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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彩化学: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4-19  

                        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3-039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鞍山七彩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徐惠祥、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12 月 9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尼科)诉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化学或公司)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涉及公司及其两名员工承担连带赔偿先尼科经济损失人民
币 20,047 万元。七彩化学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服务告知书》
《应诉通知书》((2022)沪知民初 9 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未及时就
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惠祥、董事
会秘书于兴春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徐惠祥、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
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
求,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审议及披露,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
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