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宝 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2018 年 2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61 号文《关 于核准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华宝股份向社 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1,590,000 股,并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554,290,000 股, 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615,88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宝股份的总股本为 615,880,000 股,其中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为 61,59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54,290,000 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 东共青城南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东证田鑫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和曲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 2016 年 9 月 29 日(即本企业取得华宝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 自华宝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华 宝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且 上述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 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4,2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8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3 名。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全称 (股) 股本比例 量(股) 共青城南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 26,080,000 4.23% 26,080,000 (有限合伙) 共青城东证田鑫投资管理合伙 2 24,320,000 3.95% 24,320,000 企业(有限合伙) 3 曲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3,890,000 0.63% 3,890,000 合 计 54,290,000 8.82% 54,290,000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股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无限售条件的流 61,590,000 10.00% +54,290,000 115,880,000 18.82% 通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 554,290,000 90.00% -54,290,000 500,000,000 81.18% 通股 总股本 615,880,000 100.00% - 615,88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华宝股份相关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上述承诺期间内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等资料,对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可上市流通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经核 查,保荐机构就华宝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华宝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浙商证券对华宝股份本次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建华 洪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