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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朋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6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召开
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和审议,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能够保证公司各项业务
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2、公司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
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
稳定的运行。3、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
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具体运营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
理诉求和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对公司业绩稳定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分配预
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影响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自受聘担任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
构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
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其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聘用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2019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能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预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
具准则”、“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等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聘任徐文婷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下列
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聘任徐文婷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18年度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
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的
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
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未
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
事项。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昌莲(签字):                   王     乾(签字):




    徐冬根(签字):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