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Anshan Hifichem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零一九年二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 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 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 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鞍山惠丰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投资”)、实际控制人徐惠祥、臧婕、徐恕及实际控 制人的亲属王盼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增发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8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本 3 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股东王贤丰、齐学博、张志群、于兴春、李东波、刘志东、孙海波、王 素坤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2019 年 8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更 或离职后依然有效。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 定义务;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黄伟汕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从发行人控股股东惠丰投资受 让 349 万股,从实际控制人臧婕受让 150 万股,合计 499 万股,发行人股东黄伟汕承诺 该 499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 黄伟汕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自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 的其他股东处受让的股份为 283 万股,发行人股东黄伟汕承诺该 283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淮安银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淮安银海”)于 2017 年 1 月 3 4 日至 2017 年 1 月 4 日自发行人控股股东惠丰投资受让的股份为 149 万股,发行人股东 淮安银海承诺该 149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 部分发行人股份。 淮安银海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 月 4 日自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 其他股东处受让的股份为 151 万股,发行人股东淮安银海承诺该 151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股东永春匹克望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烁凯、梁文川、宋 奇亿、蔡广志、王恒明、马晓明等 113 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人/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 5%股份的股东惠丰投资、臧婕、永春匹克望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黄伟汕、王烁凯承诺: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如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持股 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 进行公告;锁定期满两年后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减持,持股 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单个股东每月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 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贤丰、齐学博、张志群、于兴春、 李东波、刘志东、王素坤承诺: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如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持股 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 进行公告;锁定期满两年后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减持,持股 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 5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单个股东每月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 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 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惠丰投资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惠丰投资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 式稳定股价。惠丰投资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惠丰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 划。在发行人披露惠丰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惠丰投资开始实施增 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惠丰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惠丰投资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惠丰投资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情形),惠丰投资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每次增持不低于非限售股总额 1%的发行人股票,和(2)每年累计增持次数不超过两次。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6 (4)惠丰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惠丰 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控股股东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 完毕后,发行人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 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 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 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 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 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 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 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5%;(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累计 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 薪酬累计额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 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4)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买入发 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2017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对于未来新聘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 7 公司股价的承诺要求。 4、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017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公司承诺: (1)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及高级管理人员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本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等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 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 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 决议后公告。