿提供微信昵称、头像、性别、肤质、生日

       等信息。御泥坊 APP 收集和存储个人信息主要目的为将客户购买的商

       品进行发货。

           (2)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小程序收集个人客户数据情况




                               4-1-2-1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运营的涉

       及客户信息收集的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共计 19 个(个人客户下单功能

       18 个、分销商下单功能 1 个),具体如下:

序号      类型                   名称                   主要用途
         微信小程
 1     序、支付宝               御泥坊                个人客户下单
           小程序
         微信小程
                          MIHOO 小迷糊商城、
 2     序、支付宝                                     个人客户下单
                            MIHOO 小迷糊
           小程序
         微信小程
                         BIGDROP 大水滴商城、
 3     序、支付宝                                     个人客户下单
                                大水滴
           小程序
         微信小程
 4     序、支付宝              水羊潮妆               个人客户下单
           小程序
         微信小程
                           KIKOMILANO、
 5     序、支付宝                                     个人客户下单
                        KIKO_MILANO 官方商城
           小程序
         微信小程
                            强生内购商城、
 6     序、支付宝                                     个人客户下单
                          强生中国官方旗舰店
           小程序
 7     微信小程序          水羊内购福利中心           内部员工下单
 8     微信小程序              水羊国际               有赞平台店铺
 9     微信小程序              水羊直供                分销商下单
 10    微信小程序               水羊堂                个人客户下单
 11    微信小程序            EviDenS Club             个人客户下单
       支付宝小程
 12                         强生美肌官方店            个人客户下单
           序
       支付宝小程
 13                            城野医生               个人客户下单
           序

              个人客户通过上述销售类小程序购买产品,发行人及子公司在个

       人客户授权和微信、支付宝平台管理的范围内收集和存储个人客户信

       息。




                                 4-1-2-15
             在登录阶段,客户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为手机号码、微信昵称及

        头像(仅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可自愿选择手机号登录或支付宝

        授权登录);在下订单阶段,客户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收件人名

        称、收件地址及收货人电话。除此之外,客户可自愿提供性别、肤

        质、生日信息或为购买海淘商品提供身份证号。上述小程序收集和存

        储个人信息主要目的为将客户购买的商品进行发货。

             (3)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入驻第三方平台收集个人客户数据情

        况

             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入驻天猫等第三方互联网电商平台开展线上

        销售业务的,个人客户按照第三方平台的规则与要求进行注册及登

        录,并使用第三方平台的服务,发行人及子公司根据第三方平台规则

        使用个人客户提供的信息。

    4、发行人及子公司收集个人客户信息的合法合规性

             (1)APP 收集个人客户信息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

        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

        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

        合理的目的;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

        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

        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

        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报告期内,御泥坊 APP 曾存在个人信息收集方面违规情形,但是不存在相

关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下发的处置通知,御泥

坊 APP 存在以下违规问题:①未在隐私政策等公示文本中逐一列明 APP 所集


                                4-1-2-16
成支付宝等第三方 SDK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②以隐私政策

弹窗的形式向用户明示 APP 收集使用规则,未经用户同意,第三方 SDK 存在

收集信息的行为;③隐私政策明示存在定向推送功能,但未见提供退出或关闭

个性化展示模式的选项;④未见向用户明示分享的第三方名称、目的及个人信

息类型,用户同意隐私政策后存在将个人信息发送给第三方 SDK 的行为。针对

问题,发行人立即下架了御泥坊 APP,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制定整改

方案,具体整改情况如下:①修改了隐私政策,逐一列明了第三方 SDK 收集使

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②用户首次运行 APP 时,以隐私政策弹窗的

形式向用户明示了 APP 收集使用规则,对第三方 SDK 在未同意前联网,现已

更改为未授权不允许连接;③由于 APP 实际上未使用自动化推荐算法,删除了

隐私政策存在定向推送功能的表述,针对发送商业性短信的行为在隐私政策中

明示了取消短信推送的方式,包括根据短信提示进行退订以及通过“我的—设

置—渠道信息设置”进行设置;④修改了隐私政策,向用户明示了共享的第三

方名称、共享目的及个人信息类型。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出具复审意见认定御泥坊 APP 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

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御泥坊 APP 未在应用商店重新上架并停

止运营,后续将不再重新上架,御泥坊 APP 已不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

情况。

       (2)小程序收集个人客户信息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运营的销售类小程序收集的个人客户信息为该用户购

买商品所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均来源于个人用户的自愿披露,个人客户在使用

时需已经明确知晓并同意《隐私政策》、《用户注册协议》等有关个人信息的

收集、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保护、保存、管理的相关条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运营的销售类小程

序收集个人客户信息能够做到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规则、使用信息的目的,

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对用户个人信息的获取、保护、处置符合合法、正当、必

                                   4-1-2-17
要的原则,不存在因违规收集个人客户信息而被有关机构要求整改或行政处罚

的情形。

               (3)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与个人数据收集及存储相关的行政

           处罚或重大未决纠纷

               根据公开查询检索公安部(https://www.mps.gov.cn/)、工业和信

           息化部(https://www.miit.gov.cn/)、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http://www.cac.gov.cn/)、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

           (https://ts.isc.org.cn/#/home)、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及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网站

           的查询结果,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子公司不存在与个人数据收集及存储相关的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与个人数据收集及存储

           相关的重大未决诉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子公司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形,上述收集的数据均为个人

           客户线上购买商品及发货所必要的基础信息,不涉及为用户提供个人

           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也不涉及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

           务等情况,无需取得关于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相关资质。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御泥坊 APP 已不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

           息的情况,且后续将不再重新上线,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与个人数

           据收集及存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重大未决纠纷。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中

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中的淘

汰类、限制类产业

                                       4-1-2-18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本次募投项目所涉行业为化妆品制造

(C2682),主要产品品类为面膜、水乳膏霜等化妆品。经核对《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淘汰类中存在化妆品(含汞量超过百万分之

一),包括亮肤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为防腐剂且无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剂的

眼部化妆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明确要求,汞标准限值为

1mg/kg(即百万分之一,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发行人本次募投

项目生产的化妆品含汞量均不超过百万分之一。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2、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

[2011]46 号)以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 16

个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

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

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

做好 2018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 号)、

《关于做好 2019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

号)、《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

[2020]901 号),全国产能过剩行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及煤电行业。发行人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化妆品含汞量均不超过百万分之一,不属于《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规定的落后产品。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

产能。

    3、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居民对各类消费品的需求量和需求水平都不断

增加,化妆品已经成为一类重要的居民消费品。近年来,政府主管部门陆续出



                                 4-1-2-19
台了一系列支持化妆品行业发展的政策,旨在鼓励提升产品质量,同时完善监

管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相关产业政策主要包括:

    (1)2017 年 2 月,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明

确“十三五”期间将完善化妆品法规制度、制修订化妆品相关标准,实施“化

妆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

    (2)2019 年 4 月和 7 月,国家药监局分别发布了《关于取消 36 项证明事

项的公告》《关于取消 16 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二批)》,取消了部分国产特

殊用途化妆品审批所需材料等系列事项,进一步简化了国内化妆品企业的有关

行政办理流程。

    (3)2020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提出对化妆

品产品和原料按照风险高低分别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并简化流程;完善监管

措施,明确企业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大幅度提

高罚款数额,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行业禁入等罚则,大力发展质量安全

有保障、广大消费者喜爱的化妆品行业和“美丽产业”。

    (4)2021 年 1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

办法》,将对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行管理,

其实施对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有更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对于提升行

业生产安全准入门槛、推动行业有序、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5)2021 年 8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细化标签管理要求,加强对电商

平台、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等平台的职责与义务等。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水羊智造基地拟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建设自动化、

智能化产品生产线,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与国家提升产品质量、提升行业生

产安全准入门槛的相关政策导向是相符的。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4-1-2-2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21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

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

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 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继续将能耗强度

降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合理设置能源消费总量

指标,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解下达能耗双控五年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21〕33 号),到 2025 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 2020 年下降

13.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总量比 2020 年分别下降 8%、8%、10%以上、10%以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2〕16 号),到 2025 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比 2020 年下降 14%,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

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 13.04 万吨、0.89 万吨、

5.04 万吨、2.38 万吨。

    根据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水羊智造基地项目节能审查的

批复》(长发改审[2022]49 号),本次募投项目对所在地节能目标的影响情况

如下:对湖南省完成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比例 m=0.05,对长沙市完成能源消费

增量控制数比例 m=0.25,因此项目对湖南省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对长沙市

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对湖南省完成强度目标影响评价指标 n=-0.11,对长沙

市完成强度目标影响评价指标 n=-0.39,因此项目对湖南省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

标影响较小,对长沙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4-1-2-21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市(州)发展改革

部门(含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对报送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不足 5,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年电力消耗 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本次募投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 4,509.67 吨标准煤,实施地

点为湖南省长沙市,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水羊制造。水羊制造就该募投

项目已取得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水羊智造基地项目节能审查

的批复》(长发改审[2022]49 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意见。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

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

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

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节能报告,本次募

投项目消耗的能源种类为电力、天然气,不直接消耗煤炭,不涉及新建自备燃

煤电厂。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

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

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备案程序



                                    4-1-2-22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

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

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

行。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经核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2016 年本)》《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本次募

投项目不属于目录规定的项目,仅需履行备案程序。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长沙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备案文件,履行了

备案程序。

    2、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

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

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

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

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经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核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19 年本)》(2019 年 2 月 26 日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 年本)》(2017 年 10 月 24

日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19 年本)》(2019 年 9 月 25 日印发),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生态环

境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

                                 4-1-2-23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 年本)>的通知》(2017 年 10 月 24 日印

发),各市(州)应结合环保垂直管理实际,及时依法调整和明确市(州)、

县(市、区)审批权限并公告实施。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

管理权限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131 号,2017 年 5 月 27 日公布),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职权由市环保局直接下放至

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据此,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

管环保局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出具《关于湖南御家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面膜智

能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符合级别规定。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的通知》(湘环发〔2019〕24 号,

2019 年 9 月 25 日印发),生态环境部审批目录和本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

文件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各单位要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实

际,及时依法调整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并公告实施。据此,长沙市生态环

境局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关于同意湖南御家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面膜智

能生产基地项目变更的函》符合级别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已按照环

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八)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

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

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 号)的规

定,重点区域规划范围为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辽宁中

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

                                 4-1-2-24
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共涉及 1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打

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的规定,以京津冀及周边

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

气污染防治行动。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

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

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

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等;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

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

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属于国家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但本次募投项目消耗的能源种类为电力、天然气,不

直接消耗煤炭,不属于耗煤项目,无需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九)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

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

燃料;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长

政发〔2020〕7 号),长沙高新区区域属于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种类包括

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消耗的能源种类为电力、

天然气。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位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

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是不存在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

料。

       (十)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

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4-1-2-25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二条的规定,国

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

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

管理和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

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

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其中化妆品

制造(2682)属于登记管理,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水羊制造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取得登记

编号 914301003958429221001X《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

    (十一)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

品名录(2017 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

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本次募投项目所涉行业为化妆品制造行业(C2682),本次募投项目的主

要产品品类为面膜、水乳膏霜等化妆品。经核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名录(2017 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化妆

品制造行业(C2682)没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其他塑料制品制造行业

(C2929)添加塑料微珠的化妆品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发行人本次

募投项目生产的化妆品均不添加塑料微珠。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环境

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

    (十二)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

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

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是生产环节。根据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保投资总计为 240 万元,资金来源主要为自筹资金。主要污染物

名称、排放量及防止污染设施、处理能力等情况具体如下:

                                  4-1-2-26
 污染
                                  排放      防治污   处理
 物类    污染物名称     来源                                   监管要求
                                    量      染设施   能力
   别
          生产废水                                           符合《污水综合
                                            自建污
        (COD、氨     设备清洗                       400t/       排放标准》
 废水                            282t/d     水处理
          氮、悬浮        等                           d         (GB8978-
                                              站
            物)                                                   1996)
                                                             符合《工业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控制标准》
                                            UV 光    2,664     (DB12/524-
         清洗废气                1.4089
                      设备清洗              解+活    m/h     2014)、《挥发
         (VOCs)                 kg/h
                                            性炭             性有机物无组织
                                                             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
                                                                   2019)
 废气
         污水处理站
                                                             符合《恶臭污染
           恶臭(恶              0.502      二级喷   4,012
                      污水处理                                 物排放标准》
           臭、硫化               g/h         淋塔   m/h
                                                               (GB14554-93)
         氢、氨气)
                                                             符合《锅炉大气
         锅炉废气                1.043               12,50     污染物排放标
                      天然气燃              低氮锅
         (颗粒物                  8                 0m             准》
                          烧                  炉
        SO2、NOx)               kg/h                 /h       (GB13271-
                                                                   2014)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环节产生的主要固体废弃物包括检测废

料、一般原料包装袋、纯水处理的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离子交换树脂、污

水处理站污泥等一般固废,以及危化品包装桶、袋、VOCs 处理的废活性炭、

UV 灯管等危险固废。其中,一般固废交环卫部门、废品回收站处理,危险固

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予以回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设备处理能力

与募投项目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十三)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

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违法行为。


                                 4-1-2-27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存在 1 起环保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情况

如下:

       2021 年 9 月 29 日,上海御强因未对空调等设备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

措施导致边界噪声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区昼间标准限值

且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违反《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

三款规定,被上海市黄浦区生态环境局予以罚款人民币 11,400 元。

       根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

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本次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本次罚款数额裁量百

分值为 38%,为处罚标准内的较低金额。因此,该起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上海御强已将空调外机从靠近居民楼整体移至他

处,完成整改。除已披露情形外,最近 36 个月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受到环保领域

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主要产品不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 修正)》中对

医疗美容“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的定义特点,发行人不涉及医

美相关业务。

              2、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提供、参与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

           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但不存在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

           联网平台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水

           羊智造基地,项目建成后提供化妆品生产业务,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

           务。发行人属于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即“平台内经营


                                    4-1-2-28
者”,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

及子公司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的

竞争情形。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

经营者集中情形,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

       3、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但本次

募投项目不涉及直接面向个人用户。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客户提

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收集、存储

个人客户数据,但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

需取得关于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相关资质,不存在与个人数据收

集及存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重大未决纠纷。

       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5、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已按规定

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6、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7、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已按照环境影响评

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8、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无需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9、本次募投项目位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

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是不存在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

料。



                          4-1-2-29
             10、本次募投项目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已按规定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1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

        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12、发行人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设备处理能力与募投项

        目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3、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除已披露情形外,最近 36 个月发行人不存在其

        他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909.37 万元、

13,060.18 万元、19,934.50 万元和-7,077.66 万元。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发布的公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HONG KONG YU JIA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JYJH LIMITED 拟以 4,450 万欧元购买

EviDenS de Beauté SAS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0.05%的股权,并以 500 万欧

元平价购买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年初已宣派但未支付的股利形成的债权,交

易金额合计 4,950 万欧元。标的公司 2022 年 5 月 31 日净资产为 346.55 万欧

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 5,873.70 万元,其中包括

对深圳市青松中小微企业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松投

资)、上海珈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的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0,477.90

