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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彩化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5-17  

                        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1-046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鞍山七彩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5 号)
批复,公司向 2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9,377,60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 12.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92,531,2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584,918,187.7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到账,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
110Z0004 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鞍山七彩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开户行             募集资                               存放金额
户名                                                  账 号
                 名称             金用途                               (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鞍山                          补充流动资金     75010078801200005013   267,568,544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七彩
                              高色牢度高光有
化学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机颜料及其中间   9550880035950200516    220,000,000
股份     司鞍山支行营业部
                              体清洁生产一期
有限
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偿还银行贷款     75010078801900005014   100,000,000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合计                     -                  -             587,568,544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七彩化学,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新杨、霍凌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分别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