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 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 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每次增持不低于非限售 股总额 1%的发行人股票,和(2)每年累计增持次数不超过两次。超过上述标准的,有 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大研发力度,不断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有机颜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 队和成熟的生产工艺,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改进产品性能,利用技术优 8 势,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 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 合理、合法的使用。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效清洁催化芳腈系列产品及高耐气候牢度有机颜 料扩建项目、高耐晒牢度有机颜料及系列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高超细旦聚酯纤维染色 性、高光牢度溶剂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等,募投项目的建成将有利于公司主 营业务的拓展,满足未来市场需求多样化增长的需要,为公司未来市场份额快速增长奠 定良好的基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和从其他渠道 筹措的资金,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启动工作,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 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将塑造企业文化作为企业发展的创新动力,继续坚持“以 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强调团队协作精神,充分发挥 公司内部各部门员工的专业优势。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 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4、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 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 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 制定有《上市后未来三年及长期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 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如未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提出进一步的分红回报要 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履行的承诺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募投项目效益的充分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募集资 9 金到位当年,随着公司股本的扩大,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履行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同意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 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 五、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确定公司发 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在创业 板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 的《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0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 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4)公司派发股票股利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 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利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11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 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回 购价格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孰低确定。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惠丰投资、实际控制人徐惠祥、臧婕、徐恕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如违反相关承诺,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 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公司股东如违反相关承诺,应通过公司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 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在股东依法履行承 诺前,公司暂停向违反承诺的股东支付现金分红款。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相关承诺,应通过公司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 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公司 应对违反承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内部批评,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九、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2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北京中天华资产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述中介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3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 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 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096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 超过 2,668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 新股数量为 2,668 万股,其中网下配售 266.8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2,401.20 万股,发行 价格为 22.0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8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七彩化学”,股票代码“300758”;本次公开发行的 2,668 万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2 月 22 日 3、股票简称:七彩化学 4、股票代码:30075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668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668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668 万股,占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 份。) 14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 2,668 万股股份无 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惠丰投资 2,183.50 20.4678% 2022-02-23 臧婕 974.68 9.1365% 2022-02-23 匹克投资 875.00 8.2021% 2020-02-24 黄伟汕 499.00 4.6775% 2022-02-23 黄伟汕 283.00 2.6528% 2020-02-24 王烁凯 500.00 4.6869% 2020-02-24 淮安银海 149.00 1.3967% 2022-02-23 淮安银海 151.00 1.4154% 2020-02-24 梁文川 300.00 2.8121% 2020-02-24 蔡广志 248.90 2.3331% 2020-02-24 宋奇亿 210.00 1.9685% 2020-02-24 王恒明 110.00 1.0311% 2020-02-24 马晓明 100.00 0.9374% 2020-02-24 李长伟 100.00 0.9374% 2020-02-24 张朝益 70.00 0.6562% 2020-02-24 首次公 吕思琦 67.00 0.6280% 2020-02-24 开发行 陈玲 67.00 0.6280% 2020-02-24 前已发 徐维丽 65.00 0.6093% 2020-02-24 行股份 于兴春 60.00 0.5624% 2020-02-24 王贤丰 59.50 0.5577% 2020-02-24 齐学博 57.60 0.5399% 2020-02-24 陈晶 50.00 0.4687% 2020-02-24 张鹏 50.00 0.4687% 2020-02-24 李德义 48.60 0.4556% 