万元,其中包括对 Helijia Inc 等的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 18,908.16 万元,

其中包含公司为拟持有深圳和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股权支付的 400 万元

首款。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账面净值为

31,326.82 万元,发行人持有 32 处房产。


                                   4-1-2-30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发展情况、业务模式、同行业可比公司

等说明发行人 2019 年和最近一期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

否具备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水平;(2)结合标的公司主要财

务数据、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等情况,说明交易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本次

收购拟新增商誉情况,并结合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可比交易案例,说明交易

对价的公允性,并结合标的公司期后经营情况及预测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商誉

大幅减值风险;(3)青松投资、深圳和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

行人认缴及实缴金额、未来出资及处置计划;(4)结合前述投资标的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的协同关系及获得新的技术、客户或订单等战略资源的具体情况,逐

一说明发行人对以上股权投资均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

体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

类金融业务的要求;(5)发行人持有 32 处房产的性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

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

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

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3)(5)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会计师核查(1)(2)(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投资青松投资、和力泰的相关协议,询问了发行人管理层

和投资部相关人员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处置计划;


                                4-1-2-31
      2、查阅了发行人 32 处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

      3、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境外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书面确认。

      【核查意见】

      (一)青松投资、深圳和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行人认缴

及实缴金额、未来出资及处置计划;

      1、青松投资的股权结构,发行人认缴及实缴金额、未来出资及处置计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松投资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认缴出资        出资比
                        合伙人名称
 号                                                    额              例
  1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35,000.00    35.00%
  2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4,800.00    14.80%
  3     共青城锐进四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700.00     8.70%
  4     深圳市前海园区运营有限公司                       8,000.00     8.00%
  5     深圳市腾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5,000.00     5.00%
        红杉璟诗(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                                                      4,500.00     4.50%
        伙)
  7     苏州叠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     4.00%
  8     深圳涵鑫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700.00     3.70%
  9     北京富华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     2.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沃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0                                                      2,000.00     2.00%
        合伙)
 11     青岛水之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     2.00%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
 12                                                      1,800.00     1.80%
        伙)
        红杉璟禾(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3                                                      1,500.00     1.50%
        伙)
 14     上海上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1.00%
 15     上海木牧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     1.00%
 16     上海水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00.00     1.00%

                                   4-1-2-32
 序                                                     认缴出资     出资比
                         合伙人名称
 号                                                       额           例
 17      厦门梦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1.00%
 18      成都迈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1.00%
 19      深圳市快通联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1.00%
 20      屏南博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     1.00%
                                                        100,000.0     100.00
                          合计
                                                                0         %

      发行人认缴青松投资份额 1,000 万元,并于 2021 年 1 月、2022 年 3 月分别
实缴 498.70 万元和 300 万元,合计已实缴 798.70 万元,其中 300 万元于 2022 年
3 月实缴,属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投入,此外尚有 201.30 万元投资
金额未实缴。

      在青松投资的未来投资计划方面,除拟投入目前尚未实缴的 201.30 万元外,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投资计划。同时发行人将根据青松投资的运营情况和投资业绩,
适时处置相关投资。


      2、深圳市和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行人认缴及实缴金

额、未来出资及处置计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和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和力泰”)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苏碧华                                    1,700.00        85.00%
   2       冯刚权                                      160.00         8.00%
   3       俞小飞                                      140.00         7.00%
                      合计                           2,000.00       100.00%

      发行人向和力泰支付 400 万元首款(总金额 2,000 万元)拟持有其 10%的股
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完成股权变更)。

      和力泰主营业务为面膜生产设备的制造、销售及研发,属于发行人上游设备
供应商,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
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4-1-2-33
         在和力泰的未来投资计划方面,除拟投资 2,000 万元外(包含已支付 400 万
     元和未支付的 1,600 万元),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投资计划。同时发行人目前暂不
     存在处置计划。


         (二)发行人持有 32 处房产的性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

     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

     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1、发行人持有 32 处房产的性质为股份制企业房产,用途均为工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32 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所
                                             土地/房    使用权
序      有   产权证书编
                              坐落           屋面积     终止日     权利性质      用途
号      权       号
                                             (㎡)       期
        人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御                                   66,447.5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1       泥                                   /1,003.5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坊                                       0
             0108682 号    园 9 栋 101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御                                   66,447.5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2       泥                                   /1,165.2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坊                                       2
             0108676 号    园 9 栋 201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御                                   66,447.5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3       泥                                   /1,165.2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坊                                       2
             0108691 号    园 9 栋 301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御                                   66,447.5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4       泥                                   /1,165.2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坊                                       2
             0108678 号    园 9 栋 401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御                                   66,447.5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5       泥                                   /1,143.6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坊                                       8
             0108690 号    园 9 栋 1501




                                          4-1-2-34
     所
                                         土地/房    使用权
序   有   产权证书编
                          坐落           屋面积     终止日     权利性质      用途
号   权       号
                                         (㎡)       期
     人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御                                  66,447.5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6    泥                                  /1,169.1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坊                                      8
          0108677 号   园 9 栋 1601
     水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66,447.5
     羊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7                                        /1,165.2
     制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2
     造   0108679 号   园 9 栋 501
     水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66,447.5
     羊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8                                        /1,165.2
     制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2
     造   0108680 号   园 9 栋 601
     水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66,447.5
     羊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9                                        /1,165.2
     制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2
     造   0108681 号   园 9 栋 701
     水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66,447.5
     羊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10                                       /1,165.2
     制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2
     造   0108683 号   园 9 栋 801
     水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66,447.5
     羊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11                                       /1,165.2
     制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2
     造   0108684 号   园 9 栋 901
     水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66,447.5
     羊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12                                       /1,165.2
     制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2
     造   0108685 号   园 9 栋 1001
     水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66,447.5
     羊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13                                       /1,165.2
     制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2
     造   0108686 号   园 9 栋 1101
     水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66,447.5
     羊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14                                       /1,165.2
     制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2
     造   0108687 号   园 9 栋 1201




                                      4-1-2-35
     所
                                         土地/房    使用权
序   有   产权证书编
                          坐落           屋面积     终止日     权利性质      用途
号   权       号
                                         (㎡)       期
     人
     水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66,447.5
     羊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15                                       /1,165.2
     制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2
     造   0108688 号   园 9 栋 1301
     水   湘(2018)   岳麓区岳麓
                                         66,447.5
     羊   长沙市不动   西大道 588                   2060.8.1   出让/股份    工业用
16                                       /1,165.2
     制     产权第     号芯城科技                      7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2
     造   0108689 号   园 9 栋 1401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107,222.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17                                       03/42,10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2.99
     造   0196841 号   公司 3 栋生
                       产车间 101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107,222.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18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03/55.39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造   0196842 号   公司 3 栋生
                       产车间 104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107,222.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19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03/55.39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造   0196843 号   公司 3 栋生
                       产车间 103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107,222.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20                                       03/254.8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8
     造   0196844 号   公司 3 栋生
                       产车间 102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107,222.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21                                       03/13,14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7.5
     造   0197011 号   公司 4 栋原
                       料仓库 101

                                      4-1-2-36
     所
                                        土地/房    使用权
序   有   产权证书编
                          坐落          屋面积     终止日     权利性质      用途
号   权       号
                                        (㎡)       期
     人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107,222.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22                                      03/153.7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4
     造   0197012 号   公司 4 栋原
                       料仓库 201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107,222.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23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03/33.65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造   0197013 号   公司 4 栋原
                       料仓库 102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107,222.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24                                      03/7,710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91
     造   0197240 号   公司 5 栋原
                       料仓库 101
                       岳麓区谷苑
                       路 390 号湖
     水   湘(2022)
                       南御家化妆       107,222.
     羊   长沙市不动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25                     品制造有限       03/183.0
     制     产权第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公司 5 栋原         8
     造   0197241 号
                       料仓库夹层
                            01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107,222.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26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03/48.4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造   0197242 号   公司 5 栋原
                       料仓库 103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107,222.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27                                      03/382.4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2
     造   0197243 号   公司 5 栋原
                       料仓库 102



                                     4-1-2-37
        所
                                         土地/房    使用权
序      有   产权证书编
                             坐落        屋面积     终止日     权利性质      用途
号      权       号
                                         (㎡)       期
        人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工业用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107,222.   2068.10.   出让/股份
28                                                                          地/公用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03/32.76      15      制企业房产
                                                                              设施
        造   0197323 号   公司 10 栋门
                              房 101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107,222.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29                                       03/370.8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8
        造   0197395 号   公司 7 栋工
                            具间 101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107,222.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30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03/37.44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造   0197474 号   公司 8 栋仓
                              库 101
                          岳麓区谷苑
                          路 390 号湖
        水   湘(2022)
                          南御家化妆     107,222.                           工业用
        羊   长沙市不动                             2068.10.   出让/股份
31                        品制造有限     03/495.4                           地/公用
        制     产权第                                  15      制企业房产
                          公司 9 栋垃       5                                 设施
        造   0197641 号
                          圾房及废水
                          处理站 101
                          岳麓区谷苑
        水   湘(2022)   路 390 号湖
                                         107,222.
        羊   长沙市不动   南御家化妆                2068.10.   出让/股份    工业用
32                                       03/2,211
        制     产权第     品制造有限                   15      制企业房产   地/工业
                                            .4
        造   0197941 号   公司 6 栋辅
                          助用房 101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

     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

     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

     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4-1-2-38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

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

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下属境内控股子公司 29 家,经核

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境内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下属境内控股子公司

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下属境外控股子公司 18 家,根据

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下属境外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

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类型。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

开发资质,亦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

司均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亦

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亦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

情形。

    3、发行人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

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

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

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1)发行人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4-1-2-39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内参股公司 12 家,其中经营范

围涉及“房地产开发”仅 1 家,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老服务;护理机构
         服务(不含医疗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计算机系统服
         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酒店
         管理;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医院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
         作;会议及展览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教育
北京青颜 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
博识健康 赁;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工
管理有限 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第一类医疗器械销
  公司 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
         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五金产
         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外参股公司 3 家,即 Helijia

Inc、Hawkins & Brimble Limited 和 B.Cosmetique。根据发行人境外参股公司的

登记证书及书面说明,其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参股公司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

经营范围包括“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存在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根

据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其未实际开展经营范围

中的“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业务。除此之外,发行人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

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2)发行人参股公司目前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

发资质等,亦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4-1-2-40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参股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发行人参股公司目前

均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亦不存在持有住宅

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参股公司目前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亦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对于青松投资,发行人认缴 1,000 万元,已实缴 798.70 万元,未来除

拟投入目前尚未实缴的 201.30 万元外,不存在其他投资计划,发行人将根据青

松投资的运营情况和投资业绩,适时处置相关投资;

       对于和力泰,发行人认缴 2,000 万元,已支付 400 万元,未来投资计划方

面,除拟投资 2,000 万元外(包含已支付 400 万元和未支付的 1,600 万元),

不存在其他投资计划,同时发行人目前暂不存在处置计划。

       2、发行人持有 32 处房产的性质为股份制企业房产,用途均为工业;除参

股公司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目

前均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亦不存在持有住宅

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0,000.00 万元(含本数),用于水羊智

造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智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智造项目拟建设化妆品生

产车间、研发质检楼、原料工厂、仓库等。智造项目达产后预计新增产能年产

贴式面膜 8 亿片,水乳膏霜 1.6 亿瓶。报告期内,贴式面膜销量分别为 4.4 亿

片、4.6 亿片、4.0 亿片和 1.1 亿片,非贴式面膜和水乳膏霜销量分别为 0.5 亿

瓶、0.6 亿瓶、0.7 亿瓶和 0.2 亿瓶。智造项目达产期毛利率为 63.53%,税后内


                                    4-1-2-41
部收益率为 17.35%。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1.06%、

49.27%、52.06%和 54.9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戴跃锋持有湖南拙燕仓物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拙燕仓物流)15.625%的股权,戴跃锋及其配偶覃瑶合计持有湖

南水羊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羊新媒)100%的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

向拙燕仓物流采购仓配服务,向水羊新媒采购直播推广服务。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货币资金 71,385.9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智造项目目前进展,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

的情形;(2)结合发行人现有产能及产能利用率、自有品牌和代理品牌的结构

及竞争关系、委外加工比例、在建及拟建产能、市场容量情况、在手订单及意

向性合同等,分产品说明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消化措施, 发行人

的品牌代理业务是否会对新增产能消化有不利影响;(3)智造项目具体投资数

额安排明细、效益预测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并结合公司现有相关业务和同行

业可比项目效益情况,说明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4)智造项目建筑

面积及其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并结合募投项目的生产能力、员工数量、同行

业可比公司项目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单位产能投资成本、单位产

能所需仓储面积、人均办公面积的合理性,是否仅限于自用,是否存在变相投

资房地产的情形;(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若是,请结合关联交

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

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内容,充分说明和披露新增的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6)量化分析募投项目新

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7)结合营运资金缺口测算情况、

货币资金余额、业务增长等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6)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3)(4)(5)(6)

(7)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4-1-2-42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采购及销售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与

发行人关联方清单进行了比对;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可研报告,向发行人了解了募

投项目新增产品的具体内容。

      【核查意见】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若是,请结合关联交易的原因及

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

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内容,充分说明和披露新增的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水羊制造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用于水羊智造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额
  1          水羊智造基地项目                 127,498.22           50,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合计                          147,498.22           70,000.00

      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关联交易。

      在募投项目水羊智造基地采购方面:募投项目工程建设、机器设备采购和

项目建成后原材料采购方面均向非关联方采购,不会新增关联采购。在募投项

目水羊智造基地销售方面:募投项目投产后生产的贴式面膜、非贴式面膜及水

乳膏霜向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销售或出售给非关联方,不会新增关联销售。因

此,预计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新增关联采购或销售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4-1-2-43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式陆份,本所留存壹份,其余伍份交发行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1-2-44
4-1-2-4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4-1-3-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Tel:0731 8295 3778
                                                             Fax:0731 8295 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水羊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
 律师事务所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水




                                   4-1-3-2
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现本所就发行人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
“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进行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
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3-3
                                目       录
 释   义 .............................................................. 5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10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 10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 35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 ............................................ 46
第二部分 补充更新 ................................................... 49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9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9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5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50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5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5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5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5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79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8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8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8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83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83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 ............................. 83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 ................................................. 85



                               4-1-3-4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湖
发行人、公司、水羊股份   指
                              南御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水羊股份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
      本次发行           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湖南御家汇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御家汇化妆品有限
     御家汇有限          指
                              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御家投资           指   湖南御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御投投资           指   长沙御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长沙御投贰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御投贰号           指
                              行人股东
                              长沙御投叁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御投叁号           指
                              行人股东
                              长沙汀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汀汀咨询           指
                              股东
      前海投资           指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御泥坊            指   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南水羊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御家科技有限公司,
      水羊科技           指
                              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南水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师夷家化妆品有
      水羊电商           指
                              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小迷糊            指   长沙小迷糊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南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汇美丽电子商务有
      湖南家美           指
                              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花瑶花            指   湖南花瑶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御泥坊男士          指   湖南御泥坊男士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南御家           指   湖南御家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水羊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御家化妆品制造有
      水羊制造           指
                              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南水羊生物        指   湖南水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水羊制造全资子公司

