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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为股份: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2021-05-18  

                        证券代码:300751         证券名称:迈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共同投资的合作各方尚未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
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基金将投资于协立科创二期基金(暂定名,实际名称以工商核准为准)。
本基金及协立科创二期基金的注册均尚需经登记机关审批,并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本基金及协立科创二期基金未能成功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
案手续,则会影响本基金存续的合规性及后续投资,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3、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
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4、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
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
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
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2021 年 5 月 18 日,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为股份”、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
构共同投资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拟与苏州协立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协立投资”、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进
行合作,拟出资 1,000 万元参与投资设立苏州君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
为准)。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关联关系及其他事项说明
    协立投资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
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协立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P33LE4W
    成立日期:2017-05-26
    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 666 号 5 号楼 21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协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期限:2017-05-26 至 2047-05-31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投融资管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协立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编号:P1066645。
    2、股权结构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持股比例
                                                  (万元)
 上海协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990        99%
     苏州协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         1%
                        合计                        1,000      100%

   3、关联关系:协立投资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协立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名称:陈湖雄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横山中山区
   身份证号:440524197007******
   2、名称:孙语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明苑
   身份证号:320829197706******
   3、名称:王建凯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双茂社区乌金浜
   身份证号:320222196911******
   4、名称:黄晓丹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三里河东路
   身份证号:320106196506******
   5、名称:田红萍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西路 200 号
   身份证号:320106196612******
   6、名称:李宁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河东
   身份证号:320101198010******
   7、名称:夏叶飞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腾达雅苑
   身份证号:320101197904******
   8、名称:朱凤燕
    住所: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义忠街 28 号
    身份证号:450106195809******
   9、名称:上海寓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 58 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倪亚兰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03-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WCGW7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
(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务服务,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网络工程,软件开发,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市场营销策划,从事机电、信息、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10、名称: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
    注册资本:37252.484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6-12-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71181571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
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控股公司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有限合伙人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金名称:苏州君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
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注册地为江苏省苏州市
      (二)基金总规模:11,130 万元人民币
      (三)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四)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协立股权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五)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六)各投资人出资比例及进度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1      苏州协立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30        0.2694

 2                     陈湖雄                  有限合伙人     2,000      17.9695
 3      上海寓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0      17.9695
 4                      孙语                   有限合伙人     2,000      17.9695
 5                     王建凯                  有限合伙人     1,000      8.9847
 6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8.9847
 7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8.9847
 8                     黄晓丹                  有限合伙人     1,000      8.9847
 9                     田红萍                  有限合伙人      800       7.1878
 10                     李宁                   有限合伙人      100       0.8985
 11                    夏叶飞                  有限合伙人      100       0.8985
 12                    朱凤燕                  有限合伙人      100       0.8985
                               合计                          11,130        100

       上述投资人均暂未出资,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一次性缴付。
      (七)基金存续期
       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营业期限为 6 年。合伙企业的投资
退出封闭期为 6 年,自出资到账截止日起算,其中前 3 年为投资期,剩余 3 年为
退出期,但合伙企业提前完成投资的,剩余的投资期自动转换为退出期。在合伙
企业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合伙人大会一致通过,退出期可以延
长 2 次,每次 1 年,最多可延长 2 年。
   (八)投资领域
    本合伙企业将投资于协立科创二期基金(暂定名,实际名称以工商核准为准)。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于已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
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借款、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等形式筹集
资金;
   6、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九)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可以通过转让退出、回购退出、项目清算等多种方式退
出。
   (十)会计核算方式
    合伙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十一)基金的管理模式
    1、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1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苏州协立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
伙人,承担相应管理和运营职能。
    1.1.2 执行合伙事务
    (1)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
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但本协议明确
属于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范围的事项除外;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护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管
理及其他事务,但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除外;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
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或其他
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基金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7)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8)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
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9)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
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0)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1)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以
及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1.1.3 普通合伙人之行为对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普通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
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1.1.4 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5 信托义务
    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承担信托义务,普通合伙人应当本着
诚信和谨慎、勤勉的原则执行合伙事务。在投资期内,普通合伙人应保证其管理
团队成员将其合理的工作时间和精力用于合伙企业的投资和其他营运活动。若因
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超越授权范围行事,致使合伙企业承担债务,
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2.1 有限合伙人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2.2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
均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及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
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1.2.3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
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据本协议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2.4 监督权
    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
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普通合伙人应当及时停止并改正有损本合伙企业和合
伙人利益的行为。
    1.2.5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该
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相关合伙人之外的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不得同本合伙企业恶意竞争;
    (3)在其他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享有优先受
让权;
    (4)当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且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合伙企业的权利
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
    (5)平等地接受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有关共同投资机会的信息;
    (6)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合伙企
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由管理人
苏州协立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投资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投资决策。
    3、收益分配机制
    本合伙企业不设置门槛收益及业绩报酬。未来收入分配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
比例进行分配,首先向有限合伙人返还实缴出资资金,再向普通合伙人返还实缴
出资资金,剩余部分向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管理费
    不收取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费。
    5、一票否决权
    公司对该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十二)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合
伙企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除此之外,在合伙
企业终止前,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的要求。
    (2)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A)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C)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D)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情形而被除名;
    (E)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3)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企业权益,其他有限合伙人享有和行使优先
受让权;其他有限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与该退伙人按照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资产
净值进行结算,按退伙人的出资比例退还其财产份额。但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
按特殊约定执行结算。
    (5)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
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财产承担责任。
    (十三)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收分配的权利,但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方转让不需要
其他合伙人同意。
    (2)拟转让合伙企业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A)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B)转让方至少提前三十(30)日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请求;
    (C)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
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
伙人认为事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3)合伙权益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转让人丧失合伙人地位及受让人取得合
伙人地位,转让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协议约定办理退伙手续,及受让人办
理入伙手续后,转让人丧失合伙人地位,受让人取得合伙人地位。
   (十四)违约责任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依据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出资的,视为违约,从而成为一
名“违约合伙人”。合伙企业有权要求违约合伙人自应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
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且就该部分
违约金形成的合伙企业财产不享有分配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届时,普通合伙人将
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催缴
期”),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如逾期出资超过 60 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有权将该违约合伙人除名,按其
他守约合伙人实际认缴出资额重新签署合伙协议。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目的及影响
    本次参与投资本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
健发展的前提下,有助于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团队
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也有利于
公司分享潜在的投资回报,并能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
理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
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合作投资的主体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共同投资的合作各方尚未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
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基金将投资于协立科创二期基金(暂定名,实际名称以工商核准为准)。
本基金及协立科创二期基金的注册均尚需经登记机关审批,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如本基金及协立科创二期基金未能成功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
续,则会影响本基金存续的合规性及后续投资,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
    3、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
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4、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
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
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
及最低收益承诺。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本基金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的经
营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公司将按照本基金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基金中任职。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