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2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
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内控制度已基本覆盖了运营管
理的各层面,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
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
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雪云 张燕深 丁 明
签署日期: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