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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2-03-2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宝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汪建华                    联系电话:0571-87902731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        涛              联系电话:0571-879027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持续督导专员列席)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持续督导专员列席)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持续督导专员列席)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3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募投项目“华宝鹰潭食品用香精及食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品配料生产基地项目”、“华宝股份科技
                                              创新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华宝股份


                                         1
                                            数字化转型项目”实施进度慢于预期,综
                                            合考虑疫情影响等外部环境变化及公司
                                            募投项目实际情况等因素,公司决定对
                                            “华宝鹰潭食品用香精及食品配料生产
                                            基地项目”2022 年计划投资金额进行相应
                                            调整,调整 “华宝股份科技创新中心及
                                            配套设施项目”、“华宝股份数字化转型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及分年度
                                            投资计划。
                                                上述调整募集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
                                            项已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事
                                            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2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根据华宝股份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布
                                            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
                                            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林瑶女士被耒阳
                                            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根据华宝股份
                                            2022 年 1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实际
                                            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朱林瑶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女士已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根据华宝股份 2022 年 1 月 27 日发布
                                            的《关于公司董事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公司董事林嘉宇先生被衡阳县监察委员
                                            会立案调查,并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指定
                                            居所监视居住。
                                                浙商证券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
                                            对华宝股份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华宝股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份已披露关于此事所知悉的情况,召开专
                                            项会议对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等方面做出
                                            部署,目前华宝股份运营正常。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5-21


                                        2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板注册制改革、募集资金管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华 宝 股份 实 际控 制       浙 商 证券 对 华宝 股
                                       人朱林瑶女士被耒阳市         份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       对该事项进行持续跟踪,
                                       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         了解事情的实时动态,并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住。                         督促华宝股份按照《深圳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华 宝 股份 董 事林 嘉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的重大变化情况)
                                       宇先生被衡阳县监察委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员会立案调查,并被长沙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         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监视居住。                   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原因及解决措
                                                                    行承诺
                                                                                     施
1.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华烽中国、股东香悦科技,及公司间接控股
股东 Mogul Enterprises (BVI)、Jumbo Elite(BVI)、Resourceful
Link(BVI)、Power Nation(BVI)、Real Elite(BVI)、Raise
Sino(BVI)、华宝国际、Chemactive Investments(BVI)、Huabao
Investment(BVI)、Spanby Industrial(BVI)、Ingame Technology
(BVI)、智辉国际(HK)、华烽国际(HK)承诺:自华宝香
精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如有)的华宝香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3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宝香精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如
有)的华宝香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华烽中国和香
悦科技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华宝香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华宝香精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华烽中国和香悦科技持有的
华宝香精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林瑶承诺:自华宝香精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
人间接控制的华烽中国和香悦科技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华宝香精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华宝香精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华烽
中国和香悦科技持有的华宝香精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
个月。
     公司股东共青城南土、共青城东证、曲水创新承诺:自 2016
年 9 月 29 日(即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以及自华宝香精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华宝香精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华烽中国、香悦科技、共青城南土、共青城东证、
曲水创新承诺:本公司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林瑶承诺:本人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华烽中国及一致行动人香悦科技就华宝香精
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拟长期持有股票;
     (2)对于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华宝香精首次公开
发行前的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限售和锁定承诺,限售期
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如果需要减持,将选择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
相应调整发行价);
     (3)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
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3.首次公开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
将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

                                        4
期间股东回报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
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1)严格执
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2)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提升公司总体盈利能力;(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
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4)完善公司治理,为公
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
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同时, 公司提示投资者制
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
证。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发行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
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
股权激励方案,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    是   不适用
预案及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价达到《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
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
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自公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华烽中国的承诺
     如华宝香精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具体条件,本公司将遵守华宝香精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
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增持华宝香精股票、自愿延长所持有华宝香精股票的锁定期或
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
涉及华宝香精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同时停止自公司领取薪
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停止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有),直至本人前述承诺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5.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是   不适用
遗漏的承诺

                                        5
    (1)发行人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
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
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
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
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
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
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烽中国和一致行动人香悦科技承诺
    如华宝香精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华宝香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华宝香精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同时购回华宝香精上市后本公司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如华宝香精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华宝香精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华宝香精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华
宝香精领取股东分红和停止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实际控制人朱林瑶承诺
    如华宝香精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华宝香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人将督促华宝香精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华宝香精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
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华宝香精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华宝香精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督促控股股
东及一致行动人停止在华宝香精领取股东分红和停止转让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

                                       6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华宝香精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
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同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
停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
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1)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公司已就股价稳定、信息披露违规等作出了公开承诺,现
就约束措施作如下承诺:如果公司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
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
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烽中国及一致行动人香悦科技未履
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已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
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股价稳定、信息披露违规等作出了公开
承诺,现就此等承诺作如下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
司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
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
同时停止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若本公司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

                                       7
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
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所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向公司说明
原因,并由公司将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
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3)实际控制人朱林瑶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公司的指
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者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约
束措施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
股东分红(如有),停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按
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
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
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
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7.其他承诺                                                  是   不适用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同业竞争承诺函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华烽中国及
其一致行动人香悦科技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华宝香精及其下属子公司
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华宝香精及
其下属企业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活动。本公司今后亦不会自行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

                                       8
的其他企业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
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
业所从事的业务或所生产的最终产品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
构成竞争关系,本公司承诺华宝香精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
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收购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同
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
企业的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
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如果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
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的与华宝香
精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将授予华宝香精及
其下属企业对该等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等业务机会
的优先参与权,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
发展的需要行使该优先权。
     3、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控制的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
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不会向业务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
(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
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
秘密。
     4、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所持有的华宝香精股份,从事或参与
从事任何有损于华宝香精或华宝香精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
     5、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控制的企业及未来可能控
制的其他企业和/或本公司未来可能控制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
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
况,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该等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华宝香精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持
续有效。”
     2)实际控制人朱林瑶女士关于同业竞争承诺函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朱林瑶女
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华宝香精及其下属子公司
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
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本人
今后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
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该企业的下
属企业从事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
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
所从事的业务或所生产的最终产品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构
成竞争关系,本人承诺华宝香精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
用必要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
购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同业竞
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
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
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如果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
的下属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的与华宝香精及其下
属企业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本人控

                                       9
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将授予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
业对该等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
与权,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
要行使该优先权。
     3、本人目前控制的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
业的下属企业不会向业务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含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
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人保证不利用所控制企业持有的华宝香精股份,从事
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华宝香精或华宝香精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
     5、如出现因本人目前控制的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
业和/或本人未来可能控制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
导致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该等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华宝香精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减少和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避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关联
交易;
     2、在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进行关联交易时,本
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华宝香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华宝香精内部管理
制度的要求规范前述关联交易行为, 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按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遵循公允性原则确定交易价
格,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宝香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华宝香精输送利益。
     3、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
转移华宝香精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
     4、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
承诺,导致华宝香精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华宝香精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3)控股股东关于承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责任
的承诺
     为避免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
情形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华烽中国出具了
《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责任的承诺》,主要内
容如下: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全
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或因此受到任何
处罚或损失,华烽中国将代华宝香精及其子公司承担全部费用,
或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

                                        10
向其给予全额补偿。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11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建华                    洪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5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