                                          4-1-3-5
海南水羊科技   指   海南水羊科技有限公司,系水羊制造全资子公司
上海水羊生物   指   上海水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水羊制造全资子公司
                    湖南御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御家韩美管理咨询
 湖南御美      指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Yujiahui Korea Corporation,系湖南御美在韩国设立的全资
御家汇韩国     指
                    子公司
 好美好美      指   湖南好美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系湖南御美控股子公司
 水羊信息      指   长沙水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水羊咨询      指   上海水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御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水羊咨询控
 上海御约      指
                    股子公司
 香港御约      指   香港御约投资有限公司,系上海御约全资子公司
                    上海御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水羊咨询控
 上海御合      指
                    股子公司
香港御合投资   指   香港御合投资有限公司,系上海御合全资子公司
上海御泥坊     指   上海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惟尔尔     指   上海惟尔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长沙御合      指   长沙御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水羊网络   指   上海水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水羊国际控股   指   香港水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系上海水羊网络全资子公司
香港水羊国际   指   香港水羊国际有限公司,系水羊国际控股间接控股子公司
水羊国际贸易   指   香港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香港水羊国际全资子公司
香港御家韩美   指   香港御家韩美科技有限公司,系水羊国际贸易全资子公司
                    长沙水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水羊国际贸易有
长沙水羊网络   指
                    限公司,系水羊国际贸易全资子公司
上海水羊国际   指   上海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长沙水羊网络全资子公司
 香港御强      指   香港御强有限公司,系香港水羊国际全资子公司
 湖南御强      指   湖南御强化妆品有限公司,系香港御强全资子公司
 上海御强      指   上海御强化妆品有限公司,系湖南御强全资子公司
 御家国际      指   香港御家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薇风      指   香港薇风科技有限公司,系御家国际控股子公司
 长沙薇风      指   长沙薇风化妆品有限公司,系香港薇风全资子公司
御泥坊日本     指   UNIPLUS JAPAN 株式会社,系御家国际全资子公司

                               4-1-3-6
     香港御美          指   香港御美水羊有限公司,系香港御强全资子公司
     香港御合          指   香港御合有限公司,系香港御强全资子公司
    香港水羊堂         指   香港水羊堂科技有限公司,系香港水羊国际全资子公司
    水羊堂科技         指   长沙水羊堂科技有限公司,系香港水羊堂全资子公司
    水羊堂贸易         指   长沙水羊堂贸易有限公司,系水羊堂科技全资子公司
                            EviDenS de BeautéSAS,系 Netherlands SYoung Brand
     EDB 公司          指
                            Management B.V.控股子公司
                            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具有重要影响
                            (占比超过 5%)的子公司,其中境内重要子公司包括水
                            羊制造、御泥坊、小迷糊、御泥坊男士、湖南御家、花瑶
  发行人重要子公司     指   花、水羊科技、水羊电商、好美好美、长沙薇风、长沙水
                            羊网络、上海水羊国际、湖南御强、上海御强;境外重要
                            子公司包括御家国际、香港薇风、香港御家韩美、水羊国
                            际贸易、香港御强
   境外法律意见书      指   境外律师就发行人境外重要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阿里巴巴集团下属综合性 B2C(Business-to-Consumer)网
       天猫            指
                            上购物平台(www.tmall.com)
                            VIPSHO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系上
      唯品会           指   市公司,其拥有综合性 B2C 网上购物平台唯品会
                            (www.vip.com)
                            JD.COM.INC,系上市公司,其拥有综合性 B2C 网上购物
       京东            指
                            平台京东商城(www.jd.com)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工商局       指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工商局高新分局   指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方案》       指
                             方案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募集说明书》      指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1-3-7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0]13731 号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审计报告》        指
                              [2021]8703 号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2022]17739 号 2021 年度《审计报告》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评委函字
     《评级报告》        指   [2022]2852D 号《2022 年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鉴证报告》        指   [2022]27007 号《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
                         指
        告》                  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2]33936-1 号《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水
    《法律意见书》       指   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水
   《律师工作报告》      指   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
华泰证券、保荐机构、主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商
       天职所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根据文意需要,亦可包括本所指派
     本所、启元          指
                              经办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签字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司法》          指   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1-3-8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证券法》         指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第 9
  《可转债办法》       指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2020 年 6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第 5 次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9 月




                                      4-1-3-9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品牌主要包括“御泥坊”
“小迷糊”“大水滴”“御”“花瑶花”“VAA”“HPH”等。发行人通过线上和
线下两种渠道对外销售,以线上销售为主,发行人软件著作权包括御泥坊 APP、御
家门店微信小程序软件、羊店潮装商城小程序软件等。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
化学制品制造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是否涉及医美相关业务,如是,说明是否具
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2)发行人
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
台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
反垄断指南》(以下《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如是,
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子公司参与行业竞争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
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
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
否履行申报义务;(3)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业务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
人用户的业务,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
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
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情况;(4)本次
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
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
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
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
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


                                   4-1-3-10
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
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
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8)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
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
代要求;(9)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
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
料;(10)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
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1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
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
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12)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
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
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
配;(13)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为。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未违反《反垄断指南》
等相关文件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查阅
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 修正)》等相关规定;



                                      4-1-3-11
    2、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清单;查阅了
《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3、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 APP、小程序、公众号收集、存储个人信
息的情况及对应的《隐私政策》、《用户注册协议》;

    4、了解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 APP、小程序的上架时间、销售收入、会
员数量、日活数量、收集信息的主要内容、目的、信息存储方、已下架个人信息处
理方式及未来计划等;

    5、获取了发行人制定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信息安全合规法务指
引》《APP 小程序开发法律合规手册》《网络安全合规法务指引》等制度;

    6、检索了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
务投诉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

    7、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及《“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等相关产业
政策;

    8、查阅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
案〉的通知》《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节能相关规定;

    9、获取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节能报
告、节能审查批复;

    10、查阅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
计划》《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等规定;

    11、查阅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高污染、高
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等规定;

    12、取得了发行人环保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整改说明。

    【核查意见】

                                   4-1-3-12
   (一)发行人是否涉及医美相关业务,如是,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
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

       发行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涉及医美相关业务。根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 修正)》第
   二条,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
   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
   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贴式面膜、非贴式面膜及水乳膏霜,适用于生活美容,
   产品使用方式是涂抹、贴敷,无需刺破皮肤使用,不具备创伤性或者侵入性。

       发行人开设有线下门店用于品牌宣传及线下销售,辅助提供面部护理等服
   务,并非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不属于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涉及医美相关业务。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
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
域经营者”,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子公司参与行业竞争是否
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
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
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1、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提供、参与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包括
已下架业务),但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网站、APP 等互
   联网平台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网站(域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使用的域名情况如下:


                                   4-1-3-13
 序
         所有权人            域名                      备案证号          主要用途
 号
 1       水羊股份       huayaohua.com        湘 ICP 备 12010901 号-7      品牌宣传
 2       水羊股份      syounggroup.com       湘 ICP 备 12010901 号-8      品牌宣传
 3       水羊股份        yujiahui.com        湘 ICP 备 12010901 号-3      品牌宣传
 4       水羊股份      yu-global.com.cn     湘 ICP 备 2022009581 号-1     品牌宣传
 5       好美好美        hphyimei.com        湘 ICP 备 19010415 号-1      品牌宣传
 6     上海水羊国际   oceanantelope.com      沪 ICP 备 18043413 号-1      品牌宣传
                                             使用境外服务器,无需备
 7     上海水羊国际     syoungintl.com                                    品牌宣传
                                                       案
                                                                        品牌宣传、分
 8       水羊电商       syoungmall.com      湘 ICP 备 2021004369 号-1
                                                                          销商下单
 9        小迷糊         xiaomihu.com        湘 ICP 备 13002545 号-1      品牌宣传
 10       御泥坊          unifon.com         湘 ICP 备 13006696 号-1      品牌宣传
 11       御泥坊         unifon.com.cn       湘 ICP 备 13006696 号-1      品牌宣传
 12       御泥坊         yunifang.com        湘 ICP 备 13006696 号-1      品牌宣传
                                             使用境外服务器,无需备     伊菲丹品牌官
 13     EDB 公司      evidensdebeaute.com
                                                       案                   网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 APP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 APP(包括已下架
业务)情况具体如下:
 序
         公司名称          APP 名称                    主要用途            目前状态
 号
 1     御泥坊         御泥坊 APP             个人用户下单               已下架
 2     水羊电商       水羊直供 APP           分销商下单                 已下架

          御泥坊 APP、水羊直供 APP 已下架,并停止服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提供、参与运营网站、APP 等
      互联网平台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但不存在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
      互联网平台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水羊智造
      基地,募投项目建成后开展化妆品生产业务,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


                                            4-1-3-14
    2、发行人及子公司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
者”中的“平台内经营者”

    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的规定:(1)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
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
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2)平台经营者,
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
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3)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
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4)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
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并通过该等线上平台
进行销售的情形,同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存在通过入驻天猫、京东商城、
唯品会等第三方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的情形,但是公司不存在作为第三方
平台撮合商户及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的交易,不存在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
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不存在撮合交易、信息交流等情形,
不涉及提供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活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属于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即
“平台内经营者”,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3、发行人及子公司参与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垄断协
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1)发行人及子公司参与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从行业格局
看,化妆品行业整体格局较为分散、国际品牌排名靠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
显示,2021 年我国化妆品类零售总额 4,026 亿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
入分别为 24.12 亿元、37.15 亿元、50.10 亿元和 33.43 亿元,在相关市场中占
有份额很小,行业内竞争者较多,发行人不具备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
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4-1-3-1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参与行业竞争公平有序、
合法合规。

    (2)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不正当竞争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订的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
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
议,不存在与交易相对人通过有关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等纵向垄断协议,不存在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
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亦不存在其他排除、
限制竞争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
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
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相关反垄断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的经营者: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
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
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
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
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
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首先界定
相关市场的范围,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具体分析经营
者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所处的行业参与者众多。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
别为 24.12 亿元、37.15 亿元、50.10 亿元和 33.43 亿元,在相关市场中占有份
额很小。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在相关市场中未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发


                                 4-1-3-16
    行人不具备控制市场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不存在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
    理交易条件,或是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亦无法阻
    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所处的行业均
    为市场化领域,各市场参与者之间能够具备平等的准入门槛,可以在领域内拥
    有充分的竞争空间,发行人未在任何一个相关市场内占据支配地位,也未被反
    垄断机构认定或者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根据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反垄断
    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的竞争情形。

    4、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
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
性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
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
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
超过 4 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
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
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取得 EviDenS de
Beauté SAS 控制权,2021 年度 EviDenS de Beauté SAS 的营业收入为 1,972.65 万
欧元,折合人民币约 13,339.65 万元,本次收购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
情形,无需履行申报义务。除此之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其
他通过收购股权或增资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的情况。
                                      4-1-3-17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
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业务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
务,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
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
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情况;

    1、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但本次募投项目不涉
及直接面向个人用户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存在直接面向
    个人用户销售的情形。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水羊智造基地,募投项目建成
    后开展化妆品生产业务,不涉及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

    2、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三)/3、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但不存在对相关数据
    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关于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相关资
    质”中所述,发行人及子公司收集个人数据主要是为面向线上个人用户销售产
    品等,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

    3、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但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
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关于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相关资质

        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通过运营的 APP、小程序直接面
    向个人客户销售时收集、存储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况,但是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
    掘和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子公司运营的 APP 收集个人客户数据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 APP(包括已下架业务)及收集信息情况具体如下:




                                    4-1-3-18
          APP 名称                  御泥坊 APP                  水羊直供 APP
          主要用途                  个人用户下单                 分销商下单
          上架时间                   2015.01.06                   2021.04.08
          下架时间                   2022.10.19                   2022.10.14
     是否仍提供服务                      否                           否
 销售收       2019 年度               1,868.45                        0
     入       2020 年度               1,447.63                        0
   (万       2021 年度                784.60                       533.13
   元)     2022 年 1-9 月             182.46                       418.39
  2022.9.30 会员数量(万
                                         1.98                        0.03
            人)
  2022.9.30 日活数量(万
                                         0.07                       <0.01
            人)
                                                          手机号码、营业执照、身份证
              登录阶段               手机号码
                                                                      照片
 收集信
                             收件人名称、收件地址及收货
 息主要                                                   收件人名称、收件地址及收货
                             人电话(必要信息);自愿提
   内容       订单阶段                                    人电话(必要信息);公司名
                               供性别、肤质、生日等信息
                                                          称、税号等信息(选填信息)
                                     (选填信息)
                                                          分销商资料审核和合同签署、
      收集信息目的               将客户购买商品发货
                                                              订单发货、开具发票
       信息存储方                   存储在阿里云                 存储在阿里云
                             已停止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进行保
 已下架后的个人信息处理
                             存,即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
           方式
                                                 不少于三年。
   已下架后的未来计划                不再上架                     不再上架
注:日活数量即当日登陆人数(去除重复)

    发行人通过上述 APP 销售自营商品,不存在其他第三方商户入驻情形。

    报告期内,御泥坊 APP 销售收入合计 4,283.14 万元,占公司合计营业收入比例
为 0.30%,水羊直供 APP 销售收入合计 951.52 万元,占公司合计营业收入比例为
0.07%,两款 APP 销售收入占比均较低,目前公司已下架两款 APP,未来也不再上架。

          御泥坊 APP(已下架)作为个人客户下单平台,在个人客户授权的范围内
    收集和存储个人信息。水羊直供 APP(已下架)作为分销商下单平台,不直接
    面向个人用户销售,其收集和存储分销商信息不属于收集个人客户信息。

          (2)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小程序收集个人客户数据情况
                                           4-1-3-19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运营的涉及客户信
     息收集的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共计 19 个(个人客户下单功能 18 个、分销商下
     单功能 1 个),具体如下:

