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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为股份: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0-11-30  

                                                                                    特殊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   )

                     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下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0〕020325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收悉。

 我们就《反馈意见落实函》中需要会计师核查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责任是提供

 真实、合法、完整的核查资料,我们是在发行人提供核查资料的基础

 上,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现将核查情况

 说明如下:

     问题 1

     关于对外担保。审核问询函回复中,发行人存在为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结算的太
 阳能电池丝网印刷设备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形,并认定为属于类金融业务。请发行人
 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开展上述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是否
 符合行业惯例、被担保对象选择标准及资质情况、产生的经营业绩情况、是否变相
 放宽信用期限、提供反担保的具体措施、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2)将上述担保认定为类金融业务是否谨慎、合理,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
     (一)报告期内开展上述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是否符合
行业惯例、被担保对象选择标准及资质情况、产生的经营业绩情况、是否变相放宽
信用期限、提供反担保的具体措施、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结算的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设备客户提
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反馈意见落实
                              担保起始日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函回复报告出具日的      履行的决策程序
                                  期         (万元)
                                                            担保余额(万元)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
                                                                               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1      迈为股份   江西展宇    2019.04.25      7,270.00                    -   过了《向全资子公司的
                                                                               客户提供担保的议
                                                                               案》,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9 年 8 月 23 日和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
                                                                               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2      迈为股份   苏州腾晖    2019.12.30      1,500.00               131.20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客户提供担
                                                                               保的议案》,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
                                                                               意见。
                   合计                        8,770.00               131.20

注:截至本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出具日,江西展宇已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及应付款项,租赁物
所有权已转移至江西展宇,上述担保合同已履行完毕;苏州腾晖担保余额为 131.20 万元,到期日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早于 2019 年 4 月开始为客户提供担保。上述客户均为担
保前已合作客户,客户信誉良好但存在较大的融资需求,公司为加深双方之间的合
作、加快销售账款的回收,为其提供设备款的专项担保。同时,发行人该类担保模
式的实施,一方面缓解客户大额设备购买款支出的短期压力,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加快销售账款的回收,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1、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方式下,客户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设备,客户以融资租赁
方式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机器设备并支付融资租赁费,发行人为此承担回购保证,
并要求客户就该融资租赁下的回购担保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如果客户不能如期
履约付款,公司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且回购金额应足以覆盖融资租赁本息余额及
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
       2、符合行业惯例

       由于生产设备的投入较高,融资租赁是客户购买机器设备时常用的货款支付方
式。设备类生产企业出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考虑,有时会为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
持的客户提供担保。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告,创世纪、正业科技、泰瑞机器、华中数
控、捷佳伟创等设备类上市公司均存在为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结算的客户提供担保的
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简称                 主营业务                     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情况
                                                           2020 年 3 月 19 日,创世纪公告公司拟向
           创世纪     高端智能装备业务、智能制造服务业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采购公司产品的合格客
 1
         (300083)   及消费电子产品精密结构件业务。       户提供回购担保或保证担保,公司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或回购责任。
                                                           2020 年 4 月 29 日,正业科技公告子公司
                      从事 PCB 精密加工检测设备、PCB 精密 为客户深圳鑫诺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
         正业科技
 2                    加工辅助材料、X 光自动化检测系列设 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该合同项下的一切
         (300410)
                      备等业务。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首付租金
                                                           及各期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5,306,804 元。
                                                           2020 年 4 月 18 日,泰瑞机器公告公司拟
         泰瑞机器     全电动塑料成形机及各类注塑机械、机
 3                                                         向合格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产
         (603289)   械设备及配件的生产与销售。
                                                           品,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数控系统、机电一体化、电子、计算机、 2016 年 6 月 30 日,华中数控公告公司为
         华中数控
 4                    激光、通信等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及 客户泉州嘉华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无限连
         (300161)
                      产品销售。                           带保证责任,租赁资产总价 2,990 万元。
                      PECVD 设备、扩散炉、制绒设备、刻蚀 2019 年 12 月 5 日,捷佳伟创公告公司为
         捷佳伟创     设备、清洗设备、自动化配套设备等太 一道新能源科技(衢州)有限公司的融资
 5
         (300724)   阳能电池片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主要设备 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租赁本金为
                      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2,660 万元。

       因此,发行人在销售过程中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符合行业惯例。

       3、被担保对象选择标准及资质情况

       被担保对象的选择标准如下:

     (1)正面筛选标准

       1)主体要求:要求在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借款人资格,符
合融资租赁公司条件。

       2)成立年限要求: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如母公司为国内外上市公司可放宽
要求。

       3)客户类型要求: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设备客户。

       4)商业信用要求:商业信誉良好,有履约能力。

                                               3
    (2)负面筛选标准:

