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2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
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吴向东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
本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交易价
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雷光勇 郭国庆 温健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