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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彩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31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
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
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系基
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30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不
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8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12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67.5945 万股,
授予价格为 12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燕深           金作鹏             梁晓东




                                            签署日期:202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