     1)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2)客户的信贷业务在金融机构被划分为不良、或出现过逾期等重大违约记录
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影响企业
经营的。

     3)客户存在过度融资和有民间借贷嫌疑的。

     4)客户连续三年亏损、停止经营、或者实质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的。

     5)客户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江西展宇、苏州腾晖均符合发行人被担保对象的选择标准,上述两家公司均属
于国内知名的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电池片产能和出货量均位于行
业前列。上述两家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经营状况正常,资质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4、产生的经营业绩情况

     自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以来,发行人因此产生的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采用了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方式
                                                          -                  6,267.24
           产生的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161,456.96                143,770.90

               占比                                       -                   4.36%

注:2020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发行人采用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方式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比较小,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被担保对象均为担保前已合
作的原有客户,发行人未通过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方式获取上述客户,发行人
与上述客户的合作基础并不依赖于为客户提供担保。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9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47,591.93
                                        4
万元、78,786.14 万元、143,770.90 万元和 161,456.96 万元,业绩大幅增长,主要是
由于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需求大幅增长以及发行人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一方面,
近年来光伏行业景气度持续提升,太阳能新增装机容量呈持续增长态势,2019 年,
我国太阳能组件产量达到 98.6GW,同比增长 17.0%, 太阳能电池片产量达到
110.3GW,同比增长 29.8%,随着太阳能组件和电池片需求的持续增长,我国太阳
能电池片生产企业陆续新增或扩建产能,带动了电池生产设备需求的持续快速增
长;另一方面,发行人经过多年的技术沉淀和经验积累,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设备
产品获得客户的广泛认可,较快实现了进口替代,市场占有率稳居行业首位。假设
不考虑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产生的营业收入,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47,591.93 万元、78,786.14 万元、137,503.66
万元和 161,456.96 万元,依然保持较快增长。因此,发行人报告期营业收入的快速
增长并不依赖于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业务方式。

    5、不存在变相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形

    发行人采用担保模式进行销售有利于及时收回销售账款,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不存在利用担保变相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形。

    6、提供反担保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的上述担保,对应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均提供了反担保,以其现在所有的
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因违
约导致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向发行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
期限至还清全部款项止。

    7、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为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结算的太
阳能电池丝网印刷设备客户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131.20 万元,占发行人 2020 年 9 月
末总资产的比例为 0.03%,到期日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担保期内,被担保对象均
未发生违约情况。上述被担保对象均为国内的光伏电池片知名企业,经营状况正常,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为加强对融资租赁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被担保客户筛选的具体标
准,在内部严格评审、谨慎选择,并在业务实施过程中持续关注被担保对象的还款
                                      5
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融资租赁担保为设备制造业的一种行业销售惯例。报告期内,公司采用
上述担保模式开展销售业务,被担保对象未发生违约情况。截至本反馈意见落实函
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小;公
司制定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因此,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将上述担保认定为类金融业务是否谨慎、合理,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准确,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20:“除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
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
理和小贷业务等”。

     发行人为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结算的客户提供担保的业务模式如下:

     业务参与方                                      业务分工
                     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机器设备并支付融资租赁费,融资租赁费支付完毕后,设备所有
客户(被担保方)
                     权转移至客户
融资租赁公司         向发行人采购设备,采购完成后向客户租出,收取融资租赁费

发行人(担保方)     为客户提供担保,如果客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发行人为客户提供担保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一个环节,基于谨慎性的考虑,发
行人将上述担保认定为类金融业务。

     因此发行人将上述担保认定为类金融业务是谨慎、合理的,相关信息披露是真
实、准确的。

     截至本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余
额为 131.20 万元,占发行人 2020 年 9 月末总资产的比例为 0.03%,到期日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同时发行人已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
个月内,不再开展为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结算的客户提供担保的业务。

                                             6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结算的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
设备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形,基于谨慎性的考虑,发行人将上述担保认定为类金融业
务。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余额为 131.20
万元,占发行人 2020 年 9 月末总资产的比例为 0.03%,到期日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同时发行人已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 个月内,
不再开展为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结算的客户提供担保的业务。”

    综上,发行人将上述担保认定为类金融业务谨慎、合理,相关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相关风险提示充分。

   (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上述相关担保事项的相关公告及相关会议审议文件;

   (2)取得发行人上述客户的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
银行还款凭证、财务报表;

   (3)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上述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

   (4)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了解同行业设备类上市公司为采用融资租
赁模式结算的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况;

   (5)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融资租赁担保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变相
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上述担
保情况披露真实、准确。发行人将上述担保认定为类金融业务谨慎、合理,相关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相关风险提示充分。




                                     7
   (以上无正文)

   本专项说明仅供发行人用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南京市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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