                                                                2022.9.30   2022.9.30
序
          类型               名称      主要用途   上架时间      会员数量    日活数量
号
                                                                (万人)    (万人)
     微信小程序、                      个人客户   2014.12.23
1                   御泥坊                                         110.73        0.50
     支付宝小程序                      下单       /2015.01.06
                    MIHOO 小迷糊商
     微信小程序、                      个人客户   2020.03.30
2                   城、MIHOO 小迷                                   7.59        0.12
     支付宝小程序                      下单       /2020.07.15
                    糊
     微信小程序、   BIGDROP 大水滴     个人客户   2020.08.27
3                                                                    0.95        0.09
     支付宝小程序   商城、大水滴       下单       /2022.02.09
     微信小程序、                      个人客户   2020.03.06
4                   水羊潮妆                                       327.74        7.23
     支付宝小程序                      下单       /2020.03.21
                    KIKOMILANO、
     微信小程序、                      个人客户   2020.04.29
5                   KIKO_MILANO                                      4.35        0.47
     支付宝小程序                      下单       /2021.06.02
                    官方商城
     微信小程序、   强生内购商城、强   个人客户   2019.07.10
6                                                                    8.47        0.22
     支付宝小程序   生中国官方旗舰店   下单       /2020.10.02
                                       内部员工
7    微信小程序     水羊内购福利中心              2019.12.10         2.39        0.01
                                       下单
                                       有赞平台
8    微信小程序     水羊国际                      2020.03.17         1.78      <0.01
                                       店铺
                                       分销商下
9    微信小程序     水羊直供                      2020.04.02         1.49        0.02
                                       单
                                       个人客户
10   微信小程序     水羊堂                        2022.03.30         0.31        0.04
                                       下单
                                       个人客户
11   微信小程序     EviDenS Club                  2019.10.15         1.15        0.00
                                       下单
                                       个人客户
12   支付宝小程序   强生美肌官方店                2022.04.07         9.46        0.77
                                       下单
                                       个人客户
13   支付宝小程序   城野医生                      2022.03.28        11.71        1.06
                                       下单
                                       手机号码、微信昵称及头像(微信小程序);
                    登陆阶段
                                       手机号码登陆或授权支付宝(支付宝小程序)
                                       收件人名称、收件地址及收货人电话(必要信
收集信息主要内容
                                       息)
                    订单阶段
                                       性别、肤质、生日信息或为购买海淘商品提供身
                                       份证号(选填信息)


                                       4-1-3-20
                                                                2022.9.30   2022.9.30
 序
           类型            名称           主要用途   上架时间   会员数量    日活数量
 号
                                                                (万人)    (万人)
 收集信息目的        将客户购买商品发货
                     上述第 8 项水羊国际微信小程序系基于有赞平台(SaaS 服务商)设
                     立,个人客户信息存储于有赞平台服务器。
 信息存储方
                     其他小程序收集的个人客户信息均保存于阿里云,发行人及子公司对
                     用户数据实施权限管理,并负责用户数据的管理与维护。
注:日活数量即当日登陆人数(去除重复),上述注册人数不包括以积分或其他形式兑换礼品人
数

      发行人通过上述小程序销售自营商品,不存在其他第三方商户入驻情形。

      上述小程序中第 8 项水羊国际微信小程序系通过有赞平台(SaaS 服务商)在微
信设立的小程序店铺,用户使用时跳转至有赞平台;其他小程序系公司直接在微信或
支付宝设立的小程序店铺,用户使用时不会跳转至淘宝、京东等其他服务商。

         报告期内,上述小程序销售收入合计 65,368.89 万元,占公司合计营业收入比例为

      4.51%,占比较低。

          (3)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入驻第三方平台收集个人客户数据情况

          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入驻天猫等第三方互联网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业务
      的,个人客户按照第三方平台的规则与要求进行注册及登录,并使用第三方平
      台的服务,发行人及子公司根据第三方平台规则使用个人客户提供的信息。

      4、发行人及子公司收集个人客户信息的合法合规性

          (1)APP 收集个人客户信息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
      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
      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应当限于实现
      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明
      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
      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



                                          4-1-3-21
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
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报告期内,御泥坊 APP 曾存在个人信息收集方面违规情形,但是不存在相
关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下发的处置通知,御泥
坊 APP 存在以下违规问题:①未在隐私政策等公示文本中逐一列明 APP 所集
成支付宝等第三方 SDK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②以隐私政
策弹窗的形式向用户明示 APP 收集使用规则,未经用户同意,第三方 SDK 存
在收集信息的行为;③隐私政策明示存在定向推送功能,但未见提供退出或关
闭个性化展示模式的选项;④未见向用户明示分享的第三方名称、目的及个人
信息类型,用户同意隐私政策后存在将个人信息发送给第三方 SDK 的行为。
针对问题,发行人立即下架了御泥坊 APP,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制定
整改方案,具体整改情况如下:①修改了隐私政策,逐一列明了第三方 SDK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②用户首次运行 APP 时,以隐私政策
弹窗的形式向用户明示了 APP 收集使用规则,对第三方 SDK 在未同意前联
网,现已更改为未授权不允许连接;③由于 APP 实际上未使用自动化推荐算
法,删除了隐私政策存在定向推送功能的表述,针对发送商业性短信的行为在
隐私政策中明示了取消短信推送的方式,包括根据短信提示进行退订以及通过
“我的—设置—渠道信息设置”进行设置;④修改了隐私政策,向用户明示了
共享的第三方名称、共享目的及个人信息类型。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出具复审意见认定御泥坊 APP 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
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御泥坊 APP 未在应用商店重新上架并停
止运营,后续将不再重新上架,御泥坊 APP 已不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
情况。

    (2)小程序收集个人客户信息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运营的销售类小程序收集的个人客户信息为该用户购
买商品所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均来源于个人用户的自愿披露,个人客户在使用

                               4-1-3-22
   时需已经明确知晓并同意《隐私政策》、《用户注册协议》等有关个人信息的
   收集、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保护、保存、管理的相关条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运营的销售类小程
   序收集个人客户信息能够做到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规则、使用信息的目的,
   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对用户个人信息的获取、保护、处置符合合法、正当、必
   要的原则,不存在因违规收集个人客户信息而被有关机构要求整改或行政处罚
   的情形。

       (3)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与个人数据收集及存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重
   大未决纠纷

       根据公开查询检索公安部(https://www.mps.gov.cn/)、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http://www.cac.gov.cn/)、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投 诉 平 台 ( https://ts.isc.org.cn/#/home )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
   网站的查询结果,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
   公司不存在与个人数据收集及存储相关的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与个人数据收集及存储相关的重大未决诉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
   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形,上述收集的数据均为个人客户线上购买商品
   及发货所必要的基础信息,不涉及为用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
   务,也不涉及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关于数据挖掘
   及提供增值服务相关资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御泥坊 APP 已不
   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且后续将不再重新上线,发行人及子公司
   不存在与个人数据收集及存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重大未决纠纷。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中淘
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1-3-23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中的淘汰
类、限制类产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本次募投项目所涉行业为化妆品制造
(C2682),主要产品品类为面膜、水乳膏霜等化妆品。经核对《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21 年本)》,淘汰类中存在化妆品(含汞量超过百万分之一),包括亮
肤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为防腐剂且无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化
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明确要求,汞标准限值为 1mg/kg(即百万分之
一,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化妆品含汞量
均不超过百万分之一。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2、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
[2011]46 号)以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 16 个淘汰落
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
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
装)、电力、煤炭。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 2018 年重点领
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 号)、《关于做好 2019 年重点
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 号)、《关于做好 2020 年重
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 号),全国产能过剩行业
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及煤电行业。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化妆品含汞量均不
超过百万分之一,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规定的落后产
品。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3、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居民对各类消费品的需求量和需求水平都不断增
加,化妆品已经成为一类重要的居民消费品。近年来,政府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

                                    4-1-3-24
系列支持化妆品行业发展的政策,旨在鼓励提升产品质量,同时完善监管措施,促
进行业规范发展,相关产业政策主要包括:

       (1)2017 年 2 月,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明确
“十三五”期间将完善化妆品法规制度、制修订化妆品相关标准,实施“化妆品标
准提高行动计划”。

       (2)2019 年 4 月和 7 月,国家药监局分别发布了《关于取消 36 项证明事项的
公告》《关于取消 16 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二批)》,取消了部分国产特殊用途
化妆品审批所需材料等系列事项,进一步简化了国内化妆品企业的有关行政办理流
程。

       (3)2020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提出对化妆品产
品和原料按照风险高低分别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并简化流程;完善监管措施,明
确企业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
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行业禁入等罚则,大力发展质量安全有保障、广大消费
者喜爱的化妆品行业和“美丽产业”。

       (4)2021 年 1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
法》,将对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行管理,其实施
对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有更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对于提升行业生产安全
准入门槛、推动行业有序、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5)2021 年 8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细化标签管理要求,加强对电商平台、集
中交易市场、展销会等平台的职责与义务等。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水羊智造基地拟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建设自动化、智能
化产品生产线,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与国家提升产品质量、提升行业生产安全准
入门槛的相关政策导向是相符的。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1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1-3-25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
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 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继续将能耗强度降低作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合理设置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并向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解下达能耗双控五年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21〕33 号),到 2025 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 2020 年下降
13.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总量比 2020 年分别下降 8%、8%、10%以上、10%以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湘政发〔2022〕16 号),到 2025 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
耗比 2020 年下降 14%,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
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 13.04 万吨、0.89 万吨、5.04 万吨、2.38
万吨。

    根据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水羊智造基地项目节能审查的批
复》(长发改审[2022]49 号),本次募投项目对所在地节能目标的影响情况如下:
对湖南省完成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比例 m=0.05,对长沙市完成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
比例 m=0.25,因此项目对湖南省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对长沙市能源消费增量影
响较小。对湖南省完成强度目标影响评价指标 n=-0.11,对长沙市完成强度目标影
响评价指标 n=-0.39,因此项目对湖南省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对长沙
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4-1-3-26
    根据《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市(州)发展改革部门
(含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对报送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不足 5,000 吨标准煤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年电力消耗 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
审查。

    本次募投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 4,509.67 吨标准煤,实施地点为
湖南省长沙市,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水羊制造。水羊制造就该募投项目已取
得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水羊智造基地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长
发改审[2022]49 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意见。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
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
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
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节能报告,本次募投项
目消耗的能源种类为电力、天然气,不直接消耗煤炭,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
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
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
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
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对前款规定以
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经核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湖


                                    4-1-3-27
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目录规定的项
目,仅需履行备案程序。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长沙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备案文件,履行了备案
程序。

    2、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
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
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
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
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
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经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核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9 年本)》(2019 年 2 月 26 日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 年本)》(2017 年 10 月 24 日印发)、
《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
本)》(2019 年 9 月 25 日印发),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生态环境部、湖南省生态
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 年本)>的通知》(2017 年 10 月 24 日印发),
各市(州)应结合环保垂直管理实际,及时依法调整和明确市(州)、县(市、
区)审批权限并公告实施。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
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131 号,2017 年 5 月 27 日公布),“建设项目环评审

                                    4-1-3-28
批及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职权由市环保局直接下放至各园区管委会、区县
(市)政府。据此,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管环保局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出具《关于湖南御家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面膜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符合级别规定。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的通知》(湘环发〔2019〕24 号,2019 年 9
月 25 日印发),生态环境部审批目录和本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市州生
态环境局审批。各单位要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实际,及时依法调整市
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并公告实施。据此,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
出具《关于同意湖南御家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面膜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变更的函》符
合级别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已按照环境影
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
价批复。

    (八)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
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
替代要求;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 号)的规定,
重点区域规划范围为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
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
疆乌鲁木齐城市群,共涉及 1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
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的规定,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
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重点区
域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
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


                                    4-1-3-29
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
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
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
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属于国家大气
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但本次募投项目消耗的能源种类为电力、天然气,不直接消耗
煤炭,不属于耗煤项目,无需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九)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
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长政发
〔2020〕7 号),长沙高新区区域属于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种类包括煤炭及其
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为湖
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消耗的能源种类为电力、天然气。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位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
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是不存在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十)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
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根
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
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
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
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其中化妆品制造(2682)属于登记管
理,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4-1-3-30
       水羊制造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取得登记编号
914301003958429221001X《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

       (十一)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
录(2017 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本次募投项目所涉行业为化妆品制造行业(C2682),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产
品品类为面膜、水乳膏霜等化妆品。经核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2017 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化妆品制造
行业(C2682)没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其他塑料制品制造行业(C2929)添
加塑料微珠的化妆品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化
妆品均不添加塑料微珠。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
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十二)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是生产环节。根据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保投资总计为 240 万元,资金来源主要为自筹资金。主要污染物名称、排
放量及防止污染设施、处理能力等情况具体如下:

 污染物                                             防治污   处理
             污染物名称      来源       排放量                           监管要求
   类别                                             染设施   能力

              生产废水                              自建污            符合《污水综合排
  废水     (COD、氨氮、   设备清洗等   282t/d      水处理   400t/d       放标准》
              悬浮物)                                站              (GB8978-1996)




                                         4-1-3-31
 污染物                                              防治污    处理
             污染物名称       来源       排放量                             监管要求
   类别                                              染设施    能力

                                                                        符合《工业企业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控
                                                                            制标准》
                                                               2,664
              清洗废气                   1.4089      UV 光解              (DB12/524-
                             设备清洗                          m/h
              (VOCs)                    kg/h       +活性炭            2014)、《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控制标准》
  废气
                                                                        (GB37822-2019)
           污水处理站恶臭                                               符合《恶臭污染物
                                         0.502       二级喷    4,012
             (恶臭、硫化    污水处理                                      排放标准》
                                          g/h          淋塔    m/h
               氢、氨气)                                                 (GB14554-93)
                                                                        符合《锅炉大气污
           锅炉废气(颗粒                1.0438      低氮锅    12,500
                            天然气燃烧                                    染物排放标准》
           物 SO2、NOx)                  kg/h         炉       m/h
                                                                        (GB13271-2014)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环节产生的主要固体废弃物包括检测废料、
一般原料包装袋、纯水处理的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
污泥等一般固废,以及危化品包装桶、袋、VOCs 处理的废活性炭、UV 灯管等危
险固废。其中,一般固废交环卫部门、废品回收站处理,危险固废交由有危废处理
资质的单位处理予以回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设备处理能力与募
投项目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十三)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存在 1 起环保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情况如
下:

       2021 年 9 月 29 日,上海御强因未对空调等设备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导致边界噪声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区昼间标准限值且影响周




                                          4-1-3-32
边居民的生活,违反《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被
上海市黄浦区生态环境局予以罚款人民币 11,400 元。

       根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
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
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次处
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本次罚款数额裁量百分值为 38%,为处罚标准
内的较低金额。因此,该起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上海御强已将空调外机从靠近居民楼整体移至他处,
完成整改。除已披露情形外,最近 36 个月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
罚的情形,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主要产品不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 修正)》中对医疗
美容“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的定义特点,发行人不涉及医美相关业
务。

          2、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提供、参与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

       (包括已下架业务),但不存在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
       (包括已下架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水羊智造基地,项目建成
       后提供化妆品生产业务,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发行人属于在互联网平台内
       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即“平台内经营者”,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
       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等不正当的竞争情形。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
       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

           3、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但本次募投项目
       不涉及直接面向个人用户。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形,
       上述收集的数据均为个人客户线上购买商品及发货所必要的基础信息,不涉及
       为用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
                                       4-1-3-33
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关于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相关资质,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御泥坊 APP 已不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
且后续将不再重新上线,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与个人数据收集及存储相关的
行政处罚或重大未决纠纷。

    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本)》
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已按规定取得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6、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7、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
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