2020-02-24 刘晓梅 45.00 0.4218% 2020-02-24 乔治 40.00 0.3750% 2020-02-24 刘玉琴 30.00 0.2812% 2020-02-24 王仁凤 30.00 0.2812% 2020-02-24 赵恩德 30.00 0.2812% 2020-02-24 马斌 26.00 0.2437% 2020-02-24 张凤军 21.00 0.1969% 2020-02-24 崔彧 20.00 0.1875% 2020-02-24 张孝博 20.00 0.1875% 2020-02-24 15 高东芳 20.00 0.1875% 2020-02-24 吴崧巍 20.00 0.1875% 2020-02-24 姚锡福 18.00 0.1687% 2020-02-24 张志群 18.00 0.1687% 2020-02-24 王素坤 18.00 0.1687% 2020-02-24 许江 17.80 0.1669% 2020-02-24 黄海 16.00 0.1500% 2020-02-24 张满库 15.80 0.1481% 2020-02-24 刘长春 15.66 0.1468% 2020-02-24 王险峰 15.12 0.1417% 2020-02-24 梁铁夫 15.00 0.1406% 2020-02-24 马凯军 15.00 0.1406% 2020-02-24 魏琼 15.00 0.1406% 2020-02-24 杨炳茂 12.50 0.1172% 2020-02-24 秦俭 12.40 0.1162% 2020-02-24 韩烨 12.00 0.1125% 2020-02-24 姜克敏 11.06 0.1037% 2020-02-24 姜德春 10.90 0.1022% 2020-02-24 刘志东 10.60 0.0994% 2020-02-24 宋扬 10.50 0.0984% 2020-02-24 吴嘉钢 10.28 0.0964% 2020-02-24 李岩 10.00 0.0937% 2020-02-24 唐廷翱 10.00 0.0937% 2020-02-24 马卓 10.00 0.0937% 2020-02-24 赵明明 10.00 0.0937% 2020-02-24 张莹 8.50 0.0797% 2020-02-24 郝赫 8.00 0.0750% 2020-02-24 齐成昊 7.50 0.0703% 2020-02-24 权于 7.00 0.0656% 2020-02-24 杨猛 6.30 0.0591% 2020-02-24 季阔 6.00 0.0562% 2020-02-24 孙黎国 6.00 0.0562% 2020-02-24 刘涛 5.00 0.0469% 2020-02-24 吴雅玲 5.00 0.0469% 2020-02-24 吴洪清 5.00 0.0469% 2020-02-24 吴禹潇 3.50 0.0328% 2020-02-24 董明会 3.20 0.0300% 2020-02-24 刘玉海 3.00 0.0281% 2020-02-24 孙海波 2.30 0.0216% 2020-02-24 杨国斌 2.20 0.0206% 2020-02-24 孙亮 2.00 0.0187% 2020-02-24 王盼 2.00 0.0187% 2022-02-23 曹文武 1.50 0.0141% 2020-02-24 付临冬 1.50 0.0141% 2020-02-24 柏丽 1.30 0.0122% 2020-02-24 白志强 1.20 0.0112% 2020-02-24 范洋 1.20 0.0112% 2020-02-24 靳晓锋 1.00 0.0094% 2020-02-24 16 李东波 1.00 0.0094% 2020-02-24 刘明范 1.00 0.0094% 2020-02-24 牛媛媛 1.00 0.0094% 2020-02-24 王立军 1.00 0.0094% 2020-02-24 王艳 1.00 0.0094% 2020-02-24 张兴春 1.00 0.0094% 2020-02-24 张继臣 1.00 0.0094% 2020-02-24 那志鹏 0.80 0.0075% 2020-02-24 袁晓杰 0.80 0.0075% 2020-02-24 王洪霞 0.60 0.0056% 2020-02-24 刘永红 0.60 0.0056% 2020-02-24 孙博 0.50 0.0047% 2020-02-24 田雪 0.50 0.0047% 2020-02-24 汪捍东 0.50 0.0047% 2020-02-24 王金凤 0.50 0.0047% 2020-02-24 王明宇 0.50 0.0047% 2020-02-24 王伟 0.50 0.0047% 2020-02-24 吴金婷 0.50 0.0047% 2020-02-24 姚欣 0.50 0.0047% 2020-02-24 张洪刚 0.50 0.0047% 2020-02-24 刘健 0.40 0.0037% 2020-02-24 刘启龙 0.40 0.0037% 2020-02-24 苗兴辉 0.30 0.0028% 2020-02-24 王晓斌 0.30 0.0028% 2020-02-24 吴佳桐 0.30 0.0028% 2020-02-24 赵金龙 0.30 0.0028% 2020-02-24 朱永久 0.30 0.0028% 2020-02-24 高振聪 0.20 0.0019% 2020-02-24 谷磊 0.20 0.0019% 2020-02-24 黄健文 0.20 0.0019% 2020-02-24 李龙 0.20 0.0019% 2020-02-24 孙元申 0.20 0.0019% 2020-02-24 谭阳阳 0.20 0.0019% 2020-02-24 张鑫国 0.20 0.0019% 2020-02-24 陆达 0.20 0.0019% 2020-02-24 曾宇 0.10 0.0009% 2020-02-24 陈海硕 0.10 0.0009% 2020-02-24 黄永刚 0.10 0.0009% 2020-02-24 金绍柱 0.10 0.0009% 2020-02-24 金伟 0.10 0.0009% 2020-02-24 刘波 0.10 0.0009% 2020-02-24 刘剑 0.10 0.0009% 2020-02-24 潘海文 0.10 0.0009% 2020-02-24 徐志宝 0.10 0.0009% 2020-02-24 喻纯钢 0.10 0.0009% 2020-02-24 张世新 0.10 0.0009% 2020-02-24 韩喆 0.10 0.0009% 2020-02-24 小计 8,000.00 74.9906% 17 首次公 网下发行股份 266.80 2.5009 2019-02-22 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2,401.20 22.5084 2019-02-22 股份 小计 2,668.00 25.0094% - 合计 10,668.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8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Anshan Hifichem Co.,Ltd. 3、注册资本:8,000 万元(发行前);10,668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徐惠祥 5、住 所:鞍山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1,8-萘二甲酸酐生产。一般经营项目:染、颜料和染、颜 料中间体、水处理剂、化工机械、化工防腐剂、润滑剂、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精 细化工产品、化工原料生产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有机颜料、溶剂染料及相关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 销售。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行业 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9、电 话:0412-8386166 10、传 真:0412-8386366 11、电子邮箱:zhengquan@hifichem.com 12、董事会秘书:于兴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发行人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 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量(股) 量(股) 量(股) 徐惠祥 董事长 - 15,830,375 15,830,375 2018.5-2021.5 王贤丰 董事,总经理 595,000 - 595,000 2018.5-2021.5 齐学博 董事,副总经理 576,000 - 576,000 2018.5-2021.5 张志群 董事 180,000 - 180,000 2018.5-2021.5 刘光辉 董事 - - - 2018.5-2021.5 19 段文勇 董事 - - - 2018.5-2021.5 曾雪云 独立董事 - - - 2018.5-2021.5 丁明 独立董事 - - - 2018.5-2021.5 张燕深 独立董事 - - - 2018.5-2021.5 刘志东 监事会主席 106,000 - 106,000 2018.5-2021.5 王素坤 监事 180,000 - 180,000 2018.5-2021.5 李东波 职工代表监事 10,000 - 10,000 2018.5-2021.5 于兴春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00,000 - 600,000 2018.5-2021.5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惠丰投资持有公司 27.2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主要从事投资业务。 徐惠祥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21031919710316****,住所为鞍山市铁东区深峪路*栋*单元*层*号。1971 年 3 月出生, 1993 年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2012 年 6 月毕业于中欧国际商学院 EMBA。1993 年 9 月 至 1996 年 12 月在鞍山市染料化工厂担任车间主任;1997 年 1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鞍 山市染料化工厂担任技术部长;1998 年 11 月至今在惠丰投资担任董事长;2012 年 6 月至 2018 年 10 月在名惠小贷担任董事长;2013 年 7 月至今在惠丰经贸担任执行董事; 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在腾达化工任监事;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在鞍山慧赢 任执行董事;2017 年 3 月至今在沈阳慧赢任执行董事;2016 年 3 月至今在慧科赢创任 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在慧创教育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06 年 6 月至今 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 臧婕女士,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证件号码为 21030219711120****,住所为鞍山市铁东区深峪路*栋*单元*层*号。