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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彩化学: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9-24  

                        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0-124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收到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 03 民初 19 号,现
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详见 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仓库发生过
火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2、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仓库发生过火事
故的认定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
    3、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存货理赔向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2)。

    二、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 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88777922C
    法定代表人:徐惠祥
    住 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
    被 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818887875C
    负责人:温华,系公司总经理
    住 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219 路 28 号
    (二)诉讼请求

                                    -1-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流动资产(存货)理赔款人民币
29,825,142.54 元[流动资产(存货)理赔款=受损仓库内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42,607,346.48 元÷该标的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46,332,158.85 元×本次事故损失
金额 46,332,158.85 元×(1-30%免赔率)=29,825,142.54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救费用理赔款人民币 214,980.32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给原告
造 成 的 利 息 损 失 人 民 币 136,044 元 ( 以 原 告 应 向 被 告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额
30,040,122.86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25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1 日止,剩余利息损失另行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 29,313,588.89 元;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施救费 214,980.32 元;
     3、驳回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5,022 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
司负担 190,837 元,由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185 元。因此款原
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
市分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对方当事人是否会对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公司
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
    如对方当事人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对本案提起上诉,依据本次判决
结果,应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理赔款共计
29,719,406.21 元,预计对本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为 1,360.13 万元,属于非经
常性损益。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 03 民初 19 号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