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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瑞医疗: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4月)2019-04-23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
         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
         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
         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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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
         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
         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
         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
         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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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期间至少每季度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
                 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六)至少每季度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
                 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
                 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七)至少每季度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八)至少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进出口业务审计;
           (九)接受审计委员会授权和委托,开展以下审计范围内的具体审计业务:
                 (1)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2)绩效审计;
                 (3)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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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合规性审计(包括出口管制和反商业贿赂审计);
                 (5)舞弊审计;
                 (6)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
                 (7)重大事项审计;
                 (8)审计调研及调查;
                 (9)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保存期
           限 10 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部门查阅,应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再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十八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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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
                 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
                 章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
                 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
                 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
                 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
                 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
                 料;
           (六)对阻绕、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
                 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


           (一)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按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时,应当移交有关部
                 门按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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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
                 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
                 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
                 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
                 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
                 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
                 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
                 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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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
          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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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
          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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