    8、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无需履行
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9、本次募投项目位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是不存在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10、本次募投项目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已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1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12、发行人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设备处理能力与募投项目所产生
的污染相匹配。

    13、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除已披露情形外,最近 36 个月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受到环保领域行


                               4-1-3-34
    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为。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909.37 万元、
13,060.18 万元、19,934.50 万元和-7,077.66 万元。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
发布的公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HONG KONG YU JIA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JYJH LIMITED 拟以 4,450 万欧元购买
EviDenS de Beauté SAS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0.05%的股权,并以 500 万欧元平
价购买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年初已宣派但未支付的股利形成的债权,交易金额合
计 4,950 万欧元。标的公司 2022 年 5 月 31 日净资产为 346.55 万欧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 5,873.70 万元,其中包括对深圳市青松中小
微企业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松投资)、上海珈凯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等的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0,477.90 万元,其中包括对 Helijia Inc
等的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 18,908.16 万元,其中包含公司为拟持有深圳和力
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股权支付的 400 万元首款。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账面净值为 31,326.82 万元,发行人持有 32 处房产。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发展情况、业务模式、同行业可比公司等
说明发行人 2019 年和最近一期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
备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水平;(2)结合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
据、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等情况,说明交易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本次收购拟新
增商誉情况,并结合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可比交易案例,说明交易对价的公允
性,并结合标的公司期后经营情况及预测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商誉大幅减值风险;
(3)青松投资、深圳和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行人认缴及实缴金
额、未来出资及处置计划;(4)结合前述投资标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协同关系
及获得新的技术、客户或订单等战略资源的具体情况,逐一说明发行人对以上股权
投资均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


                                      4-1-3-35
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
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5)发行人持有 32 处
房产的性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
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
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3)(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
计师核查(1)(2)(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投资青松投资、和力泰的相关协议,询问了发行人管理层和
投资部相关人员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处置计划;

    2、查阅了发行人 32 处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

    3、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境外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

    4、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书面确认。

    【核查意见】

    (一)青松投资、深圳和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行人认缴及实
缴金额、未来出资及处置计划;

    1、青松投资的股权结构,发行人认缴及实缴金额、未来出资及处置计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松投资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4-1-3-36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35,000.00     35.00%
  2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4,800.00     14.80%
  3      共青城锐进四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700.00      8.70%
  4      深圳市前海园区运营有限公司                            8,000.00      8.00%
  5      深圳市腾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5,000.00      5.00%
  6      红杉璟诗(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0.00      4.50%
  7      苏州叠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      4.00%
  8      深圳涵鑫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700.00      3.70%
  9      北京富华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      2.00%
  1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沃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      2.00%
  11     青岛水之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      2.00%
  12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1,800.00      1.80%
  13     红杉璟禾(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00      1.50%
  14     上海上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1.00%
  15     上海木牧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      1.00%
  16     上海水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00.00      1.00%
  17     厦门梦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1.00%
  18     成都迈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1.00%
  19     深圳市快通联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1.00%
  20     屏南博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      1.00%
                             合计                            100,000.00    100.00%

       发行人认缴青松投资份额 1,000 万元,并于 2021 年 1 月、2022 年 3 月分别实缴
498.70 万元和 300 万元,合计已实缴 798.70 万元,其中 300 万元于 2022 年 3 月实
缴,属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投入,此外尚有 201.30 万元投资金额未实
缴。

       在青松投资的未来投资计划方面,除拟投入目前尚未实缴的 201.30 万元外,发
行人不存在其他投资计划。同时发行人将根据青松投资的运营情况和投资业绩,适时
处置相关投资。



                                            4-1-3-37
    2、深圳市和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行人认缴及实缴金额、未
来出资及处置计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和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力泰”)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苏碧华                                       1,700.00        85.00%
   2     冯刚权                                         160.00         8.00%
   3     俞小飞                                         140.00         7.00%
                     合计                             2,000.00       100.00%

    发行人向和力泰支付 400 万元首款(总金额 2,000 万元)拟持有其 1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完成股权变更)。

    和力泰主营业务为面膜生产设备的制造、销售及研发,属于发行人上游设备供应
商,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的
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在和力泰的未来投资计划方面,除拟投资 2,000 万元外(包含已支付 400 万元和
未支付的 1,600 万元),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投资计划。同时发行人目前暂不存在处置
计划。

    (二)发行人持有 32 处房产的性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
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
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
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1、发行人持有 32 处房产的性质为股份制企业房产,用途均为工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32 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4-1-3-38
                                         土地/房屋
序   所有   产权证书                                   使用权终
                             坐落            面积                  权利性质     用途
号   权人     编号                                       止日期
                                           (㎡)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御泥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1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坊                城科技园 9 栋     003.50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101
            0108682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御泥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2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坊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201
            0108676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御泥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3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坊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301
            0108691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御泥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4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坊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401
            0108678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御泥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5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坊                城科技园 9 栋     143.68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1501
            0108690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御泥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6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坊                城科技园 9 栋     169.18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1601
            0108677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水羊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7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制造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501
            0108679 号




                                         4-1-3-39
                                         土地/房屋
序   所有   产权证书                                   使用权终
                             坐落            面积                  权利性质     用途
号   权人     编号                                       止日期
                                           (㎡)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水羊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8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制造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601
            0108680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水羊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9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制造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701
            0108681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水羊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10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制造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801
            0108683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水羊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11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制造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901
            0108684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水羊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12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制造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1001
            0108685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水羊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13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制造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1101
            0108686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水羊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14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制造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1201
            0108687 号




                                         4-1-3-40
                                          土地/房屋
序   所有   产权证书                                    使用权终
                             坐落             面积                   权利性质     用途
号   权人     编号                                        止日期
                                            (㎡)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水羊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15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制造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1301
            0108688 号
                 湘
                         岳麓区岳麓西
             (2018)                                                出让/股
     水羊                大道 588 号芯    66,447.5/1,                           工业用地/
16           长沙市不                                   2060.8.17    份制企业
     制造                城科技园 9 栋      165.22                                工业
             动产权第                                                  房产
                             1401
            0108689 号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17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42,102.99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3 栋生                                房产
            0196841 号      产车间 101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18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55.39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3 栋生                                房产
            0196842 号      产车间 104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19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55.39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3 栋生                                房产
            0196843 号      产车间 103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20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254.88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3 栋生                                房产
            0196844 号      产车间 102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21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13,147.5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4 栋原                                房产
            0197011 号      料仓库 101




                                          4-1-3-41
                                          土地/房屋
序   所有   产权证书                                   使用权终
                             坐落             面积                  权利性质     用途
号   权人     编号                                       止日期
                                            (㎡)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22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153.74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4 栋原                               房产
            0197012 号      料仓库 201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23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33.65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4 栋原                               房产
            0197013 号      料仓库 102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24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7,710.91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5 栋原                               房产
            0197240 号      料仓库 101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25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183.08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5 栋原                               房产
            0197241 号   料仓库夹层 01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26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48.4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5 栋原                               房产
            0197242 号      料仓库 103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27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382.42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5 栋原                               房产
            0197243 号      料仓库 102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28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32.76                             公用设施
             动产权第    限公司 10 栋门                               房产
            0197323 号        房 101




                                          4-1-3-42
                                           土地/房屋
 序   所有   产权证书                                   使用权终
                              坐落             面积                  权利性质     用途
 号   权人     编号                                       止日期
                                             (㎡)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29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370.88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7 栋工                               房产
             0197395 号      具间 101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30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37.44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8 栋仓                               房产
             0197474 号        库 101
                           岳麓区谷苑路
                  湘
                          390 号湖南御家
              (2022)                                               出让/股
      水羊                 化妆品制造有    107,222.03                           工业用地/
 31           长沙市不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限公司 9 栋垃    /495.45                             公用设施
              动产权第                                                 房产
                           圾房及废水处
             0197641 号
                             理站 101
                  湘       岳麓区谷苑路
              (2022)    390 号湖南御家                             出让/股
      水羊                                 107,222.03                           工业用地/
 32           长沙市不     化妆品制造有                 2068.10.15   份制企业
      制造                                  /2,211.4                              工业
              动产权第     限公司 6 栋辅                               房产
             0197941 号      助用房 101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
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
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下属境内控股子公司 29 家,经核查
发行人及其下属境内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下属境内控股子公司经营范
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4-1-3-4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下属境外控股子公司 18 家,根据境
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下属境外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
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
务类型。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
资质,亦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均
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亦不存在持
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亦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

    3、发行人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
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
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
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1)发行人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内参股公司 12 家,其中经营范围
涉及“房地产开发”仅 1 家,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老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
           疗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计算机系统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
           赁;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酒店管理;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医院管理;
北京青颜博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
识健康管理 理;广告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有限公司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
           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
           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


                                       4-1-3-44
          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五金产品零
          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
          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外参股公司 3 家,即 Helijia Inc、
Hawkins & Brimble Limited 和 B.Cosmetique。根据发行人境外参股公司的登记证书
及书面说明,其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参股公司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
范围包括“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存在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根据北京青
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其未实际开展经营范围中的“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业务。除此之外,发行人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类型。

    (2)发行人参股公司目前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
质等,亦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参股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发行人参股公司目前均不
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亦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
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参股公司目前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
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亦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对于青松投资,发行人认缴 1,000 万元,已实缴 798.70 万元,未来除拟投
入目前尚未实缴的 201.30 万元外,不存在其他投资计划,发行人将根据青松投资
的运营情况和投资业绩,适时处置相关投资;

    对于和力泰,发行人认缴 2,000 万元,已支付 400 万元,未来投资计划方面,
除拟投资 2,000 万元外(包含已支付 400 万元和未支付的 1,600 万元),不存在其
他投资计划,同时发行人目前暂不存在处置计划。
                                      4-1-3-45
    2、发行人持有 32 处房产的性质为股份制企业房产,用途均为工业;除参股公
司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
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均不涉及从
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亦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
商业房产。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0,000.00 万元(含本数),用于水羊智造
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智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智造项目拟建设化妆品生产车
间、研发质检楼、原料工厂、仓库等。智造项目达产后预计新增产能年产贴式面膜
8 亿片,水乳膏霜 1.6 亿瓶。报告期内,贴式面膜销量分别为 4.4 亿片、4.6 亿片、
4.0 亿片和 1.1 亿片,非贴式面膜和水乳膏霜销量分别为 0.5 亿瓶、0.6 亿瓶、0.7 亿
瓶和 0.2 亿瓶。智造项目达产期毛利率为 63.53%,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7.35%。报
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1.06%、49.27%、52.06%和 54.95%。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戴跃锋持有湖南拙燕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拙燕仓物流)15.625%
的股权,戴跃锋及其配偶覃瑶合计持有湖南水羊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羊新
媒)100%的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拙燕仓物流采购仓配服务,向水羊新媒采购
直播推广服务。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货币资金 71,385.9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智造项目目前进展,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
情形;(2)结合发行人现有产能及产能利用率、自有品牌和代理品牌的结构及竞
争关系、委外加工比例、在建及拟建产能、市场容量情况、在手订单及意向性合同
等,分产品说明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消化措施, 发行人的品牌代理业
务是否会对新增产能消化有不利影响;(3)智造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效
益预测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并结合公司现有相关业务和同行业可比项目效益情
况,说明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4)智造项目建筑面积及其测算依据和
测算过程,并结合募投项目的生产能力、员工数量、同行业可比公司项目等,说明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单位产能投资成本、单位产能所需仓储面积、人均办公面
积的合理性,是否仅限于自用,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5)本次募投

                                      4-1-3-46
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若是,请结合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
依据及其公允性,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
比例等内容,充分说明和披露新增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6)量化分析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7)结
合营运资金缺口测算情况、货币资金余额、业务增长等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规模
的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6)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3)(4)(5)(6)
(7)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采购及销售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与发
行人关联方清单进行了比对;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可研报告,向发行人了解了募投
项目新增产品的具体内容。

    【核查意见】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若是,请结合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
性、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
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内容,充分说明和披露新增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是否
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水羊制造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9,498.7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用于水羊智造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4-1-3-47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水羊智造基地项目                  127,498.22             50,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19,498.70             19,498.70
                 合计                            146,996.92             69,498.70

      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关联交易。

      在募投项目水羊智造基地采购方面:募投项目工程建设、机器设备采购和项目
建成后原材料采购方面均向非关联方采购,不会新增关联采购。在募投项目水羊智
造基地销售方面:募投项目投产后生产的贴式面膜、非贴式面膜及水乳膏霜向合并
范围内子公司销售或出售给非关联方,不会新增关联销售。因此,预计本次募投项
目不存在新增关联采购或销售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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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补充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发行以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的决议。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
调整,将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0 万元(含 70,000.00 万元)
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69,498.70 万元(含 69,498.70 万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
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发行人调整发行
方案在授权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范围内,发行人调整发行方案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
公司,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仍具备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1-3-49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独立性未发
生变化,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
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2022年9
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御家投资                   95,904,214    24.74%
   2                      汀汀咨询                   44,523,000    11.48%
   3                       戴跃锋                    38,586,611    9.95%
   4                      御投投资                   16,991,115    4.38%
   5                       刘海浪                    5,051,454      1.3%
   6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756,546     0.97%
   7                      御投叁号                   3,387,715     0.87%
           恒识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恒识辰瀚
   8                                                 2,780,000     0.72%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戴开波                    2,613,647     0.67%
           国寿养老策略 4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
  10                                                 2,324,747     0.60%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1-3-50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年9月30日,御家投资持有发行人24.74%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戴跃锋直接持有发行人9.95%的股份,同时通过控制御家投资、汀汀咨询间接控制发
行人合计36.22%的股份,戴跃锋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46.17%的股份,且戴跃
锋为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戴跃锋确认,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
代为持有或将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御家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戴跃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以后的历次股本变动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
三次临时会议及2022年8月10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决定注销2019年发行人因依法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而回购的全部股份23,961,471股,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由
411,632,895股减少为387,671,424股。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查询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的总股本为38,767.1424万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就上述注销回购股份以及《律师工作
报告》中已披露的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御家
投资、戴跃锋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4-1-3-51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                   质押股份数   占其所持
 质押人    质权人                   质押到期日                            股本比例
                           日                     量(万股)   股份比例
                                                                            (注)
          海通证券股
 戴跃锋                2021.06.25   2023.06.23      615.00     15.94%      1.59%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
 戴跃锋                2021.07.01   2023.06.30      500.00     12.96%      1.29%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
 戴跃锋                2021.07.01   2023.06.30      215.00      5.57%      0.55%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
 戴跃锋                2022.04.27   2023.06.30      50.00       1.30%      0.13%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
 戴跃锋                2022.04.27   2023.06.30      100.00      2.59%      0.26%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
 戴跃锋                2022.04.27   2023.06.23      110.00      2.85%      0.28%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
 戴跃锋                2022.06.24   2023.06.23      27.00       0.70%      0.07%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
 戴跃锋                2022.06.27   2023.06.23      40.00       1.04%      0.10%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
 戴跃锋                2022.07.01   2023.06.30      50.00       1.30%      0.13%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
 戴跃锋                2022.07.01   2023.06.30      15.00       0.39%      0.04%
          份有限公司
 御家投   中信证券股
                       2022.04.22   2023.04.22     1,800.00    18.77%      4.64%
   资     份有限公司
 御家投   海通证券股
                       2022.05.26   2023.05.26     2,223.00    23.18%      5.73%
   资     份有限公司
              合计                                 5,745.00       —      14.82%

