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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朋医疗: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昌莲)2022-02-26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李昌莲)

       本人作为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
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2021年度任职期间严格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
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维护了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
下:

       一、2021 年度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1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
用。

       公司2021年度共召开6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6次,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3次,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0次。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
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没有损害股
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情况如下:

       (一)2021 年 2 月 19 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
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6)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 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
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
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我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1)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
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
性的营业收入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
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
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2021 年 3 月 8 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综上,我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8 日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12.80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7.2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2021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
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长期健康发展,分配预案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同意该利润分配预
案,并同意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0 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了
内部控制制度,并于 2020 年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
节起到了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完备,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
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水
准,能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
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的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 21 号—租
赁》(财会[2018]3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
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
更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我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1)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四)2021 年 8 月 19 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2021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1 年
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1)2021 年半年度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2021 年半年度内,公司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五)2021 年 10 月 21 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因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
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
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2.80 元调整为
10.417 元,授予权益数量由 497.25 万股调整为 596.70 万股;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
41.00 万股调整为 49.20 万股。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综上,我同意
以 2021 年 10 月 21 日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 10.417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剩余未授予
的 25.7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

    (六)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和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
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我同
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

    2、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且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行延期。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没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公
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意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含本数)和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在 12 个月以内(含)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理财产品,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关注公
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应收账款的变化及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
设及执行情况、公司在建项目的完成及转固情况、2021 年内部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通过电话、邮件、视频会议等形式,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控内审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同时就审计报告等事项
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

    四、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 年度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召开了第二届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
告》《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机构的议案》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召开了第二届审计委员会 2021 年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召开了第二届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度主要开展以下工作:参加了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2021 年度,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等事项,对每一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
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
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的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
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法规着重加
深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22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尽责、谨
慎、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发挥
积极有利的作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昌莲)》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李昌莲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