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固集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7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四月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
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
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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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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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
媒体上出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
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关于公
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
通。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运作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以辞职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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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
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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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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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
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
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
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
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
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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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市规则》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应披露的交
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其相
关规定。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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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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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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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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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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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上
市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
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
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4)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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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按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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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已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
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按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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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
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
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二)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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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
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
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
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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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临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
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
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
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
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
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五十八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第五十九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定期对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
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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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应当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公司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七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
息披露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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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履行如下工
作职责:
(一)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
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三)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四)保证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重大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
(五)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
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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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
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
站(如有)刊载。
第八十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
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
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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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十二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 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
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八十五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
和进展情况。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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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
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抄报董事会秘;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九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
(二)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
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九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
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
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
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
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九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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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
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
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
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
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十五条 经理层的责任:
1、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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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
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高管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
担相应责任。
3、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
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责任。
4、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
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九十六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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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
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
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
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
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
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一○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一○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
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
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一○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
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一○四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
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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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一○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一○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
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一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一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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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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