    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御家投资、戴跃锋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未新增质押,此处为公司总股本变动导致的“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变动。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设置质押、不存在针对该等股份的司法冻结和其他权利
受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纠纷和潜在纠纷。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述股权质押情形对公司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
他主要股东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1-3-52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经
营范围变化情况如下:

    (1)水羊制造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
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医用口罩批发;
医用口罩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专业设计服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住房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化妆品生产;消毒
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2)海南水羊科技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
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网络技术服务;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化
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
销售代理;软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销售;服装
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4-1-3-53
可的商品);日用杂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水羊堂贸易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消
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个人卫生用
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杂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日
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服装服饰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
美甲服务;包装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广告制作;数
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市
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出版物
零售;餐饮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2、业务资质和经营认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经营资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
主要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情
况未发生变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情况未发生变化。

    (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4-1-3-5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国产非特
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信息,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26项国产非
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另有1项(备案编号为湘G妆网备字2021000425)因注销失效。
新增具体情况如下:

序
       备案人              产品名称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号
1     水羊制造      小迷糊少女肌密水嫩面膜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1219   2022.09.30
                  御泥坊春风抚面净透绿豆泥浆精
2     水羊制造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1165   2022.09.30
                            华面膜
3     水羊制造        小迷糊补水保湿面膜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1210   2022.09.30
4     水羊制造      小迷糊水润补水保湿面膜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1218   2022.09.30
5     水羊制造        小迷糊肌源保湿面膜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1188   2022.09.28
6     水羊制造    御泥坊江南烟雨盈透清润黑面膜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1201   2022.09.27
7     水羊制造        大水滴赋能清爽面霜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1180   2022.09.23
8     水羊制造          御酷爽净油湿巾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1137   2022.09.19
9     水羊制造    御泥坊月白如霜焕亮月光素颜霜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1134   2022.09.16
10    水羊制造        御清透舒缓修护面霜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973   2022.09.15
11    水羊制造      小迷糊补水保湿护肤套装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968   2022.08.29
12    水羊制造       大水滴聚焦焕亮精华液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150   2022.08.19
13    水羊制造      小迷糊补水舒缓护肤套装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912   2022.08.16
14    水羊制造      小迷糊肌能密集祛痘精华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597   2022.08.16
15    水羊制造        小迷糊透润保湿面膜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825   2022.08.12
16    水羊制造        小迷糊透润补水面膜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891   2022.08.12
17    水羊制造      小迷糊凝润多效面膜礼盒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908   2022.08.12
18    水羊制造         御清透控油爽肤水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663   2022.07.26
19    水羊制造         御清透保湿水凝乳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445   2022.07.22
20    水羊制造    御泥坊花开似玉牡丹聚光精华油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549   2022.07.19
21    水羊制造     御泥坊春风抚面飞天洁面乳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735   2022.07.08
22    水羊制造        御清洁净透洁面泡沫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328   2022.07.08
23    水羊制造        小迷糊水润多效礼盒              湘 G 妆网备字 2022000420   2022.07.05
24   上海惟尔尔       VAA 轻肌净颜卸妆膏              沪 G 妆网备字 2022015717   2022.09.30
25   上海惟尔尔    VAA 轻肌焕颜眼唇卸妆湿巾           沪 G 妆网备字 2022015716   2022.09.30
26   上海惟尔尔    VAA 美肌细致精华定妆喷雾           沪 G 妆网备字 2022010631   2022.08.19

     (4)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有关的公示信息,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2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新增具
体情况如下:

                                           4-1-3-55
序
         注册人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号

    1   水羊制造   御泥坊水感轻盈美白防晒霜        防晒类     国妆特字 20222050 2027.07.18

                                               祛斑美白类、
    2   水羊制造       小迷糊羽感清透防晒乳                   国妆特字 20221916 2027.07.11
                                                 防晒类

        (5)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有关的公示信息,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作为境内责任人或备案人新增61项进口非特殊用途
化妆品备案。新增具体情况如下:

 序      境内责任人/
                                    产品名称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号        备案人
                                                              国妆网备进字(湘)
1       长沙水羊网络           依蔻净透头皮磨砂膏                                2022.07.29
                                                                  2022000005
                                                              国妆网备进字(沪)
2       上海水羊国际         KIKO 极细微雕刻眉笔 07                              2022.09.24
                                                                  2022005294
                                                              国妆网备进字(沪)
3       上海水羊国际       KIKO 净澈莲花香柔洁面慕斯                             2022.08.17
                                                                  2022004866
                                                              国妆网备进字(沪)
4       上海水羊国际          MEMO 旷野狮爵淡香精                                2022.08.22
                                                                  2022004846
                                                              国妆网备进字(沪)
5       上海水羊国际            MEMO 冬宫淡香精                                  2022.08.22
                                                                  2022004845
                                                              国妆网备进字(沪)
6       上海水羊国际         MEMO 法兰西诗人淡香精                               2022.08.22
                                                                  2022004844
                                                              国妆网备进字(沪)
7       上海水羊国际         MEMO 草原冒险家淡香精                               2022.08.22
                                                                  2022004843
                                                              国妆网备进字(沪)
8       上海水羊国际          MEMO 海洋之歌淡香精                                2022.08.22
                                                                  2022004842
                                                              国妆网备进字(沪)
9       上海水羊国际           MEMO 辛特拉淡香精                                 2022.08.22
                                                                  2022004841
                                                              国妆网备进字(沪)
10      上海水羊国际          MEMO 记忆之水淡香精                                2022.08.22
                                                                  2022004840
                                                              国妆网备进字(沪)
11      上海水羊国际           MEMO 蜂蜜岛淡香精                                 2022.08.22
                                                                  2022004834
                                                              国妆网备进字(沪)
12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化蝶男士淡香精                               2022.08.17
                                                                  2022002488
                                                              国妆网备进字(沪)
13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黄金男士淡香精                               2022.08.17
                                                                  2022002486



                                               4-1-3-56
序   境内责任人/
                              产品名称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号     备案人
                                                    国妆网备进字(沪)
14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画像女士淡香精                          2022.08.16
                                                        2022002482
                                                    国妆网备进字(沪)
15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画像男士淡香精                          2022.08.16
                                                        2022002481
                                                    国妆网备进字(沪)
16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回忆录女士淡香精                         2022.08.16
                                                        2022002480
                                                    国妆网备进字(沪)
17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回忆录男士淡香精                         2022.08.16
                                                        2022002479
                                                    国妆网备进字(沪)
18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月之咏叹 25 淡香精                        2022.08.16
                                                        2022002477
                                                    国妆网备进字(沪)
19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无际主义淡香精                          2022.08.16
                                                        2022002300
                                                    国妆网备进字(沪)
20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史诗男士淡香精                          2022.08.17
                                                        2022002242
                                                    国妆网备进字(沪)
21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间奏曲男士浓香精 53                        2022.08.18
                                                        2022002668
                                                    国妆网备进字(沪)
22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镜中倒影男士浓香精 45                      2022.08.18
                                                        2022002669
                                                    国妆网备进字(沪)
23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黄金女士淡香精                          2022.08.19
                                                        2022002487
                                                    国妆网备进字(沪)
24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玫瑰焚香淡香精                          2022.08.19
                                                        2022002483
                                                    国妆网备进字(沪)
25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物质主义淡香精                          2022.08.19
                                                        2022002478
                                                    国妆网备进字(沪)
26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间奏曲黑鸢尾淡香精                        2022.08.22
                                                        2022002490
                                                    国妆网备进字(沪)
27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史诗女士浓香精 56                         2022.08.22
                                                        2022002671
                                                    国妆网备进字(沪)
28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岸上女士淡香精                          2022.08.22
                                                        2022002672
                                                    国妆网备进字(沪)
29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镜中倒影女士淡香精                        2022.08.23
                                                        2022002667
                                                    国妆网备进字(沪)
30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镜中倒影男士淡香精                        2022.08.23
                                                        2022002491
                                                    国妆网备进字(沪)
31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化蝶女士浓香精 43                         2022.08.24
                                                        2022002670
                                                    国妆网备进字(沪)
32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化蝶女士淡香精                          2022.08.24
                                                        2022002489
                                                    国妆网备进字(沪)
33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史诗女士淡香精                          2022.08.24
                                                        2022002485

                                         4-1-3-57
序   境内责任人/
                           产品名称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号     备案人
                                                 国妆网备进字(沪)
34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迪亚女士淡香精                          2022.08.24
                                                     2022002484
                                                 国妆网备进字(沪)
35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蜿蜒男士淡香精                          2022.08.24
                                                     2022002675
                                                 国妆网备进字(沪)
36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红岩淡香精                             2022.08.24
                                                     2022002673
                                                 国妆网备进字(沪)
37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飞地男士淡香精                          2022.08.24
                                                     2022002674
                                                 国妆网备进字(沪)
38   上海水羊国际   AMOUAGE 迪亚男士淡香精                          2022.08.23
                                                     2022002476
                                                 国妆网备进字(沪)
39    EDB 公司      伊菲丹 多效焕肤眼部精华                         2022.09.07
                                                     2022004496
                                                 国妆网备进字(沪)
40    EDB 公司          伊菲丹 樱花乳液                             2022.09.30
                                                     2022004495
                                                 国妆网备进字(沪)
41    EDB 公司      伊菲丹 净颜平衡调理精华                         2022.08.24
                                                     2022004494
                                                 国妆网备进字(沪)
42    EDB 公司       伊菲丹 去角质净肤面膜                          2022.09.07
                                                     2022002292
                                                 国妆网备进字(沪)
43    EDB 公司        伊菲丹 双效去角质霜                           2022.09.08
                                                     2022002291
                                                 国妆网备进字(沪)
44    EDB 公司          伊菲丹 涂抹面膜                             2022.09.08
                                                     2022002290
                                                 国妆网备进字(沪)
45    EDB 公司        伊菲丹 眼部修护精华                           2022.09.01
                                                     2022002289
                                                 国妆网备进字(沪)
46    EDB 公司       伊菲丹 唇部盈润护理膏                          2022.09.08
                                                     2022002288
                                                 国妆网备进字(沪)
47    EDB 公司        伊菲丹 夜间保湿面霜                           2022.09.07
                                                     2022002287
                                                 国妆网备进字(沪)
48    EDB 公司       伊菲丹 焕肤去角质凝胶                          2022.09.01
                                                     2022002286
                                                 国妆网备进字(沪)
49    EDB 公司        伊菲丹 洁面泡沫凝胶                           2022.09.08
                                                     2022002285
                                                 国妆网备进字(沪)
50    EDB 公司        伊菲丹 夜间修护面膜                           2022.09.08
                                                     2022002284
                                                 国妆网备进字(沪)
51    EDB 公司          伊菲丹 焕肤面膜                             2022.09.01
                                                     2022002283
                                                 国妆网备进字(沪)
52    EDB 公司           伊菲丹 按摩霜                              2022.09.01
                                                     2022002282
                                                 国妆网备进字(沪)
53    EDB 公司         伊菲丹 护甲润手霜                            2022.09.08
                                                     2022002281

                                      4-1-3-58
 序    境内责任人/
                              产品名称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号      备案人
                                                    国妆网备进字(沪)
54      EDB 公司           伊菲丹 面部精华                             2022.08.25
                                                        2022002280
                                                    国妆网备进字(沪)
55      EDB 公司       伊菲丹 樱花保湿洁面泡沫                         2022.09.23
                                                        2022002279
                                                    国妆网备进字(沪)
56      EDB 公司           伊菲丹 水润日霜                             2022.09.07
                                                        2022002278
                                                    国妆网备进字(沪)
57      EDB 公司           伊菲丹 保湿面霜                             2022.08.24
                                                        2022002277
                                                    国妆网备进字(沪)
58      EDB 公司          伊菲丹 樱花精萃液                            2022.09.23
                                                        2022002275
                                                    国妆网备进字(沪)
59      EDB 公司          伊菲丹 保湿精粹水                            2022.09.01
                                                        2022002274
                                                    国妆网备进字(沪)
60      EDB 公司        伊菲丹 双层眼唇卸妆液                          2022.08.24
                                                        2022002273
                                                    国妆网备进字(沪)
61      EDB 公司            伊菲丹 卸妆乳                              2022.09.01
                                                        2022002272

      (6)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有关的公示信息,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获得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行政许可批件未发生变化。

      (7)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或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有关的公示信息,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或许可证情况如下:

      水羊电商已取得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湘长市场监械经营备20221798号),备案范围为批零兼售。

      长沙水羊网络已取得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
可证编号:湘长市场监械经营许20221153号),经营范围为原《分类目录》Ⅲ类医疗
器械:批发:6804眼科手术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
窥镜设备。零售:6822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新《分类目录》Ⅲ类医疗器械:批发:
09物理治疗器械,14注射、护理和防护器械,16眼科器械。


                                         4-1-3-59
    3、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的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发行
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过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已依法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境外的经营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2家境外控股子公司,为 Netherlands SYoung
Brand Management BV(荷兰)和EviDenS de BeautéSAS(法国),具体情况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补充更新/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的对外投
资/1、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部分所述。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化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未
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9 月的主营
业务收入分别为 240,452.24 万元、370,964.92 万元、499,446.93 万元、333,333.60 万
元,分别占发行人当年或当期营业收入的 99.68%、99.86%、99.69%、99.73%。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经营的持续性

    经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十、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补充事
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
人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影响持
续经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4-1-3-6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
化。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情
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2022 年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1-9 月
 湖南拙燕仓物流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10,648.60     14,198.78     4,839.02        1,580.54
 湖南水羊新媒体有限公司           接受服务    5,304.69      2,865.24               -               -
 拙燕检测技术(长沙)有限公司     接受服务     546.20                -             -               -
 Hawkins & Brimble Limited        采购商品     101.94           0.04       316.87                  -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2022 年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1-9 月
                                    转让商
             御家投资             标、股权             -             -             -       510.86
                                      转让
   浙江集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       474.65
 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1,118.25          971.30
    湖南拙燕仓物流有限公司        提供服务      20.89        584.20        414.83           42.38
   友阿云商(香港)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         2.09
   湖南友阿云商网络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0.11            1.22
  浙江云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295.83                  -
                                    销售商
                                  品、电脑
 拙燕检测技术(长沙)有限公司                  221.13                -             -               -
                                  等固定资
                                  产、租赁
    湖南水羊新媒体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34             -             -               -

