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8-30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公司拟向光大银行长沙新胜支行
(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 亿元,期限为 12 个月。公
司关联方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集团”)为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人民币 1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华泽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不收取
担保费,也不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
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关联担保为公司银行融资提供了便利,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
积极影响。
因此,我们对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且华泽集团为公司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我们同意将《关于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雷 光勇 郭国庆 马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