1971 年 11 月出生, 毕业于鞍山广播电视大学,1994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在鞍山市染料化工厂担任化验 员,2003 年 10 月至 2004 年 3 月在鞍山市汇丰工贸企业总公司任职员,2004 年 3 月至 2017 年 6 月在鞍山市铁西区共和街道办事处担任普通文员,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1 月在鞍山市铁西区劳动监察局担任办公室普通文员,2018 年 11 月至今,无业人员。臧 婕女士系徐惠祥之妻。 徐恕先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21031919440307****,住所为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惠斯勒小镇*号。1944 年 3 月出 20 生,1966 年毕业于海城同泽高中;1966 年至 1978 年从事木工;1978 年至 1980 年在海 城七中任教师;1980 年至 1986 年在海城制镜厂(村办企业)任厂长;1986 年至 1987 年任荒岭村经联社主任;1987 年至 1998 年任荒岭村支部党委书记;1998 年至 2014 年 个体经营家具;2014 年至今,在家休息。徐恕先生系徐惠祥的父亲。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惠丰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徐惠祥、臧婕、徐恕。截止本公告书签署 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如下表所示: 注册资本/投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 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 资额 鞍山惠丰投资集团有 徐惠祥与臧婕合 1 2,000 万元 鞍山市 从事投资业务 限公司 计持股 80.75% 鞍山惠丰经贸有限公 惠丰投资持股 2 2,000 万元 鞍山市 目前无实际业务 司 100% 从事“互联网+基础教 沈阳慧科赢创教育信 惠丰投资持股 3 1,275 万元 沈阳市 育”的教育信息化服 息有限公司 59.60% 务 从事“互联网+基础教 沈阳慧赢网络技术有 慧科赢创持股 4 100 万元 沈阳市 育”的教育信息化服 限公司 100% 务 鞍山惠丰瑞焓热力股 惠丰投资持股 5 1,500 万元 鞍山市 生产、销售蒸汽 份有限公司 35% 鞍山市铁东区名惠小 惠丰投资持股 6 7,000 万元 鞍山市 小额贷款服务 额贷款有限公司 20% 定位为精细化工技术 鞍山腾鳌腾达化工科 惠丰投资持股 咨询服务、产品检测 7 1,000 万元 鞍山市 技有限公司 20% 平台,目前无实际业 务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股东总数为 51,340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惠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1,835,000 20.47 2 臧婕 9,746,800 9.14 3 永春匹克望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750,000 8.20 4 黄伟汕 7,820,000 7.33 5 王烁凯 5,000,000 4.69 6 梁文川 3,000,000 2.81 7 淮安银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000,000 2.81 8 蔡广志 2,489,000 2.33 9 宋奇亿 2,100,000 1.97 10 王恒明 1,100,000 1.03 合计 64,840,800 60.78 2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668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2.09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266.8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955,080 万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2,401.20 万股,中签率为 0.0309620635%,有效申购 倍数为 3,229.75889 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 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54,011 股,包销金额为 1,193,102.99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0%。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58,936.1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571.73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54,364.39 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会验字[2019]0865 号)。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项 目 金额(万元,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 3,446.81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330.19 律师费用 360.00 2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0.38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 24.36 合计 4,571.73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7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 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54,364.39 万元(已扣除相关税费)。发行前不 存在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9.43 元/股(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已扣除相关税费)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96 元/股(以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3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 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6 月 30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 1-6 月、2017 年、 2016 年和 2015 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会审字[2018]5388 号 《审计报告》。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及其相关变动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审阅招股说明 书。 公司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 2018 年 1-9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 审计,但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会阅字[2018]6134 号《审阅报告》,且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审阅招股说明书。 一、审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 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 2018 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2018年全年营业收入区间为60,000万元至63,00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 8%至14%,净利润区间为10,500万元 至 12,00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2% 至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区间为10,530万元至12,05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2%至 18%。 上述 2018 年全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预 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2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5 层 联系电话:010-57065268 联系传真:010-57065375 保荐代表人:王海涛、张新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 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愿意保 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26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7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