       3、关联担保情况

                                         4-1-3-6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作为担保方对合并范围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发行人及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金额
  戴跃锋          2021.12.17               2029.12.16                           3,428.00
  戴跃锋          2021.08.24               2029.07.30                           3,800.00
  戴跃锋          2021.05.21               2029.05.20                           5,700.00
  戴跃锋          2022.01.28               2030.01.27                           6,196.96
  戴跃锋          2022.04.21               2030.04.20                            244.99
  戴跃锋          2022.05.17               2030.04.20                            999.36
  戴跃锋          2022.05.31               2030.04.20                            762.90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594.71            768.16            683.99               697.39

    5、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22.9.30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湖南拙燕仓物流有限公司                       -      103.16        155.32          46.94
 应收         湖南水羊新媒体有限公司                       -       90.90             -               -
 账款        友阿云商(香港)有限公司                      -           -             -           0.10
             浙江集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100.94               -
 其他         湖南拙燕仓物流有限公司                       -           -        267.97               -
 应收
             浙江集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10.00          10.00
 款
           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2.52
 预付         湖南拙燕仓物流有限公司                       -    1,113.61             -               -
 款项         湖南水羊新媒体有限公司                       -      682.84             -               -
             Hawkins & Brimble Limited                1.70             -             -               -

    6、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22.9.30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应付账
              湖南拙燕仓物流有限公司                       -           -             -         406.04
   款

                                                4-1-3-62
                                              2022.9.30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湖南拙燕仓物流有限公司          225.92              -      226.61         79.32
 其他应
                 湖南水羊新媒体有限公司          197.88           9.60           -             -
   付款
              拙燕检测技术(长沙)有限公司       218.55              -           -             -
 预收款
              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14.82
   项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均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合
法有效,所约定的条款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
联交易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新增2家。截至2022年9月
30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共计47家,新增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                                               成立      主营业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注册地址
 号                         本                                                 日期        务
         Netherlands      3.00 万                       Herikerbergweg 238,              境外子
                                    御家国际持股                               2022.
 1      SYoung Brand       欧元                         Luna ArenA, 1101CM               公司控
                                        100%                                   07.26
       Management B.V.                                       Amsterdam                   股平台




                                             4-1-3-63
 序                      注册资                                                 成立    主营业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注册地址
 号                        本                                                   日期      务
                                       Netherlands                                      化妆品
      EviDenS de Beauté 0.8640       SYoung Brand          26 RUE GALILEE      2005.   研发、
 2
            SAS          万欧元        Management             75116 PARIS       10.28   生产、
                                     B.V.持股 90.05%                                      销售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定王台街道解放西路
                          800.00     水羊堂科技持股                             2022.   化妆品
 3      水羊堂贸易                                         270 号(长沙国金中
                           万元          100%                                   06.17     销售
                                                           心)第二层 L258 号
                                                               2F-08 铺位号

      注:Netherlands SYoung Brand Management B.V.和EviDenS de BeautéSAS为新增
的控股子公司;水羊堂贸易为注册地址变更。
      2、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直接投资的境内参股公司新增1家,境外参股公
司新增1家。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直接投资的境内参股公司共计12家,境外参
股公司共计3家,新增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成立    主营业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注册地址
 号                                                                             日期      务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
      崧妍(杭                                                                          化妆品
                     114.2857        发行人持股        河街道江南大道 588 号    2017.
 1    州)生物技                                                                        研发和
                       万元            12.5%             恒鑫大厦主楼 13 层     04.27
      术有限公司                                                                          销售
                                                               1312 室
                                                                                        化妆品
                                   发行人全资子公
      B.Cosmetiqu    10.3750                           31,boulevardd'Anvaux     2020.   研发、
 2                                 司御家国际持股
           e         万欧元                           36000 CHATEAUROUX         07.23   生产和
                                       32.5%
                                                                                          销售
                                                                                        化妆品
      上海珈凯生                                                                        原料生
                     1,262.437       发行人持股        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     2015.
 3    物科技有限                                                                        产、研
                       5 万元          1.5547%             路 857 号 6 幢       02.03
        公司                                                                            发、销
                                                                                          售

      注:崧妍(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B.Cosmetique为新增的参股公司;上海珈凯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及持股比例变更。




                                                4-1-3-6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发行人持有深圳
市和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事宜尚未完成工商变更。

      (二)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商标权

      1、境内商标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商标新增24项,另有
1项(注册号为9667971)因权利期限届满失效。新增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国际
                商标名称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号      人                                                  分类

       水羊
 1                  飞天泥                        62955363   35     2032.08.20
       股份

       水羊
 2                   图形                         62958345   22     2032.08.20
       股份

       水羊
 3              夜舞倾城                          62960710    3     2032.08.20
       股份

       水羊
 4                   图形                         62971532    4     2032.08.20
       股份

       水羊
 5                   图形                         62966558   31     2032.08.20
       股份

       水羊
 6              飞天泥浆                          62977044   35     2032.08.20
       股份



                                     4-1-3-65
序   权利                                         国际
              商标名称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号     人                                         分类

     水羊
7               图形                   62970601    3     2032.08.20
     股份

     水羊
8               图形                   62957753   35     2032.08.20
     股份

     水羊
9             江楠烟雨                 62954329   35     2032.08.20
     股份

     水羊
10              图形                   62956648   28     2032.08.20
     股份

     水羊
11              图形                   62581955    3     2032.08.27
     股份

     水羊
12             水羊堂                  62438582   35     2032.07.27
     股份

                                                             .
     水羊
13            夜望相似                 61893002   35     2032.07.13
     股份

     水羊
14            夜望相似                 61882554    3     2032.07.13
     股份

     水羊
15            花满芳甸                 61862328    3     2032.09.06
     股份

     水羊
16            时间知道                 61239135   44     2032.08.13
     股份

     水羊      御泥坊
17                                     58736020   16     2032.07.27
     股份     UNIFON

     水羊
18          小迷糊 MIHOO               58731207   35     2032.08.20
     股份

     水羊
19          小迷糊 MIHOO               58724942    9     2032.07.06
     股份




                            4-1-3-66
 序    权利                                                                国际
                 商标名称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号      人                                                                分类

       水羊
20               水羊股份                                   53786960           3   2032.09.06
       股份

       香港
21               BIGDROP                                    61585676           9   2032.08.27
       薇风

       EDB    EVIDENS DE
22                                                          62122308           3   2032.07.27
       公司    BEAUTE

       EDB    EVIDENS DE
23                                                          50637049           3   2031.07.20
       公司    BEAUTE

       EDB
24                  伊菲丹                                  20784901           3   2027.09.20
       公司


      2、境外商标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外商标新增24项。新增
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商标         商标编号      国际分类           注册地          有效期至
 号      人
       EDB    EviDenS de Beaut
 1                                  788532          3,14,18            比荷卢      2025.11.07
       公司          é
       EDB    EviDenS de Beaut
 2                                 1012592           3,44              加拿大      2034.01.10
       公司          é
       EDB    EviDenS de Beaut
 3                                300624294           3            中国香港        2026.04.20
       公司          é
       EDB    EviDenS de Beaut
 4                               IDM000152147         3           印度尼西亚       2026.06.30
       公司          é
       EDB    EviDenS de Beaut
 5                                  886288          3,14,18            马德里      2026.04.21
       公司          é
       EDB    EviDenS de Beaut
 6                                 0768441            3                 韩国       2028.11.11
       公司          é
       EDB    EviDenS de Beaut
 7                                 N/079539           3            中国澳门        2028.04.14
       公司          é
       EDB    EviDenS de Beaut
 8                                2010/33352          3                土耳其      2030.05.20
       公司          é



                                         4-1-3-67
序   权利
                 商标           商标编号      国际分类         注册地      有效期至
号     人
     EDB    EviDenS de Beaut
9                                01243127            3         中国台湾    2026.12.31
     公司          é

     EDB
10                              21/4787775        3,4,18,44      法国      2031.07.23
     公司


     EDB
11                               1663400          3,4,18,44     马德里     2032.01.21
     公司


     EDB
12                                784290          3,14,18       比荷卢     2025.11.03
     公司


     EDB
13                                154697             3          阿联酋     2028.01.28
     公司


     EDB
14                              300624285         3,14,18      中国香港    2026.04.20
     公司


     EDB
15                             IDM000152144          3        印度尼西亚   2026.06.30
     公司


     EDB
16                                894634          3,14,18       马德里     2026.04.21
     公司

     EDB
17                              Kor263790            3           泰国      2026.05.01
     公司


     EDB
18                               01257618           3,14       中国台湾    2027.03.31
     公司

     EDB
19                              21/4787781        3,4,18,44      法国      2031.07.23
     公司

     EDB
20                Qal           06/3468279           3           法国      2026.12.08
     公司
     EDB
21                Qal            1521303             3          马德里     2030.02.06
     公司
     EDB
22             TransDerm        20/4644665          3,5          法国      2030.05.05
     公司
     EDB         3D-
23                              21/4811646          1,3          法国      2031.10.25
     公司    COLLADERM


                                       4-1-3-68
 序    权利
                     商标            商标编号      国际分类        注册地     有效期至
 号      人
       EDB         3D-
24                                   1667447            1,3        马德里     2032.04.21
       公司    COLLADERM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境内商标共计 1,048 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境外商
标共计 238 项。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不
存在被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五)专利权

      1、境内专利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新增17项,另有
4项(专利号分别为CN201230390002.8、CN201230387351.4、CN201230386976.9、
CN201230386975.4)因权利期限届满失效。新增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申请    授权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日期    日期    类型
       水羊   黄芪多肽的制备方法及其在制备                          2019.   2022.   发明
 1                                              CN201911316152.1
       制造         化妆品中的应用                                  12.19   09.30   专利
       水羊                                                         2022.   2022.   外观
 2                   包装盒(大水滴)           CN202230282482.X
       制造                                                         05.13   09.30   设计
       水羊                                                         2022.   2022.   外观
 3               包装套件(小迷糊系列)         CN202230283118.5
       制造                                                         05.13   09.23   设计
       水羊                                                         2022.   2022.   外观
 4             化妆品包装瓶(小迷糊 50g)       CN202230283630.X
       制造                                                         05.13   09.23   设计
       水羊   包装盒(春风抚面净润晨露泥浆                          2022.   2022.   外观
 5                                              CN202230350989.4
       制造           精华面膜)                                    06.09   09.16   设计
       水羊   包装袋(御泥坊春风抚面折扇次                          2022.   2022.   外观
 6                                              CN202230362828.7
       制造           抛卸妆霜)                                    06.14   09.16   设计
       水羊   包装盒(御泥坊春风抚面折扇次                          2022.   2022.   外观
 7                                              CN202230324569.9
       制造           抛卸妆霜)                                    05.30   09.06   设计
       水羊                                                         2022.   2022.   实用
 8                       一种头带               CN202220605978.0
       制造                                                         03.17   09.02   新型
       水羊                                                         2022.   2022.   实用
 9                      一种睫毛刷              CN202221273442.X
       制造                                                         05.24   08.30   新型



                                            4-1-3-69
 序     专利                                                        申请    授权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日期    日期    类型
        水羊   一种组合物及其在制备修复熬夜                         2019.   2022.   发明
10                                               CN201910918216.9
        制造     受损肌肤的护肤品中的应用                           09.26   08.23   专利
        水羊                                                        2022.   2022.   外观
11                  面膜包装盒(江南烟雨)       CN202230197007.2
        制造                                                        04.09   08.23   设计
        水羊                                                        2022.   2022.   外观
12                  面膜包装盒(夜舞倾城)       CN202230196939.5
        制造                                                        04.09   08.19   设计
        水羊                                                        2019.   2022.   发明
13                  一种番茄红素的提取方法       CN201910923778.2
        制造                                                        09.27   08.09   专利
        水羊                                                        2022.   2022.   外观
14                   包装瓶(小迷糊系列)        CN202230283629.7
        制造                                                        05.13   08.02   设计
        水羊                                                        2022.   2022.   实用
15                      一种收集装置             CN202220734357.2
        制造                                                        03.30   07.29   新型
        水羊   一种抗氧化组合物及其应用、产                         2021.   2022.   发明
16                                               CN202110728933.2
        制造               品                                       06.29   07.12   专利
        水羊   一种基于 Spring Cloud 的微服务                       2019.   2022.   发明
17                                               CN201911055280.5
        网络           灰度发布方法                                 10.31   08.09   专利

       2、境外专利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外专利情况未发生变
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计拥有 149 项境内专利权、10 项境外专利权。经核查,本所
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被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
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
化。

       (七)作品著作权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
化。

       (八)域名

                                             4-1-3-70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域名新增63项,另有3项因
过期失效。新增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ID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所有者
  1          evidensdeparfums.jp     2011.12.01   2023.01.26   EDB 公司
  2          evidencedebeaute.us     2011.03.17   2023.03.16   EDB 公司
  3          evidencedebeaute.net    2011.03.17   2023.03.17   EDB 公司
  4         evidencedebeaute.com     2011.03.17   2023.03.17   EDB 公司
  5         evidencedebeaute.co.uk   2011.03.17   2023.03.17   EDB 公司
  6          evidencedebeaute.me     2011.03.17   2023.03.17   EDB 公司
  7        evidencedeparfums.com     2011.03.17   2023.03.17   EDB 公司
  8          evidencedebeaute.de     2011.03.17   2023.03.24   EDB 公司
  9          evidencedebeaute.be     2011.03.17   2023.07.29   EDB 公司
 10           evidenslespa.com       2012.06.08   2023.06.08   EDB 公司
 11              evidens.asia        2012.06.08   2023.06.08   EDB 公司
 12          evidensdebeaute.asia    2012.06.08   2023.06.08   EDB 公司
 13         evidensdeparfums.asia    2012.06.08   2023.06.08   EDB 公司
 14        evidensdebeaute.cn.com    2012.06.08   2023.06.08   EDB 公司
 15            evidens.cn.com        2012.06.08   2023.06.08   EDB 公司
 16        evidensdeparfums.cn.com   2012.06.08   2023.06.08   EDB 公司
 17         evidensdeparfum.com      2010.11.30   2023.11.30   EDB 公司
 18              evidens.me          2010.11.30   2023.11.30   EDB 公司
 19          evidensdebeaute.me      2010.11.30   2023.11.30   EDB 公司
 20         evidensdeparfums.me      2010.11.30   2023.11.30   EDB 公司
 21          evidencedebeaute.fr     2011.03.17   2023.03.17   EDB 公司
 22          evidencedebeaute.it     2011.03.17   2023.03.17   EDB 公司
 23          evidencedebeaute.eu     2011.03.17   2023.03.31   EDB 公司
 24               evidens.tel        2009.04.07   2023.04.06   EDB 公司
 25          evidensdebeaute.tel     2009.04.07   2023.04.06   EDB 公司
 26           evidensdebeaute.fr     2007.04.16   2023.04.16   EDB 公司
 27           evidensdebeaute.eu     2007.04.13   2023.04.30   EDB 公司
 28          evidens-de-beaute.eu    2007.04.13   2023.04.30   EDB 公司
 29         evidensdeparfums.biz     2010.05.17   2023.05.16   EDB 公司
 30          evidensdeparfums.tel    2010.05.17   2023.05.16   EDB 公司


