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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为股份: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开发建设协议的公告2020-05-18  

						证券代码:300751         证券简称:迈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3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开发建设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签
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开发建设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情况
    公司拟与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公司以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捌万叁仟柒佰捌拾捌
元(22,983,788 元)整取得 WJ-G-2020-020 号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路东侧、大兢
路北侧;用地面积 56058.02 平方米,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双方
    出让人: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苏州迈为科股份有限公司
    2、出让标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路东侧、大兢路北
侧,编号为 WJ-G-2020-020 号的宗地。
    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4、土地面积:56058.02 平方米
    5、使用权出让年限:50 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6、出让总价款:人民币 22,983,788 元,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41 日内
缴齐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7、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
45,000 万元(大写:肆亿伍仟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 8027.4
元(大写:捌仟零贰拾柒元肆角)。
    8、违约责任: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
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
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
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9、生效: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合
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开发建设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苏州迈为科股份有限公司
   2、用地选址及概况:乙方在大兢路以北,光明路以东投资建设重装产业园
项目。该项目位于吴江开发区内,四至范围为:东至空地,南至大兢路,西至空
地,北至河道。总用地面积约 85 亩(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测为准)。项目总
投资约 4.5 亿元。
   3、开发建设要求:乙方项目公司厂房建筑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
≤65%,建筑物层级需达到 2 层及以上,绿化率、道路退让等其他规划条件须满
足国家有关规定与开发区整体规划,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行政办公
及配套服务设施占地不超过总受让面积的 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15%。
    4、违约责任:自《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3 个月未全面开工,则甲
方有权开始计征开工延迟费,开工延迟费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
1 ‰/日计征(自《出让合同》约定竣工之日算起);若乙方自《出让合同》约定
开工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
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除出让土地价款外)
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若乙方在《出让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后 3 个月内仍未竣工的,则甲方有权
开始计征建设延迟费,建设延迟费按每延期一日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总额的 1‰计征(自《出让合同》约定竣工之日算起)。若因经甲方认可的非乙
方原因造成的上述情况,乙方不承担前述责任。若乙方未达到投资强度要求,乙
方愿意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本次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签订开发建设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三、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用于太阳能光伏设备制造,将有利于
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布局,同时为公司获取太阳能光伏设备领域更大的市场份额奠
定基础;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实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
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1、根据签署的《出让合同》、《开发建设协议》,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
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并需要满足投资额、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开
工时间、竣工时间、投资方向、税收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可按照合
同约定对公司进行考核,如果未能满足相关的要求并产生违约的,相关主管部门
可按照合同约定对公司采取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
特别提醒相关合同中的税收、投资金额、投资强度等数值,仅是合同双方在目前
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
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2、公司本次拟购买土地及后续投资开发均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战略
规划而做出的决策。考虑到未来市场和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本次投资存在一定
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
生变化,项目的投资开发实施可能存在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后续公司将根
据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
2、公司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开发建设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