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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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
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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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
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
项。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2 年 7 月 22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夏利群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计 17 名,代表股份 529,966,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503%。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截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持有股份 50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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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股份 29,966,86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7%。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
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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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529,934,4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9%;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同 意 529,357,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850%;反对 609,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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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 昆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周慧琳
202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