                                      4-1-3-71
序号             域名 ID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所有者
31         evidensdeparfums.us       2010.05.17   2023.05.16   EDB 公司
32         evidensdeparfums.fr       2010.05.17   2023.05.17   EDB 公司
33         evidensdeparfums.pl       2010.05.17   2023.05.17   EDB 公司
34         evidensdeparfums.nl       2010.05.17   2023.05.17   EDB 公司
35        evidensdeparfums.com       2010.05.17   2023.05.17   EDB 公司
36        evidensdeparfums.info      2010.05.17   2023.05.17   EDB 公司
37        evidensdeparfums.net       2010.05.17   2023.05.17   EDB 公司
38       evidens-de-parfums.com      2010.05.17   2023.05.17   EDB 公司
39        evidens-de-parfums.fr      2010.05.17   2023.05.17   EDB 公司
40       evidensdeparfums.co.uk      2010.05.17   2023.05.17   EDB 公司
41         evidensdeparfums.it       2010.05.17   2023.05.17   EDB 公司
42         evidensdeparfums.de       2010.05.17   2023.05.25   EDB 公司
43        evidens-de-parfums.eu      2010.05.17   2023.05.31   EDB 公司
44         evidensdeparfums.eu       2010.05.17   2023.05.31   EDB 公司
45         evidensdeparfums.ch       2010.05.17   2023.05.31   EDB 公司
46          lamaisonevidens.fr       2017.07.11   2023.07.11   EDB 公司
47        lamaisonevidens.com        2017.07.11   2023.07.11   EDB 公司
48      lamaisonevidensdebeaute.fr   2017.07.11   2023.07.11   EDB 公司
49     lamaisonevidensdebeaute.com   2017.07.11   2023.07.11   EDB 公司
50              evidens.be           2010.11.30   2023.07.29   EDB 公司
51         evidensdebeaute.be        2010.05.17   2023.07.29   EDB 公司
52         evidensdebeaute.us        2009.10.29   2023.10.28   EDB 公司
53          evidensdebeaute.in       2009.10.29   2023.10.29   EDB 公司
54          evidensdebeaute.pl       2009.10.29   2023.10.29   EDB 公司
55        evidensdebeaute.co.uk      2009.10.29   2023.10.29   EDB 公司
56          evidensdebeaute.it       2009.10.29   2023.10.29   EDB 公司
57          evidensdebeaute.nl       2009.10.29   2023.10.31   EDB 公司
58         evidensdebeaute.tw        2009.06.11   2023.11.06   EDB 公司
59         evidensdebeaute.de        2009.02.11   2023.11.10   EDB 公司
60         evidens-de-beaute.fr      2006.06.21   2023.11.24   EDB 公司
61              evidens.it           2010.11.30   2023.11.30   EDB 公司
62        evidens-de-beaute.com      2016.02.04   2025.11.10   EDB 公司
63         evidensdebeaute.com       2016.02.22   2025.11.09   EDB 公司

                                      4-1-3-7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域名共计179项,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合法拥有上述域名,不存在被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在建工程

       根 据 2022年 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
39,382.73万元。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建工程建设许可手续情况未发生变
化。

       (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未经审计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
行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8,445.08万元,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机器设备包
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等,其中房屋及
建筑物账面价值为51,788.19万元,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3,999.10万元,办公设备账面
价值为993.99万元,运输工具账面价值358.27万元,电子设备及其他价值为1,305.53万
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或使用
权,不存在被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租赁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相关房屋产权证书,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4-1-3-73
                                                            面积   租赁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坐落                            租赁期限
                                                          (㎡)   用途
         上海嘉汇达房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
                        上海水羊                                          2022.09.16-
  1      地产开发经营              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504.70   办公
                          国际                                            2025.10.24
           有限公司                    1705-06 单元
         上海嘉汇达房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
                        上海水羊                                          2022.01.01-
  2      地产开发经营              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366.62   办公
                          国际                                            2022.10.24
           有限公司                     1704 单元
                        御泥坊天   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
                                                                          2021.03.01-
  3         罗国庆      心区二分   路步行街西厢南栋       45.00    门店
                                                                          2024.02.29
                          公司           1230 号
         深圳华侨城都              深圳市白石路东 8 号
                                                                          2019.11.20-
  4      市娱乐投资公   上海御强   欢乐海岸购物中心       185.68   门店
                                                                          2022.11.19
             司                          LG-026
         上海永业思南   上海御强
                                   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中                     2021.08.20-
  5      置业发展有限                                     445.70   门店
                                     路 541 号一层                        2024.08.19
             公司
                                                                     办
         上海桂林实业   上海水羊   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2021.09.10-
  6                                                       880.00   公、
           有限公司       生物       333 号 5 号楼 2 楼                   2024.09.09
                                                                   研发
         上海金山万达              上海市金山区龙皓路
                        上海御泥                                          2021.12.21-
  7      广场投资有限              1088 号上海金山万达    29.26    门店
                          坊                                              2024.12.20
             公司                  广场 1F 层百 1030 号
         上海鼎荣房地
                        上海御泥   上海黄浦区徐家汇路                     2022.09.15-
  8      产开发有限公                                     65.70    门店
                          坊       618 号 B1-TK17 室                      2023.09.14
             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产均未办理租赁登记
/备案手续,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
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未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据此,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存在被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的风险,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子公司签署的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未办理租赁登记
备案手续亦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4-1-3-7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借款合同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且截至2022年9月30日正在履行
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序   借款                合同/信用证名称   借款
              贷款方                                  合同金额   借款期限      对应担保合同
号     方                    及编号        性质
                         《流动资金借款
                                            流动
     发行   中国银行股   合同》2022年湘               5,000.00   2022.08.24-
 1                                          资金                                    /
     人     份有限公司     新公业借字                   万元     2023.08.24
                                            借款
                           12675022号
                                            流动
     发行   招商银行股                                5,000.00   2022.07.22-
 2                       IR2207220000082    资金                                    /
     人     份有限公司                                  万元     2023.06.21
                                            借款
                         华银营(二部)
            华融湘江银                      流动
     发行                  流资贷字                   5,000.00   2022.08.18-
 3          行股份有限                      资金                                    /
     人                  (2022)年第                   万元     2023.08.17
                公司                        借款
                           (021)号
            中国光大银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
     发行                                             5,000.00   2022.09.29-
 4          行股份有限       合同》         资金                                    /
     人                                                 万元     2024.03.28
                公司     56202204000039     借款
                                                                               水羊股份提供
            上海浦东发   《流动资金借款     流动                               保证担保,担
     御泥                                             5,000.00   2022.07.18-
 5          展银行股份       合同》         资金                                 保合同编号
     坊                                                 万元     2023.07.18
              有限公司   66012022280583     借款                               ZB661520210
                                                                                   0000028
     水羊     渣打银行                      流动
                         合成贷款提款指               200.00万   2022.08.12-
 6   国际   (中国)有                      资金
                               令                       欧元     2023.02.10
     贸易       限公司                      借款
     香港     渣打银行                      流动
                         合成贷款提款指               1,330.66   2022.07.11-   水羊股份提供
 7   御家   (中国)有                      资金
                               令                      万港元    2023.01.11      保证担保
     韩美       限公司                      借款
     香港     渣打银行                      流动
                         合成贷款提款指               2,224.10   2022.08.01-
 8   御家   (中国)有                      资金
                               令                      万港元    2023.01.30
     韩美       限公司                      借款




                                           4-1-3-75
 序   借款                合同/信用证名称   借款
               贷款方                                  合同金额   借款期限      对应担保合同
 号     方                    及编号        性质
      香港     渣打银行                      流动
                          合成贷款提款指               702.65万   2022.08.12-
 9    御家   (中国)有                      资金
                                令                       港元     2023.02.10
      韩美       限公司                      借款
               渣打银行                      流动
      香港                合成贷款提款指               508.21万   2022.07.08-
 10          (中国)有                      资金
      御强                      令                       美元     2023.01.06
                 限公司                      借款
               渣打银行                      流动
      香港                合成贷款提款指               380.81万   2022.07.29-
 11          (中国)有                      资金
      御强                      令                       欧元     2023.01.20
                 限公司                      借款
               渣打银行                      流动
      香港                合成贷款提款指               531.13万   2022.08.29-
 12          (中国)有                      资金
      御强                      令                       欧元     2023.02.28
                 限公司                      借款
      EDB    PALATINE                                  10.44万    2022.09.26-
 13                              /            /                                      /
      公司     银行                                     欧元      2022.10.10
      EDB                                              50.00万    2022.06.22-
 14          BRED银行      企业贷款合同       /                                      /
      公司                                              欧元      2027.12.21

      2、采购合同

      公司与供应商主要签订年度采购框架合同,再通过具体订单的方式向供应商采
购,并在每次提交的订单中确定款式、数量、价款与交货期限等具体交易条件。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2020年7月1日,湖南御强(乙方)与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甲方)
签署了《2020年销售协议书》,双方就乙方负责甲方相关品牌在电商渠道的相关销售
服务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双方于2021
年1月1日签署《<2020年销售协议书>补充协议》,就新增条款达成一致协议。

      (2)2018年4月16日,香港御家韩美与KIKO Asia Limited签署了《经销协议》
(Distribution Agreement),双方就产品在境内的采购、销售及推广达成一致协议,
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协议第2.2条约定如果经销商已
遵守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经KIKO Asia Limited的事先同意,该协议在初始期限
或任何续订期结束时自动续约。2021年2月15日,香港御家韩美、上海水羊国际与
KIKO Asia Limited签署了该协议的附录3号,自动续约36个月。



                                            4-1-3-76
    (3)2019年11月4日,水羊国际贸易与EVIDENS DE BEAUTE签署了《经销协
议》(AGREEMENT FOR DISTRIBUTION OF EviDens de Beaute PRODUCTS I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双方就产品在境内的独家经销达成一致协议,
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协议第18条第1)款约定除非一
方在初始期限届满前至少6个月确认收到通知函或以快递方式通知另一方表达不再
续约的意向,默认双方同意即初始期限届满后自动续约。2022年7月16日,水羊国际
贸 易 与 EVIDENS DE BEAUTE 签 署了 该协议 的 附录 ( Addendum To Distribution
Agreement),延长该协议期限至2029年12月3日。

    (4)2021年11月15日,水羊国际贸易与ZELENS Limited签署了《经销协议》
(Distribution Agreement),双方就产品在境内的经销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有效期自
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5)2021年1月20日,水羊国际贸易、上海水羊国际与Mesoestetic S.L.签署了《独
家销售协议》(Exclusive Distribution Agreement),双方就产品在境内的独家经销达
成一致协议,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销售合同

    公司作为电商企业,产品目前主要通过线上渠道销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与主要线上销售渠道或经销商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与唯品会签订的销售合同

    2021年11月12日,御泥坊(乙方)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商
品销售合同》,就乙方供应商品给甲方销售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
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与京东签订的销售合同

    2022年1月1日,御泥坊(乙方)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产
品购销协议》,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相关产品用于再销售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有效
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3)与天猫平台签订的《同城零售供应商(寄售)合作协议》

                                     4-1-3-77
       2022年4月1日,御泥坊(甲方)与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天
猫超市供应商(寄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商品信息维护和商品
管理、在指定时间内将商品存放于双方共同确定的仓储存放点。消费者下单并支付成
功时,依据消费者订单中的甲方商品数量等信息,甲方与乙方达成订单,合同有效期
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4)与仪菲(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框架合同》

       2020年3月25日,湖南御强(甲方)与仪菲(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签订《产品采购框架合同》(大贸产品),就乙方向甲方采购“Dr.ci:labo”产品并由乙
方分销该产品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
止。

       (5)与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书》

       2022年1月1日,御泥坊(乙方)与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甲方)签
订《业务合同书》,就乙方向甲方供应货品事宜达成一致,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
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
在潜在纠纷,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除《审计报告》、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补充更新/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重大关联交易”已披
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
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4-1-3-78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为
42,921,815.05元,其他应付款为147,263,449.26元(合并报表数)。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发行人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或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补充更新/七、发行人
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的发行人股本变更事项外,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等事
宜,亦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



                                     4-1-3-79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20%、13%、9%、6%、5%、
      增值税              销项税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的差额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税额                          7%、5%

                                                               25%、20%、16.5%、1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0%、8.25%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2%

    发行人并表报表范围内部分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水羊制造                                         15%

                                        首 200 万港元溢利按照 8.25%缴纳企业所得税,200
          水羊国际贸易
                                             万港元溢利以上部分所得税税率为 16.50%

       中国台湾地区子公司                                       20%

              韩国子公司                                        10%

              日本子公司                                       23.2%

              法国子公司                                        25%

     其他中国香港地区子公司                                    16.5%

       公司其他境内子公司                                       25%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在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及其合法性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

    2016年12月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水羊制造取得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
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4-1-3-80
号∶GR201643000172,有效期三年。2019年9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水羊制造取得
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1943001544,有效期三年。2022年10月,水羊制造认定为2022年第
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已获备案公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有关规定,子公司水羊制造2019年
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3月2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
草案,引入两级利得税率制度。该条例草案于2018年3月28日签署成为法律,并于翌
日刊宪。根据两级利得税率制度,符合资格公司实体的首200万港元溢利将按8.25%
的税率缴纳,而200万港元以上的溢利将按16.5%的税率纳税。不符合两级利得税率
制度资格的公司实体的溢利将继续按16.5%的划一税率纳税,子公司水羊国际贸易
2022年1-9月首200万港元溢利按8.25%的税率缴纳。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
形。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天职所出具的2019年、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2年第三季
度报告,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9月
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为金额分别为9,764,614.51元、4,034,219.95元、
16,181,088.11元、13,423,341.59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3-81
       1、根据湖南湘江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3、根据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022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根
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将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70,000.00 万元(含 70,000.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69,498.70 万元(含 69,498.70
万元)。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三
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水羊智造基地项目            127,498.22              50,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19,498.70               19,498.70

                 合计                      146,996.92              69,498.70

       2、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4-1-3-8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未决诉讼案件情况
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涉及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对于《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水羊制造合同纠
纷以及相关诉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一审中,所涉标的占
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戴跃锋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关注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备案或审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部分“二十二/(一) 关注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备案或审批”所述情况及律师核查
意见无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二)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4-1-3-83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部分“二十二/(二)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所述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三)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部分“二十二/(三)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所述情况及律师核查意
见无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四)关注发行人主营业务或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能
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部分“二十二/(四)关注发行人主营业务或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
放行业或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所述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实质性变
更与调整。

    (五)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十二
/(五)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所述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实质性
变更与调整。

    (六)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部分“二十二/(六)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所述情况及律
师核查意见无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七)关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仲裁等事项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十二
/(七)关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仲裁等事项”所述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
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4-1-3-84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可转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申请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
意并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壹份由本
所留存,伍份交发行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4-1-3-85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朱志怡




                                          经办律师:

                                                            谭闷然




                                          经办律师:

                                                            柳   滢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4-1-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