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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彩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5-27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
    1、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调整事项
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2、关于公司本次修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3、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金额行了相关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
行了相应的修改。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有利于公司业务的长期发展,从长远看将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相关调整,公司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进行
了相应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以及《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相关调整,公司与特定对象
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其认购价格和
认购数量相应调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有关议案并同
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雪云           张燕深                 丁 明




                                             签署日期:2020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