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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21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
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
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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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
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
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一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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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当及
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对
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
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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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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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   □豁免
的类别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豁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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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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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类别                     □暂缓     □豁免


序            所在单位/部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号            门                                            的时间     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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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
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报
道、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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