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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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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

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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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2 年 3 月 2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

事项。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发布了《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及疫情防控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受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影响,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上海能否如期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存在

较大不确定性,如届时无法召开现场会议,公司将向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供视频会议接入方式。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2 年 4 月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夏利群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计 24 名,代表股份 531,198,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503%。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0 名,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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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股份 531,198,36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503%。

    3. 公司董事(林嘉宇先生委托袁肖琴女士代为出席会议)、监事通过视

频会议的形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视频

会议的形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 《公司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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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公司关于审查 2021 年度董事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11. 《公司关于审查 2021 年度监事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12. 《公司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3. 《公司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 意 531,158,6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25%;反对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531,158,6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25%;反对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531,195,2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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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531,195,2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5.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 意 531,152,1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13%;反对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 意 531,157,5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23%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3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7.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 意 531,149,2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08%;反对 4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8.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 意 531,098,2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12%;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9.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01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华烽国际投资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香悦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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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31,191,7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88%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9.02 《公司与公司董监高担任董事的其他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 意 531,155,1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19%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9.03 《公司与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 意 531,158,6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25%;反对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审查 2021 年度董事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同 意 531,150,0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09%;反对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11.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审查 2021 年度监事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同 意 531,150,0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09% ;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弃权 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12.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 意 531,148,6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06%;反对 4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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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 意 531,156,1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21%;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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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   昆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周慧琳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