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固集创: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27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四月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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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广
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的经营
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前述
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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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
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
或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不受以下监事会会议通知的限制。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举行,但经监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
举行。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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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报、电传、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之一,通
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临时监事会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一日送达。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监事一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投票意见而不
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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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
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
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
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公司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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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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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